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曾元愷
曾賴麗美
曾昭義
曾昭智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嫦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王進勝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黃冠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