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啟豐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啟豐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