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0年度,168號
KSDM,100,審交簡附民,168,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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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鄭福儀
鄭淑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崔富翃
紀宏恩即禾豐車業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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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