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0年度,774號
SSEV,90,新簡,774,200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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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七四號
  原   告 欣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林秀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
   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仟玖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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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