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0年度,131號
KSHM,100,上更(一),131,20120515,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啟豐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進元
選任辯護人 劉啟輝律師
被   告 胡宗汶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鄭啟豐之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吳麗珠律師、郭宗塘律師」,應更正為「鄭國安律師郭宗塘律師李建宏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鄭啟豐之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 師、吳麗珠律師、郭宗塘律師」,為「鄭國安律師、郭宗塘 律師、李建宏律師」之誤載,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