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285號
KSHM,101,上訴,285,20120530,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鐵周
指定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梁旭霖
指定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正本主文欄倒數第二行「附表二編號1 至3 」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1 至3 之1 」;另附表二編號3-2 、3-3 漏載「陶瓷漏斗2 個」;附表二編號4-2 漏載「濾瓶1 個」;附表二編號25-2、25-3小量杯漏載「2 個」;附表二編號27-1濾袋「4 個」應更正為「1 個」;附表二編號27-2漏載「濾袋3 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