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楊平安
被 告 高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被 告 古銘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向本
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訴訟業於同日判決
,惟刑事簡易程序採書面審理,並無第一審辯論終結日,當事人
尚未收受上開判決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仍屬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自屬合法。又本件當事人雙方於本院調解期日未能達成調
解,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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