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945號
KSDM,101,審訴,945,201205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峯
選任辯護人 郭憲文律師
被   告 余明興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81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俊峯余明興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