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0年度,29號
KSDM,100,審自,29,2012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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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自字第29號
自 訴 人 程陳群英
被   告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兼 代表人 杜振國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7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送達文書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寄 存送達,自寄存之日時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程陳群英自訴被告侵占案件,前 因上訴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9日裁定命補正,上訴人因逾期 仍未補正,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 第2 項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後,向被告位在高雄市左營區○ ○○路827 之1 號之住所為送達,因未獲會晤上訴人亦無受 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1 年1 月31日將該文書寄 存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之事實,有本院 上開刑事判決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寄存送 達之日(即101 年1 月31日)經10日發生效力,並自送達生 效(即101 年2 月10日)之翌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則本件 上訴期間應至101 年2 月20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1 年2 月 2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蓋印本院收文戳章之書狀在卷 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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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