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0年度,678號
STEV,90,店簡,678,200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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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七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七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之妻曾錦滿在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五0號後面之房 舍通相姦,為原告偕同復興派出所員警當場查獲,被告當場書立切結書賠償原告 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元,並在三天內先行支付二十萬元,但迄今分文未付, 爰依切結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被告則以原告與曾錦滿為夫妻,原告嗜賭如 命,無心工作,置妻小生活於不顧,曾錦滿屢加規勸,原告非特不知悔改,亦見 不時誣指曾錦滿與顧客有染,夫妻間口爭不斷,曾錦滿數度決意與原告離婚,被 告應原告之請規勸曾錦滿已不知其數,九十年七月某日十七時許,原告夫妻先後 前來被告職場,被告始知原告夫妻又因前述原因欲離婚,原告當場誓言除不再誣 指曾錦滿與顧客有染外,並謂縱有此事實亦不加追究,經被告調解後,原告夫妻 始相偕離去。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曾錦滿突至被告住所請被告 代向原告商議離婚,並暫加留宿,不久原告即率十餘名其中一名冒稱律師邀同員 警前來,誑指被告與曾錦滿通姦,惟員警鑑於無通姦確切證據而未加受理,原告 等十餘人將被告團團圍住,肘擊被告,逼令被告畏懼不已,令被告書妥切結書與 和解書囑被告署押,被告係在原告脅迫下所簽署,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聲明 撤銷之。就切結書與和解書內容言,除所載通姦與事實不符己如前述外,切結書 另載[曾錦滿從今日起不得於[與]乙方[指被告]聯絡包含乙方朋友,、精神賠償 之金額不得由曾錦滿支付]等語,雖曾錦滿亦在切結書上簽名,但切結書之當事  人係兩造,被告又有何權利禁止曾錦滿之意思行為?又載[乙方己同意提出四十  五萬元整,作為甲方[指原告]精神賠償,並已[於]參天內支付貳拾萬]等語,對  被告支付貳拾萬元後,如和解書和解條件第二條所載原告撤銷告訴?亦或其餘貳  拾伍萬元給付完畢後,原告始撤銷告訴?果係如此,則貳拾伍萬元應如何於何時  給付,及被告簽發之肆拾伍萬元本票應如何處理,切結書上均未有明確之約定,  況原告並未正式提出告訴,又何來撤銷告訴與否之條件?和解書上記明原告會同



  律師處理,有如上別字連篇,不諳當事人權義約定草率行事之律師嗎?由此足證  原告等係假冒律師之名,脅迫原告簽署切結書與和解書等語,資為置辯。三、原告主張事實業據提出切結書、和解書及照片乙幀為證,照片上顯示被告上身赤 裸坐在牀上,原告及其妻曾錦滿及員警則站立一旁,而切結書上記載被告被原告 會同復興派出所查獲通姦事實,被告同意提出四十五萬元作原告精神賠償等語,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雖其提出書狀答辯係遭脅迫而簽 立切結書,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定有明文。故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被 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本件被告 抗辯其係於原告與其餘男子十餘名之脅迫下始簽署系爭切結書和解書等語,原告 則否認其說,依上說明,即應由被告就其遭脅迫事實負舉證證明之責。但被告僅 空言主張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遭脅迫始簽立切結書云云,即不足採,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四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被告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 請准許免為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懿           法   官 熊志強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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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