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林靖潔原名林賢慧.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許芳瑞律師
鄭百榮
被上訴人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林宗勇為被上訴人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 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惟依同法第173 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 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洪仁俊,於民國100 年 8 月24日變更為林宗勇,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稽,其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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