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七四號
原 告 欣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林秀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
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仟玖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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