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易字,100年度,2號
KSDM,100,金易,2,201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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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譯瑩
      雲文璋
      謝瑢濤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1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譯瑩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雲文璋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謝瑢濤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雲文平(業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2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 ,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為址設高雄市鼓山區○○○路223 號9 樓「宣文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7年10月 停止營業,下稱宣文公司)、臺南市○區○○街7號1樓「九 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8月5日更名為「金嶺 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層嶺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並於93年至97年間,在中廣流行網電臺主持「空中醫學 院」之廣播節目。蔡譯瑩(現為雲文平之配偶)於92年5 月 至96年6 月間擔任九層嶺公司之執行長、雲文璋(與雲文平 為表兄弟關係)及謝瑢濤則均係任職於宣文公司,並受雲文 平之指派,兼任九層嶺公司所經營位在臺南市新化區礁坑里 九層嶺49之2 號之「九層嶺文化園區」(下稱九層嶺園區) 接待人員。雲文璋任職期間為92年12月底之某日至99年7 月 、謝瑢濤任職期間為94年8月9日至96年7月9日。渠等均明知 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 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現已改為「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局」,下稱證 期局)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且非證券商 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亦明知九層嶺公司、宣文公司營業項目 均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證期局准許發給證券商執 照,於93年至97年間,由雲文平利用其在中廣流行網電臺主 持「空中醫學院」節目之機會,推廣養生及投資理財觀念, 招攬不特定人報名參加雲文平所主持的熟年養生講座後,在 講座中宣傳九層嶺園區之營運狀況及願景,並表示九層嶺公 司未來將有上市、上櫃之機會及該公司可供投資,而為下列



行為:
蔡譯瑩部分
蔡譯瑩雲文平基於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概括犯意聯絡 ,於附表編號5、編號7之②、編號9 「犯罪時間」欄所示時 間;與雲文璋雲文平基於相同之前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 號2至4、編號6、編號8「犯罪時間」欄所示時間,以各該附 表「犯罪態樣」欄所示方式,將雲文平持有之名義登記為洪 資盛、嚴麗鸞蔡譯瑩陳偉伶何柏林、宣文公司之九層 嶺公司股票共同出賣予如上開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不特 定人。
雲文璋部分
雲文璋雲文平蔡譯瑩基於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概括 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2至4、編號6、編號8「犯罪時間」欄 所示時間,以各該附表「犯罪態樣」欄所示方式,將雲文平 持有之名義登記為洪資盛蔡譯瑩、宣文公司之九層嶺公司 股票共同出賣予如上開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不特定人。 ㈢謝瑢濤部分
謝瑢濤則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概括犯意,於附表編號1 、編號7之① 「犯罪時間」欄所示時間,利用雲文平在中廣 流行網電臺主持「空中醫學院」節目所招攬之不特定人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之機會,以各該附表「犯罪態樣」欄所示方式 ,將名義登記為嚴錫良、劉玉媛、高金德之九層嶺公司股票 自行出賣予如上開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不特定人。二、案經王秋鶯林秀穗鄭文凱李慧中顏仰光林正亮呂莊傳黃湞鈺馬秀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㈠被告蔡譯瑩雲文璋謝瑢濤(下稱被告3 人)於警詢、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其中敘及個人之犯罪情節部分,為 其本人之陳述,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本具有證據能力,至敘 及同案被告之犯罪情節部分,為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應依傳聞法則判斷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設有明文;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 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定有明文。本件據以認定被告3人犯罪事實存否之被告以 外之人(包含其他同案被告)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 雖屬傳聞證據,因被告3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上開證 據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審金易字卷第48頁),且 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均係依法取得,並無任何違背法律規定之情事 ,認為適當,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 能力。
㈡本件認定被告3 人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其他卷內文書證據(詳 下述),核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 卷內相關文書證據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及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上開文書證據亦均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蔡譯瑩部分
訊據被告蔡譯瑩固坦承於92年5月至96年6月擔任九層嶺公司 之執行長,於九層嶺公司設立時投資4 千餘萬元,持有該公 司5千張股票,陸續轉讓約500張股票與他人,於96年8 月份 接任該公司董事長,且雲文平在高雄辦事處舉辦多場次的講 座,其間並發放九層嶺公司文宣資料給在場之人,起訴書附 表所載投資人伊都認識,也知道他們有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 ,亦知悉九層嶺公司所有的營業項目不包括股票買賣,惟矢 口否認涉有何上揭事實欄一之㈠所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 行,辯稱:雲文平並未在中廣流行網所主持之空中醫學院廣 播節目中,公開介紹、宣傳聽眾投資九層嶺公司,伊雖然有 時在雲文平舉辦多場次的講座時在場,但伊並無提到或鼓勵 與會聽眾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或向至九層嶺參觀之不特定 人鼓吹投資九層嶺公司,且伊雖然擔任九層嶺公司執行長, 惟伊僅負責九層嶺園區之香草藥教學、調製養生餐等事項, 並未參與公司所有之股票銷售相關事宜,另外證人林秀穗係 經由他人介紹而至九層嶺園區參觀,她不是非特定人云云。 經查:
雲文平於93年2月起至98年8月間係宣文公司之負責人兼九層 嶺公司執行董事,並為九層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中廣流 行網電臺主持「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於節目中向不特定 之聽眾宣傳可預約參加講座,並於講座結束後,帶聽眾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被告蔡譯瑩於92年5月至96年6月擔任九層嶺



公司執行長,並於96年8 月份接任該公司董事長,被告雲文 璋及被告謝瑢濤則均係受雲文平之指派,在九層嶺園區擔任 接待人員。被告雲文璋任職期間為92年12月底之某日至99年 7月、被告謝瑢濤任職期間為94年8月9日至96年7月9 日。又 被告3 人均明知九層嶺公司、宣文公司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 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證期局准許發給證券商執照,且如附 表編號1至9「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確實於各該附表「犯罪 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各該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代價 購買該欄所示數量之九層嶺公司股票,業經證人王秋鶯、林 秀穗、鄭文凱李慧中顏仰光林正亮呂莊傳黃湞鈺馬秀華等人於警詢中證述無訛(偵1 卷第212至215頁、第 233至235頁、第275至278頁、偵2 卷第25至28頁、第71至73 頁、第105至108頁、第159至162頁、第190至192頁、偵3 卷 第57至60頁),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10月16日經中三 字第09834856430 號書函、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九 層嶺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九層嶺公司股東名簿、九層 嶺養生文化園區文宣資料正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九層嶺公司變更登記表、設立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單、板信 商業銀行新興分行交易明細表、林湧盛提出之切結聲明書各 1份在卷可稽(偵3卷第280至294頁、偵4 卷第23頁、第25至 26頁、第35至49頁、第60至63頁、第85至86頁、偵4 卷第93 至95頁、第213至214頁),且有附表編號1至9 「證據方法」 欄所示證據附卷可徵,亦為被告3 人所不爭執,上開事實, 堪以認定。是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厥為:雲文平是否確有證 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所規範,對於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 其所持有之九層嶺公司股票之行為?如有,則被告蔡譯瑩雲文平就上開出售股票之行為,是否有犯意之連絡或行為分 擔?
雲文平確實對於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其所持有之九層嶺公 司股票
⑴按關於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所稱之「公開招募」行為, 於證券交易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 ,雖均無定義性之規定,然自上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修正前原條文第39條即規定「有價證券持有 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 者,應檢具『有價證券招募公開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 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 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 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請核准前,不得為之



。」,同準則第40條、第42條第1 項另規定「有價證券持有 人申報公開招募時,應檢具公開招募說明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開招募之動機與目的。二、公開招募『價格』之訂 定方式與說明。三、證券承銷商依本會規定所提出之評估報 告。」、「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39條規定申報公開招募者, 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除其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 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委託證券承銷商為之外,應委 託證券承銷商包銷」,及主管機關證期會所公布之「有價證 券公開招募申報書」之內容,確包括有「申報人姓名(或名 稱)」、「公開招募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及數量」、「預 定公開招募『價格』」、「預定承銷期間」等情形,暨證券 交易法並無禁止非公開募集、發行公司股票之持有人,自行 以非公開招募之方式出售所持有股票之規定觀之,證券交易 法第22條第3 項所謂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持有公司股 票者,自係指對於不特定人公開宣傳、廣告欲出售股票之名 稱、種類、價格、銷售期間、承辦單位等事項,使得不特定 社會大眾均得依據該等公開之資訊內容,向承辦單位購買股 票之行為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判決意 旨參照)。另所謂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7第2項規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均屬 之,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更進一步規定:「本法 第43條之7 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 、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 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本法第43條之6第1項 以外之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係可認對不特定人 藉由上開方式為邀約或勸誘而招募出售股票,即需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方得為之,合先敘明。
⑵查雲文平在中廣流行網電臺主持之「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 ,係向不特定之聽眾經由無線頻道公開播送,任何人皆可透 過收音機或其他電子設備收聽該廣播節目,雲文平並在該節 目中留下聯絡電話,供聽眾撥打該電話預約報名參加講座, 另委託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大潤發購物中心,公開向不特定 人發送免費之九層嶺園區入園券,公開向非特定人招攬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乙節,此經證人王秋鶯鄭文凱李慧中、顏 仰光呂莊傳馬秀華證述明確(偵1 卷第212至215頁、第 275 至218頁,偵2卷第25頁、第71至73頁、第159至162頁, 偵3卷第57至60頁,偵4卷第128至130頁、第132至133頁、第 136 頁,本院金易字卷第88頁),自堪信為真實,是經由收 聽「空中醫學院」而預約參加雲文平所舉辦之講座,嗣藉由 該講座再至九層嶺園區參觀之人,或持免費之入園券至該園



區參觀之人,均屬雲文平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而來無訛。 ⑶再參以卷附署名雲文平所發給證人林正亮之「銀髮生涯講座 邀請函」,除係雲文平發給「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聽眾者 外,其上並載有講座內容為「中年及退休後會遭遇的危機、 如何透過學習及規劃,解決中年的風險、認識趨勢產業及低 風險理財、如何創造銀髮事業第二春」等字樣,有該邀請函 1紙附卷可憑(偵2卷第39頁),可認聽眾經由空中醫學院廣 播節目而報名參加雲文平為聽眾所舉辦之講座,內容並非僅 止於養生之相關訊息說明,此觀之上揭邀請函所載之講座內 容自明,況徵之常理,倘該講座僅為有關養生事項之說明, 及雲文平並無欲藉該講座而有所圖,則由雲文平在「空中醫 學院」之廣播節目中透過公開播送此項養生訊息即可,豈有 大費周章另辦講座之必要;又以該講座為完全免費入場,及 空中醫學院、九層嶺公司、宣文公司均非登記有案之慈善團 體機構觀之,雲文平、被告蔡譯瑩焉有無端耗費勞力、時間 及費用舉辦前開講座,並由被告雲文璋謝瑢濤擔任現場接 待之理,此益徵雲文平所舉辦前開講座係具有實質上之目的 性,且被告蔡譯瑩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雲文平主持之空中 醫學院廣播節目,是廣義的醫藥常識、養生等內容,經由該 廣播節目所舉辦的講座內容並非侷限於九層嶺公司業務,亦 非只是為了要銷售九層嶺公司股票,一般來說,參加完講座 的聽眾有的會去九層嶺園區參觀,至於講座內容伊想是有講 到九層嶺公司的願景,不僅是談股票等語(本院金易字卷第 308 頁),可知該講座內容亦有提到關於九層嶺公司的願景 及股票等事項無訛。
⑷證人林秀穗於警詢、審理時證述:伊至九層嶺園區參觀時, 雲文平在園區內演講如何投資興建養生村,並表示九層嶺公 司股票每股10元,並慫恿在場之人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蔡 譯瑩並當場發放該園區宣傳資料等語(偵1 卷第233至235頁 ),證人鄭凱文於警詢證述:伊至九層嶺園區參觀時,雲文 平向伊表示九層嶺園區資產有14甲土地,並說服伊投資等語 (偵卷第275至276頁),證人李慧中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 述:伊至九層嶺園區參觀時,林湧盛雲文平蔡譯瑩都向 伊鼓吹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等語(偵4 卷第129至130頁), 證人顏仰光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審理時證述:伊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時,雲文平向伊表示九層嶺園區資產有14甲土 地,並鼓勵伊投資等語(偵2 卷第71至73頁、偵4卷第137至 138 頁),證人呂莊傳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審理中證 述:伊前往九層嶺園區參加雲文平所舉辦之熟年活動,其間 雲文平在臺上演講,宣揚九層嶺公司經營績效良好,並以購



買股票者可以優先入住小木屋為由,慫恿在場之人投資購買 九層嶺公司股票等語(偵2 卷第159至162頁),證人馬秀華 於警詢、審理中證述:伊參加雲文平舉辦的說明會後,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現場工作人員包含蔡譯瑩在內負責接待,參 觀完園區後,雲文平便當場鼓勵大家投資九層嶺公司等語( 偵4 卷第132至133頁),證人王秋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證 述:伊因為在大潤發拿到免費入園券,而至九層嶺園區參觀 等語(偵4卷第128頁),及證人雲文平於警詢中證述:林秀 穗、鄭文凱李慧中顏仰光林正亮呂莊傳黃湞鈺馬秀華之股票價款均由伊收受等語(偵1 卷第46頁),可知 雲文平對於至九層嶺園區參觀之人並無任何資格限制,任何 人均可免費或經由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而至九層嶺園區參觀 ,是本件附表編號2至6、編號7之②、編號8至9 「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至九層嶺園區參觀時,雲文平均於該園區內以演 講之方式,公開向在場之人介紹、鼓舞投資九層嶺公司而招 募投資人,並宣傳所欲銷售九層嶺公司股票之名稱及價格等 事項,且附表編號2至6、編號7之②、編號8至9 「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購買九層嶺公司之股票價款均由雲文平收受。 ⑸基上,附表編號2至6、編號7之②、編號8至9 「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確實係由雲文平公開招募而來,且雲文平並在九 層嶺園區內將九層嶺公司之股票名稱、種類、價格等事項, 公開向在場之人明確表示,並慫恿在場之人可向伊購買該公 司股票,且股票價款均由雲文平收受等情,堪以認定,是雲 文平確實對於附表非特定人(即如編號2至6、編號7之② 、 編號8至9「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公開招募出售其所持有之 九層嶺公司股票無訛。
⒊被告蔡譯瑩雲文平就上開出售股票之行為,有犯意之連絡 及行為分擔
⑴證人林秀穗於警詢、審理時證述:伊於參觀當日決定投資後 ,翌日蔡譯瑩還親自打電話向伊催繳股款等語(偵1卷第235 頁),證人李慧中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伊至九層嶺園 區參觀時,蔡譯瑩自稱是九層嶺公司之執行長等語(偵4 卷 第130 頁),證人顏仰光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審理時 證述:伊至九層嶺園區參觀後,雲文平及自稱執行長的蔡譯 瑩都有打電話來鼓吹伊投資九層嶺公司,蔡譯瑩並提到可以 與伊所經營之安養院從事策略聯盟,伊知道雲文平蔡譯瑩 係該公司負責人,伊繳交投資款項與雲文平時,蔡譯瑩也有 在場等語(偵4卷第137至138頁,本院金易字卷第150頁、第 155 頁),證人呂莊傳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審理中證 述:伊前往九層嶺園區參觀時,蔡譯瑩是九層嶺公司董事長



,在園區內指揮工作人員工作,也有鼓吹伊購買股票等語( 偵2卷第162頁),證人黃湞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之所 以會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係因為雲文平是醫師,且雲文平 之太太蔡譯瑩有向伊提起養生概念及九層嶺公司的經營理念 與未來規劃,包含蔡譯瑩在內之整個九層嶺團隊所營造之氣 氛都讓伊認為值得投資,當時九層嶺公司的員工有告知伊, 九層嶺公司係由雲文平蔡譯瑩共同經營等語(本院金易字 卷第228頁、第231頁),證人馬秀華於審理中證述:伊參觀 完園區後,便決定投資,後來伊於93年8月7日至中華一路之 宣文公司與雲文平簽立投資契約時,蔡譯瑩有在場向伊介紹 九層嶺公司未來的規劃與經營理念,伊於93年8月30日繳交 股款60萬元時,就是由雲文平指示蔡譯瑩陪同伊至樓下之兆 豐銀行匯款,並在蔡譯瑩陪同下,將現金60萬現金匯入九層 嶺公司帳戶內,蔡譯瑩並表示要伊相信這筆投資等語(本院 金易字卷第89至93頁、第96頁),可知被告蔡譯瑩對於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之人,係自我介紹為九層嶺公司之執行長,時 或當場發送九層嶺公司之宣傳資料,或與雲文平同步宣揚九 層嶺公司之經營理念與未來規劃,並在參觀後撥打電話鼓吹 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並催繳股款。
⑵又觀諸九層嶺公司所發送現場參觀者之宣傳資料,其上載明 「預估在民國97年公司股票申請上櫃上市後,每股之價格將 可達到55元,並為公司創造最大的利潤。」等語,並將九層 嶺公司股票列印於該文宣之上,有該公司文宣資料1 份附卷 可考(偵4 卷第45背面),且證人林湧盛於警詢中證述上開 文宣資料係雲文平委託印刷業者所印製等語(偵1 卷第34頁 ),證人雲文平亦於警詢中證述:九層嶺園區宣傳資料是「 空中醫學院」的等語(偵1 卷第41頁),再被告蔡譯瑩亦於 本院審理中陳述:伊係雲文平主持之「空中醫學院」廣播節 目之助理,九層嶺公司文宣資料於95年以前是雲文平製作的 等語(本院金易字卷第258 頁),顯見九層嶺園區之宣傳資 料係雲文平委託印刷業者所印製,以發給經由「空中醫學院 」廣播節目或自行到九層嶺園區之非特定人,再徵之常理, 文宣資料之印製,係發行者欲以該文宣品向他人,就某事項 以書面宣傳之所需,而委託印刷業者為大量且內容一致之印 刷製作,以便使收受該份文宣品之人,得以直接透過該文宣 資料立即知悉該文宣發行者所欲傳達之事項內容,本件九層 嶺公司在此文宣資料為上開有關公司股價、股票事項之記載 ,並發送予參加講座或至九層嶺園區參觀之不特定人,且該 文宣品係由雲文平委託印刷業者所印製,顯可認雲文平自有 對外公開招募股東之意思無疑,復參以被告蔡譯瑩並以電話



與證人顏仰光連絡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並收取證人馬秀華 60萬元之股款,及擔任「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助理,且被 告蔡譯瑩對外宣稱為九層嶺公司之執行長,時或當場發送九 層嶺公司之宣傳資料,時或與雲文平同步宣揚九層嶺公司之 經營理念與未來規劃,進而鼓吹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益見 被告蔡譯瑩尚難就九層嶺公司之銷售股票事宜均諉為不知。 ⑶再觀之證人洪資盛於偵查中證述:伊在九層嶺公司擔任總經 理,關於九層嶺公司買賣股票之股價如何制定、如何收受股 款都是雲文平蔡譯瑩處理,雖然伊表面上持有2千280張九 層嶺公司股票,但雲文平蔡譯瑩從未讓伊參加股東會,且 向伊表示公司的事及股票由他們處理即可,九層嶺公司的實 際負責人是雲文平林湧盛只是掛名的而已等語(偵1 卷第 102 至106頁、偵5卷第88頁),證人高金德於警詢中證述: 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之股款都是進入宣文公司、雲文平或蔡 譯瑩帳戶內,且股款都由雲文平蔡譯瑩自行運用等語(偵 卷第135至139頁),證人林湧盛於偵訊中證述:伊雖然掛名 擔任九層嶺公司董事長,但伊都將公司大、小章交給雲文平 使用,由雲文平處理該公司一切事務,實際負責人是雲文平 等語(偵4卷第211至212 頁),復依證人林湧盛提出之切結 聲明書確實載明雲文平聘任林湧盛擔任九層嶺公司之董事長 ,雲文平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惟九層嶺公司之一切事務經 營仍由雲文平負責,並與林湧盛無涉等語,有該切結書1 紙 附卷可參(偵4卷第213至214 頁),再審之九層嶺公司股東 名簿所示之股東分別為林湧盛雲文平、宣文公司、洪資盛 、嚴錫良與被告蔡譯瑩等人,有該公司股東名簿1 紙在卷可 稽(偵4 卷第26頁),且被告蔡譯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自承:九層嶺公司是由雲文決策事項,洪資盛雖然是總經 理,但也沒有決策權,林湧盛本來也不管事,後來才接任董 事長,嚴錫良雖然是董事,但也沒有參與九層嶺的業務,伊 投資九層嶺公司後就沒領薪水等語(本院金易字卷第57至60 頁、第305 頁),顯見林湧盛、嚴錫良、洪資盛對於九層嶺 公司均無實質之管理權限;再就被告蔡譯瑩對外宣稱自己係 九層嶺公司之執行長,同時為雲文平之配偶,且自承持有5 千張九層嶺公司股票,並將股票賣給林正亮等語(本院金易 字卷第61頁、第303頁),另於97年4月28日將登記其名下之 九層嶺公司股票10張轉讓予證人林正亮,此有九層領公司股 票10張在卷可按(偵2 卷第109至118頁背面),又被告蔡譯 瑩未自九層嶺公司領取薪水,及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之股款 都由雲文平蔡譯瑩自行運用等情相互勾稽,可認被告蔡譯 瑩在九層嶺公司之地位實與一般職員迥異,尚難認被告蔡譯



瑩所擔任之九層嶺公司執行長一職,僅負責九層嶺園區內之 香草藥教學、調製養生餐,而與九層嶺公司股票銷售無關, 且雲文平既在「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招攬聽眾參加講座及 在講座中提到九層嶺公司願景及可供投資事項,業如上述, 則身為該節目助理及曾於講座時在場之被告蔡譯瑩,豈有不 知雲文平藉由「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對外公開播送可以預 約參加講座,並於講座後可至九層嶺公司參觀之理,益見雲 文平、被告蔡譯瑩兩人確實具有公開對外招募股東之犯意及 舉措,被告蔡譯瑩並就雲文平欲經由「空中醫學院」廣播節 目散布募集股東訊息,藉此向不特定聽眾銷售九層嶺公司股 票一事知之甚稔。
⑷再者,證人謝瑢濤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經由「空中醫學院」 廣播節目至九層嶺園區參觀之聽眾,在參觀該園區的3天2夜 期間,雲文平都會安排1 天舉辦說明會,說明九層嶺公司的 願景、股東結構等事項,並公開向在場之人鼓吹拿資金出來 投資、購買該公司股票,至於蔡譯瑩雲文平則係最高主導 單位,換言之,倘現場銀髮族的長輩覺得該公司不錯的話, 蔡譯瑩雲文平都會指導接待人員如何與他們互動,說服他 們投資,以順利成交股票,蔡譯瑩還會針對每位投資人的身 分背景不同,各別為他們量身訂作投資內容,雲文平與蔡譯 瑩還曾經開玩笑向伊表示要好好「孝順」潛在的投資人等語 (本院金易字卷第191至192頁),證人張寶旭亦於本院審理 中證述:伊與蔡譯瑩就推廣九層嶺園區VIP 會員業務有共事 過,2 位高層(按即指雲文平與被告蔡譯瑩)的事,伊不是 很清楚等語(本院金易字卷第177 頁),益徵本件九層嶺公 司股票之銷售(除附表編號1、編號7之①外),均由被告蔡 譯瑩與雲文平共同基於主導之地位無疑。
⑸準此,被告蔡譯瑩辯以:伊未曾向至九層嶺參觀之不特定人 鼓吹投資九層嶺公司,且伊僅負責九層嶺園區內之香草藥教 學、調製養生餐,並未參與九層嶺公司所有之股票銷售事宜 云云,顯屬子虛,委無足採。被告蔡譯瑩雲文平間,就上 開出售股票之行為,顯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分擔無訛。 ⒋又證人林秀穗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因為伊先生過世了,剛好 伊的一位郭姓同事問伊要不要去九層嶺園區遊玩,所以伊為 了規劃未來的人生,便自行前往九層嶺園區參觀,伊那位郭 姓同事並沒有與伊一同前往等語(金易字卷第129 頁),可 知證人林秀穗係自行前往九層嶺園區參觀,並非雲文平或被 告蔡譯瑩藉由個人之情誼或特定關係,邀請證人林秀穗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並進而將九層嶺股票讓售予證人林秀穗,是 被告蔡譯瑩辯以:林秀穗係經由她的郭姓友人介紹而至九層



嶺園區參觀,而係特定人云云,要屬無稽,不足採信。 ⒌綜上所述,被告蔡譯瑩前開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均無 足採,事實欄一之㈠所載部分,自堪以認定。
㈡被告雲文璋部分
上開事實欄一之㈡部分,業據被告雲文璋於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坦承不諱(本院金易字卷第63頁),核與下列證人之證述 情節相符:
⒈證人林秀穗於警詢中證述:伊前往九層嶺園區參觀時,雲文 平向在場之人演講如何投資興建養生村,並慫恿聽眾購買未 上市之九層嶺公司股票,伊便決定以60萬元之代價,購買九 層嶺公司股票40張,實際與伊接洽投資業務的是雲文平、雲 文璋2人,伊於93年8月16日匯款60萬元(按以龔郁婷、龔郁 涵之名義各匯款30萬元)至雲文平所指定之九層嶺公司帳戶 內,並簽立投資契約書等語(偵1卷第233至238頁)。 ⒉證人鄭文凱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證述:伊經由雲文平 主持之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預約參加理財講座,講座內容為 九層嶺公司有開發養生村之計畫,目前正在招攬股東,並表 示投資報酬率很高,並在講習後翌日由雲文平親自帶伊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並在參觀期間說服伊投資,伊便向華僑銀行 、陽信銀行貸款共計50萬元,在宣文公司內將50萬元現金交 給雲文平,以購買洪資盛所有之九層嶺公司股票50張,當天 雲文璋便將50張股票交給伊,伊沒有與雲文平簽立投資契約 等語(偵1卷第275至278頁、偵4卷第136頁)。 ⒊證人李慧中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證稱:伊是空中醫學 院廣播節目之聽眾,經由該廣播節目參加空中醫學院所舉辦 之銀髮生涯講座,講座內容為如何開創銀髮事業第二春,講 座隔日由林湧盛帶伊至九層嶺園區參觀,並在參觀期間雲文 平向伊提到有關50萬元之專案股東優惠,且自稱九層嶺公司 執行長之蔡譯瑩亦在場向伊鼓吹,伊便決定投資,向郵局以 保險單質借50萬元,匯款至九層嶺公司的帳戶內,後來伊就 至宣文公司內,向雲文璋拿股票等語(偵2 卷第25至28頁、 偵4卷第129至130頁)。
⒋證人林正亮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證稱:伊經友人介紹 前往九層嶺園區參觀,由雲文璋負責接待,並告知伊該園區 預計興建養生村,並鼓吹伊買股票,又引見雲文平向伊慫恿 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伊遂分別於95年11月16日匯款6 萬元 ,於97年4 月28日匯款20萬元至雲文平指定之帳戶,共計匯 款26萬元,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共計11張,並由雲文璋將股 票寄給伊等語(偵2卷第105至108頁、偵4卷第130至131頁) 。




⒌證人黃湞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審理中證述:伊 於96年間至九層嶺園區遊玩,由雲文璋接待,雲文璋有向伊 推薦九層嶺公司經營理念,後來雲文平蔡譯瑩亦有向伊表 示九層嶺公司未來前景看好,日後股票將上市、櫃,因為伊 認為雲文平是醫師,且整個團隊所營造之氣氛感覺九層嶺公 司確實值得投資,伊便決定透過雲文璋以6萬8千元之價格購 買宣文公司所有之九層嶺公司股票1 張,伊住在九層嶺園區 內時,蔡譯瑩雲文平不只1 次向伊提及九層嶺公司的經營 理念,事後雲文璋雲文平都持續打電話給伊,遊說伊再投 資購買股票等語(偵2卷第190至192頁、偵5卷第78至79頁、 第83頁,本院金易字卷第228頁)。
⒍並有附表編號2至4、編號6、編號8「證據方法」欄所示相關 證據可資佐證,被告雲文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㈢被告謝瑢濤部分
上開事實欄一之㈢部分,亦據被告謝瑢濤自白在卷(本院審 金易字卷第31頁、金易字卷第27頁),核與後開證人證述情 節相符:
⒈證人王秋鶯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證述:伊於95年間至 大潤發購物中心購物時,因有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發送免費之 九層嶺園區入園券,而至上開園區內參觀,由謝瑢濤接待參 觀,伊在謝瑢濤之介紹、鼓吹下,於96年6 月28日在伊住處 內,以支票2 張將55萬元之價金交付謝瑢濤,向謝瑢濤購買 九層嶺公司股票50張,伊於事後問謝瑢濤才知道謝瑢濤賣伊 的股票,係當時擔任九層嶺公司監察人的嚴麗鸞委託她銷售 的等語(偵1卷第212至215頁、偵4卷第128至129頁),證人 嚴麗鸞於警詢、偵訊中證述:雲文平曾經向伊父親嚴錫良借 款約3至4千萬元,後來嚴錫良便將借款與雲文平之款項,認 購九層嶺公司股票,後來謝瑢濤向伊父親嚴錫良提起許作舟 (按即王秋鶯之配偶)有意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就由謝瑢 濤仲介將股票賣出去等語(偵卷第57至58頁)。 ⒉證人呂莊傳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伊 收聽雲文平主持之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後,於96年間曾至九 層嶺園區,並在謝瑢濤之帶領下參觀該園區,事後伊透過謝 瑢濤,於96年11月14日,在宣文公司內,將現金16萬5 千元 交給謝瑢濤,以每股16.5元之代價,購買高金德所有之九層 嶺股票10張等語(偵2卷第160頁),證人高金德於警詢、偵 訊中證述:伊持有之九層嶺公司股票10張係該公司設立時, 雲文平為獎勵員工發給伊的,這10張股票已經透過謝瑢濤讓 售出去,賣給何人伊並不清楚,謝瑢濤有將賣股票的5 萬元 款項交給伊等語(偵1 卷第135至139頁),證人雲文平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據伊所知,呂莊傳於96年11月14日以16萬5 千元購買之10張九層嶺公司股票,係謝瑢濤私下將九層嶺園 區內之經理高金德所持有之股票賣給呂莊傳,伊沒有收到該 筆出售股票之價金,從頭到尾伊對這件事都不知情等語(本 院金易字卷第188頁)。
⒊並有附表編號1、編號7之①「證據方法」欄所示相關證據可 資佐證,被告謝瑢濤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 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蔡譯瑩如附表編號2至5、編號9 所為;被告雲文璋如 附表編號2至4所為,固於證券交易法於95年1 月11日之修正 施行,及刑法於95年7月1日之修正施行前所為,然被告3 人 所為均屬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詳下述),自應以被告 3 人之最後行為時,認定為犯罪終了時。查被告蔡譯瑩、雲 文璋本件最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時間為97年4月28日( 即附表編號6 ),被告謝瑢濤最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時 間為96年11月14日(即附表編號7之① ),均已在證券交易 法及刑法修正施行之後,自均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逕適用上 開行為終了時已施行之證券交易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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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文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