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99年度,1號
KSHV,99,建上,1,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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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高綺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誌文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榮賢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下午
2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協商室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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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綺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