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638號
KSHM,101,聲,638,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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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之
配偶    趙若隆
受 刑 人 陰玉玲
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1 年執更智字第110 號執行指揮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執更智字第110 號執行指揮書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陰玉玲前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91 年度上訴字第1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最高法 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3年7 月10日因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㈢第4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經 本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79號裁定減刑為有 期徒刑6 月15日,並於97年7 月16日入監執行。嗣再經本院 以97年8 月18日97年度聲減字第416 號裁定,就上開所處有 期徒刑1 年2 月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並與上開所處有 期徒刑6 月15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受刑人因 前已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已逾所定應執行刑1 年1 月, 而於97年8 月19日釋放出監。受刑人嗣又因貪污治罪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100 年7 月19日以98年度重上更㈥第123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經最高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此部分所處之刑並與上開二罪減刑後所處之 刑,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7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0月,受刑人並於101 年2 月3 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檢 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本件受刑人陰玉玲上開三罪所處 之刑,除上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業因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應於刑期中予以扣除外,另 上開其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減為有期徒刑6 月15日,既曾於97 年7 月16日入監執行,至同年8 月19日始釋放出監,所執行 1 月零3 日,自亦在扣除之列,本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1 年執更智字第110 號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僅 扣除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1 年2 月,且據以計算受刑人之 執行期滿日,即有未合,異議人即受刑人之配偶據此指摘此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為有理由。本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執更智字第110 號執行指揮書應予撤銷 ,另由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執行指揮。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蔡國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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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