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108號
KSHV,99,重上,108,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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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譚彩鳳
訴訟代理人 譚玉鳳
被上訴人 尖美商業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寅臨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複代理人 蔡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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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