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331號
KSDM,101,聲,2331,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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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清添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康中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1 年度執聲沒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中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具保人提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裁定許可釋 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6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 紙、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紙、報告書1 紙、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1 年3 月8 日屏檢榮莊100 執助974 字 第7571號函所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 告書各1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 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之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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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