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32號
KSHV,101,上,32,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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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陳國榮
兼訴訟代理 陳國文

視為上訴人 許義雄
林真珠
陳久吉
許瑞峯(許再發之承受訴訟人)

樓之2
許福堂

許裕民
許昭郁
許健鴻
兼上八人共同陳義治
訴訟代理人
視為上訴人 蘇再傳

陳太龍
陳胤欽
林燕川
林燕中
康朱桃美
林哲丞林燕輝之承受訴訟人)

許良助
林慶山

林光雄

蘇春男
兼上十一人 吳順治陳秀桂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為上訴人 黃閙受
訴訟代理人 洪美雲
視為上訴人 陳春金

李佳燁即李成本(李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蘇文祥

蘇國全

陳淑芬

蘇清富
許亦民
許亦士
洪希彥
陳榮照
陳榮三
陳志明

蘇金畜
蘇清淵蘇金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清標蘇金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清澋蘇金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志成(蘇再祿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七人共同蘇慶吉
訴訟代理人
視為上訴人 韓珠鳳

韓如林
韓施勤

韓觀明

李麗卿
林瓛夆即林慶賀


被上訴人 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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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