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強制性交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0年度,807號
KSHM,100,侵上訴,807,2012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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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禎雄
選任辯護人 呂富田律師
上列被告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
所宣示之判決,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至四行部分:

原判決關於加重強盜未遂、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均撤銷。鄭禎雄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應更正為:

原判決關於加重強盜未遂、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鄭禎雄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一項至第三項部分,原係: 「
原判決關於加重強盜未遂、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 均撤銷。
鄭禎雄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 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詳如附件),
惟判決正本將原本之第一、二項,製作合成為第一項: 「
原判決關於加重強盜未遂、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 均撤銷。鄭禎雄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



年,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
致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上開判決正本顯係誤繕,依首揭說 明,自應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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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