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陳國榮兼訴訟代理 陳國文人視為上訴人 許義雄 林真珠 陳久吉 許瑞峯(許再發之承受訴訟人) 樓之2 許福堂 許裕民 許昭郁 許健鴻兼上八人共同陳義治訴訟代理人視為上訴人 蘇再傳 號 陳太龍 陳胤欽 林燕川 林燕中 康朱桃美 林哲丞(林燕輝之承受訴訟人) 許良助 林慶山 林光雄 號 蘇春男兼上十一人 吳順治(陳秀桂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視為上訴人 黃閙受訴訟代理人 洪美雲視為上訴人 陳春金 李佳燁即李成本(李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蘇文祥 號 蘇國全 陳淑芬 蘇清富 許亦民 許亦士 洪希彥 陳榮照 陳榮三 陳志明 蘇金畜 蘇清淵(蘇金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清標(蘇金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清澋(蘇金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志成(蘇再祿之承受訴訟人)上十七人共同蘇慶吉訴訟代理人視為上訴人 韓珠鳳 韓如林 韓施勤 韓觀明 李麗卿 林瓛夆即林慶賀被上訴人 林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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