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99年度,156號
KSHV,99,上易,156,2012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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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服
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684,226 元(計算式為881,410 元+
1,100,00元0 +2,702,816元=4,684,22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71,1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依
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同一期限內補正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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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