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2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惠就
潘永豐
紀香君
陳廣華
林銘榮
張金山
許登魁
潘永福
潘鴻志
上九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34
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法院案號: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53、60、75號;追加起訴案號:95年度選偵
字第20、32、33、36、38、42、43、46、47、48號;95年度選偵
緝字第1、2、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稱:
一、按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罪 之判決確定後,有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違法 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得聲請再審。依民國87年修正本法本條之立法理由謂:「 現行法對法官、檢察官於案件審理時,有違法失職情事,當 事人可聲請再審之要件,僅規定法官、檢察官於因該案犯罪 經證明者方得成立。因此,即便司法人員於案件處理時違法 ,得追究刑事責任之比例極微,多以行政處分代之,造成法 律規定上嚴重缺失,導致受損害之當事人已遭判決確定後, 冤屈毫無平反機會,對人權之侵害至鉅。為此將審理案件違 法失職之法官、檢察官懲戒處分確定之情形,納入得聲請再 審之要件,以符合法律維護公平正義之原則。」故只要承辦 檢察官在偵查中,因該案件有違法失職情事,且已懲戒處分 確定,而其違法失職之偵查作為,又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即 得聲請再審,故受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即得為被告自己之 利益聲請再審。
二、檢察官楊大智(下稱楊檢)承辦本案時,其偵查作為多涉及
本法第156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正方法取供,而該條規定:被 告之自白,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 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楊檢卻對偵 查中同案被告涉有不正刑求情事,致有諸多偵查中同案被告 之供述不利於再審被告,且也非事實,將會造成冤獄,再審 聲請人(下稱再審被告)辯護人張靜律師先於96年5月間提 供楊檢涉及不正刑求之偵查中翻拷光碟,透過立法委員在立 法院院會質詢時,向前法務部長施茂林提出檢舉,楊檢遂於 96年10月3日遭法務部法令字第0961304015號令為記過二次 之懲戒處分。在鈞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下稱原確定判 決)承審法官明知楊檢已遭懲戒處分之情況下(因張靜律師 於審理中有提出監察院糾正公告及法務部函附卷並具狀說明 此事),卻仍置楊檢有不正刑求之行為於不顧,猶採用不正 刑求下偵查中同案被告之供述,為不利於再審被告之判斷, 核此等不正刑求下之供述,採為再審被告有罪之依據,自足 以影響原判決,故有聲請再審之事由,爰依法聲請再審。三、張靜律師除於96年間經由立法委員向法務部長檢舉外,因不 滿法務部僅將之記過二次及調職之處分過於輕微,故張靜律 師乃於98年間再向監察院檢舉,詎料葉監察委員耀鵬承辦此 案,卻輕放楊檢察官,僅對法務部提案糾正,而未彈劾楊檢 察官,據報載葉監委說因楊檢坦承有錯展現悔意,且基於一 罪不兩罰,才沒糾彈楊檢。因而,不論監察院有無彈劾楊檢 ,其顯有不正刑求情事,已足明證。
四、茲依監察院98年10月20日(98)院台司字第0982600657號公 告之糾正案文,案文之參即事實與理由之一㈡有載明:經檢 視本案偵查之影錄音光碟,發現(楊檢)於94年12月5日訊 問黃進託、陳憲彰、王慶豐;同年12月6日訊問黃愛倫、鄭 玉芳;同年12月8日訊問史永樂;同年12月13日訊問方翠華 ;同年12月21日訊問盧陳玉葉;95年1月4日訊問陳正笙;同 年1月16日訊問施順杰、林予臻;同年1月17日訊問王立德; 同年1月19日偵訊被告何介臣、鄭玉芳;同年1月24日訊問方 基峰、李美秀、潘秋梅;同年2月7日訊問洪明雄、陳琦豐、 鄭萬金;同年2月10日訊問黃德賜、詹成荃;同年2月14日訊 問劉碧芬;同年2月17日訊問黃愛倫;同年2月22日訊問連東 蘭、許家銘、鍾春豐、黃筱芸、劉素卿;同年2月24日訊問 張慧文、沈宗保、張峰溫、陳秀美、潘秋琴、張河銘;同年 2月27日訊問賴朝煌;同年3月7日訊問溫正如;同年3月9日 訊問張英松、吳慶豐、鄭玉華、張金源、盧月桂、陶佩琪、 盧習書、李余富美、李坤城、姚春如、陳常晴;同年3月14 日訊問楊陳喜美、陳志賢、徐培逸、高靜如、沈林秋芳、賴
天智…時,屢以大聲怒罵、拍桌、摔卷宗或告以將聲請法院 羈押等不當、不雅之言語或方式威嚇受訊問人。…顯與本法 第98條、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及檢 察官守則第4點等相關規定有違。
五、茲再審被告9人之被判決有罪,即有因原確定判決採用偵查 中同案被告王立德、連東蘭、許家銘、鍾春豐、張慧文、張 金源、張峯溫、楊陳喜美、劉碧芬、洪明雄、陳琦豐、鄭萬 金、溫正如、賴朝煌、施順杰、林予臻、方翠華、何介臣等 人在偵查中遭楊檢不正刑求之陳述而為再審被告9人不利之 認定,而上揭偵查中同案被告之陳述,均列在監察院糾正案 文之中,則此等陳述自不應作為再審被告有罪之依據;此外 ,尚有偵查中其他同案被告之陳述,也是遭不正刑求而來, 但卻未列在監察院糾正案文中,但此並不意味就沒有不正刑 求情事,也不意味原確定判決就沒有採為再審被告有罪認定 之依據,只是監察院糾正案文中未明列出來而已。六、按原確定判決(第14頁第4至24行)略以:證人詹成荃於95 年2月10日14時33分經楊檢偵訊時,雖楊檢曾有高分貝之語 調,且有告知可能予以起訴之語,但證人於該偵訊時仍未供 述遷移戶籍與選舉有關,是已難認其於該次偵訊所為陳述有 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而其嗣於95年3月9日再次受訊時已 委有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在場,故難認其本次偵訊係受楊檢之 前高分貝語調影響而非出於其自由意志,而認應有證據能力 云云。惟查:
㈠、原確定判決僅以證人詹成荃(即偵查中同案被告)於該偵 訊時仍未供述遷移戶籍與選舉有關,即認定「已難認其於 該次偵訊所為陳述有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是顯將該 偵查中被告之非不實陳述即當成無刑求之證據,置確有不 正取供於不顧,即顯有判決適用法則(本法第156條第1項 )不當之違法。
㈡、至證人詹成荃於95年2月10日14時33分接受楊檢偵訊時, 依案內所備經鈞院上訴審勘驗過之同步錄音譯文(參鈞院 上訴審卷㈧第323至330頁及卷㈤第95至99、109、110、11 5頁)所示,楊檢顯然有本法第156條第1項之對詹成荃不 正取供情事,而絕非原確定判決所認定只有楊檢高分貝之 語調而已:
楊大智問:你叫誰給你遷的?
詹成荃答:陳師兄陳廣華。
楊大智問:陳廣華?
詹成荃答:對。
楊大智問:我今天早上去法院要求法官再給他關2個月,
知道嗎?(按:恐嚇、威脅式之不正取供問案
,以聲押與證人有關之人暗示證人)
詹成荃答:知道。
楊大智問:知道什麼?
詹成荃答:沒有啦。
楊大智問:你今天如要隨便亂講(按:威脅式之不正取供 )
詹成荃答:不會。
楊大智問:什麼不會,你已經隨便亂講了(按:對楊檢而 言,凡與其預設立場不同的,就是隨便亂講)
詹成荃答:(未答)
楊大智問:沒關係隨便啦,你為什麼要叫陳廣華將你太太 和兒子的戶口遷到鹿野來?
詹成荃答:那時候我在飯店工作,想將我兒子介紹到飯店 ,要在那裡打工,我先來這裡工作。
楊大智問:誰教你這樣說的?
詹成荃答:那個,不是人家教我的,是(被打斷) 楊大智問:是誰告訴你的?
詹成荃答:那時候我要來工作,他們就說(被打斷) 楊大智問:是誰告訴你的啦?(用吼的,高分貝) 詹成荃答:那個陳廣華。
楊大智問:誰告訴你有這回事的?
詹成荃答:他說要叫我來做飯店的工作,然後介紹我兒子 去飯店。
楊大智問:是陳廣華?
詹成荃答:是。
楊大智問:確定嗎?
詹成荃答:是。
楊大智問:陳廣華是怎麼跟你說的?
詹成荃答:他是說我在這裡工作,我兒子如果將戶口遷來 這裡,工作就會優先臺東人,去做服務生。
楊大智問:他如果戶籍遷過來就會優先去當服務生,是不 是?
詹成荃答:是、對。
楊大智問:那你兒子有沒有去當服務生?
詹成荃答:到那時9月的時候,我的身體不好(被打斷) 楊大智問:你兒子有去嗎?(用吼的,高分貝) 詹成荃答:他沒有去。
楊大智問:那你太太的戶口為什麼會遷過來?
詹成荃答:我們全家如果搬來這裡,可以(漏一「在」字
)飯店煮飯掃地。
楊大智問:你太太也可以去工作是不是?
詹成荃答:對啦,去那裡打工。
楊大智問:那你太太有去嗎?
楊大智問:你這種人喔如果沒有給你修理一下不知道好壞 ,你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嗎,你以為這樣講就沒
事情了,陳廣華為什麼要去關2、3個月,現在 1個多月快2個月了,你有想過嗎?(按:完全 是刑求)
詹成荃答:我確實是在那裡工作。
楊大智問:你有想過嗎?
詹成荃答:(未答)
楊大智問:你有想過嗎?陳廣華自從去年12月15號,被收 押到現在為什麼(大聲),他說的不是和你們
一樣,為什麼會被收押?(按:脅迫、恐嚇式
的不正取供問案手法)
詹成荃答:(未答)
楊大智問:啊,你有想過嗎?
詹成荃答:我確實是在那裡工作。
楊大智問:你來做幾天啊?
詹成荃答:25天。
楊大智問:25天要遷戶口?(很大聲)戶口有遷過來嗎? (用吼的,高分貝)你有沒有在鹿鳴溫泉酒店
工作?
詹成荃答:有,我是給包商請的。
楊大智問:你是給另外一個包商請的,做什麼? 詹成荃答:我在那裡給人家做泥水。
楊大智問:包商是誰?
詹成荃答:包商的名字叫陳宗…我有他的…(從口袋拿出 筆記本翻看)
楊大智問:拿來我看看?
詹成荃答:那間叫貫利公司(找到那個人的名字,把筆記 本給楊檢察官看),我知道他叫阿宗啦。
楊大智問:拿來我看(從法警手中接過筆記本)黃阿宗, 哦你還有紀香君的電話。
……
楊大智隨後訊問證人黃德賜,對之亦為不正取供及不當的 誘導訊問(參鈞院上訴審卷㈤第103至109頁),而故意讓 證人詹成荃在場聞見,然後訊問黃德賜一個段落後,再對 證人詹成荃為不正取供:
楊大智問:你有聽到嗎?(按:看到、聽到黃德賜被不正 取供及誘導的實況,詹成荃的答話,不論是講
真的還是假的,不也是不正取供及誘導下之產
物嗎?)
詹成荃答:有。
楊大智問:你要照實話跟我講嗎?
詹成荃答:我來做工作,也是像剛才說的那些。 楊大智問:什麼呀?(大聲)
詹成荃答:我來這裡工作,也是希望替我兒子介紹工作。 楊大智問:遷戶口和選舉有什麼關係?
詹成荃答:我沒有到選舉就把戶口遷回去了 。
楊大智問:陳廣華沒有跟你說到跟選舉有關係? 楊大智問:飯店你做25天?
詹成荃答:我帶著病回去。
楊大智問:呵呵,隨便你,隨便你,我給你一個機會,到 時候你被起訴被抓去關是你家的事(按:威脅
性的不正取供)。
最後,楊檢在訊畢飭回證人詹成荃,而詹成荃即表明感謝 時,尚赤裸裸地刑求逼供道:「感謝什麼,你給我聽清楚 ,包括你和你小孩,如果我把你起訴,我保證照你今天回 答我的情形,我絕對把你跟你兒子起訴,這個案件如果不 承認的,不跟我合作的人,到時候我起訴之後,都要求法 院判你們7個月,父子都去關,有承認的我都會緩起訴, 沒事了,你自己考慮看看,你還搞不清楚狀況,這樣講你 們都知道了」。因之,證人詹成荃此次偵訊陳述理應無證 據能力,而不論其所述是否真實。惟依原確定判決之見解 ,是認證人詹成荃所述對其自己或再審被告等並無不利, 即謂「已難認其於該次偵訊所為陳述有非出於自由意志之 情形」,此之見解顯屬違法。因為不能因有些證人抗壓性 比較強而比較慢才屈服,即使在不正取供之下仍未為對己 或對他人不利之陳述,此之不正取供即非不正取供。而不 正取供就是不正取供,與被不正取供之人到底有無講真話 ,其陳述究否對己或對他人有利或不利均無關,絕非因證 人所述對己或對他人並無不利,就可逕予認定並無不正取 供情事,還是要看不正取供即刑求之事實是否存在,故原 確定判決之違法實甚明確。
㈢、證人詹成荃嗣於95年3月10日晚間7時35分再接受楊檢偵訊 而為陳述,因案內仍備有經鈞院上訴審勘驗過之同步錄音 譯文(參原審上訴審卷㈧第323至330頁及卷㈤第439至450 頁),可資對照查證證人詹成荃所為陳述與偵查中訊問筆
錄所載(參94年度選偵字第53號卷()第141至143頁) 之真實性與任意性,自應以錄音譯文內容為依據。茲因證 人詹成荃之妻詹張美麗於95年3月10日14時36分在她當日 第一次偵訊時,已陳述係因其夫詹成荃為要做工作而遷其 戶籍云云,致遭楊檢諭知逮捕聲請法院裁定羈押(參94年 度選偵字第53號卷()第106頁),詹成筌獲知消息, 而於當晚7時35分主動前來與妻詹張美麗一同再接受楊檢 察官第二次偵訊,詹成荃先以被告身分應訊:
楊大智問:我問你,我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和你太太的, 還有你跟你兒子的戶口遷來鹿野,是為了找工
作?
詹成荃答:一半,一半不是。
楊大智問:有一半嘛,一半不是,那不是那一半是怎麼回 事?
詹成荃答:那個議員的…啊,到後來發現說因為選舉喔, 就趕快又遷回去,就怕到(打斷)
楊大智問:陳廣華是跟你怎麼說?
詹成荃答:他說(被打斷)
楊大智問:那個時候,他叫你遷戶口的時候是怎麼說的? 詹成荃答:他就說…跟那個副議長幫忙,就是之後多一個 席次(按被告陳廣華也僅只於保三席之原因請
託詹成荃遷移親友戶籍)。
楊大智問:陳廣華說因為這裡的人不夠是不是? 楊大智問:那個議員的席次少一個是不是?
詹成荃答:(未答)
楊大智問:啊?有這樣說嗎?
詹成荃答:他之前有這樣講,但我不知道這有關係到(被 打斷)
楊大智問:沒有關係啦,我也知道你不知道這個利害關係 啦,這就…怎麼講,這是他們在弄的事情,你
是不懂啦,我知道啦,但是照實話跟我講,這
樣就好了,好嗎?
詹成荃答:是。
楊大智問:啊…議員的名額會少一個,那…副議長會比較 難選,是不是?(按:誘導訊問)
詹成荃答:可能是這樣啦。(按:誘導下之推測之詞,無 證據能力)
楊大智問:有嘛?(按:誘導訊問)
詹成荃答;嗯…有提到。
楊大智問:有提到這個嘛,所以說要遷一些人進去,讓人
口變多,席次就多一個,會比較好選,是不是
這樣?(按:誘導訊問)
詹成荃答:嗯。
楊大智問:他是這樣跟你講的嗎?(按:誘導訊問) 詹成荃答:嗯。
楊大智問:讓這個議員的名額多一席,這樣就比較好選, 是不是?(按:誘導訊問)
詹成荃答:是。
繼而,詹成荃嗣再以證人身分在楊檢之誘導訊問之下結證 稱:「(那這個陳廣華有沒有說到這個名額少一個,那副 議長選舉就不好選,多遷一些人到鹿野,那議員就會多一 個,就會比較好選,有這樣講嗎?)有。」(茲因證人詹 成荃於95年2月10日第1次偵訊時,楊檢察官即對之刑求, 而此次偵訊不但仍有上次刑求的陰影,且還加上其妻詹張 美麗尚在逮捕拘禁之中,有可能無法平安回家而被聲押之 壓力,所以在楊檢一連串不當的誘導訊問之下,即說出楊 檢所想要的答案。而核其實所有楊檢誘導訊問之問題本身 ,詹成荃僅回答「可能是這樣啦。」、「嗯,有提到」、 「嗯」、「是」、「有」,在訊問筆錄所載,就成了證人 詹成荃之陳述:「陳廣華說因為這邊人不夠,議員的名額 會少一席,副議長就比較難選,所以希望遷一些人口過來 ,讓議員的名額多一席,副議長就比較好選。」故應認證 人詹成荃此次偵訊陳述仍無證據能力。且查原確定判決在 案內備有錄音譯文之情況下,仍以檢方訊問筆錄所載內容 為準來論斷證據能力,而毫未審酌檢方訊問筆錄所載內容 確有與錄音內容不符之情形,理應有本法第100條之1第2 項之適用,卻完全疏未適用,此亦有違反證據法則之違法 。
㈣、此外,證人詹成荃再次接受偵訊係於95年3月10日而非原 確定判決所誤認的95年3月9日。查此次偵訊,雖有吳漢成 律師在場,但吳律師之在場,並不能擔保楊檢察官就不會 對證人詹成荃為不當甚或不法之偵訊。雖然這次詹成荃接 受偵訊時,楊檢的確因律師在場沒有明目張膽地不正取供 ,然亦非全然沒有不正取供,且前次偵訊時的不正取供, 相信沒有人若遭此待遇不會因之戒慎恐嚇,不會在心中留 下深刻難忘的烙印,尤其對一位從未到過地檢署的人來說 ,第1次偵訊就被檢察官的不正取供嚇到,第2次偵訊時當 然會時時刻刻順著檢察官的意,而此時楊檢又一再的予以 誘導訊問,復加上比較緩和的刑求(也即並非明目張膽大 喇喇地刑求,詳下述),依常情即知,證人要說實話也難
,而勢必會順著檢察官的意思作答,而不管與真正的事實 是否相符。因此,證人詹成荃於95年3月10日偵訊所言, 仍應認有上次不正刑求的延伸效力及本次的不正刑求,而 應依本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 ㈤、在此尚應特別指出95年3月10日偵查中同案被告詹成筌與 妻詹張美麗一起接受楊檢偵訊時,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 固然在場,但楊檢一開始的開場白就對詹張美麗說:「妳 的律師在場,那我們現在好好問妳啦,妳不要為難我,為 難我的話其實…妳也不好,…妳先生在這裡,妳就照實話 講,我也不會處罰他啦!」其實這還不是語帶脅迫性的不 正取供,指著詹張美麗卻暗示其夫詹成荃。因之,原確定 判決就證人詹成荃2次偵訊所陳述者,均認定仍有證據能 力,且認定第2次偵訊已委有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在場,難 認其本次偵訊係受檢察官之前高分貝語調影響而非出於其 自由意志,而認有應有證據能力,且以之為不利於再審被 告陳廣華、林惠就、潘永豐、紀香君有罪之事實認定(參 原確定判決第37頁第6至20行),即有聲請再審之事由。 ㈥、此外,原確定判決(第41頁第14至20行)還以偵查中同案 被告於95年3月10日在偵查中訊問筆錄所載之陳述而不以 錄音譯文為依據表示道:「況且,其中於投票日前遷出者 ,如證人詹成荃稱:我在94年9月27日就把詹駿翔、詹張 美麗戶籍遷回去,因為我害怕選舉遷移戶籍會出問題、要 遷回去時我有去找陳廣華拿回證件,並說我有一點擔心, 他還不高興,嫌我龜毛等語(見偵11卷第142、143頁), 足見不足以因於投票日前20日遷出或未前往投票,即認陳 廣華無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然而,原確定判決毫 未審酌檢方訊問筆錄所載內容確有與錄音內容不符之情形 ,理應有本法第100條之1第2項之適用,卻完全疏未適用 ,即以上例而言,依此次偵訊同步錄音譯文(參鈞院上訴 審㈤第448、449頁)所示:
楊大智問:你要將你太太跟兒子的戶籍遷回高雄的時候, 有沒有去找陳廣華?
詹成荃答:有啦。
楊大智問:你有去找他啦?
詹成荃答:要證件,我去辦時,結果我們那邊的戶政所說 要什麼資料,寫寫我才知道。
楊大智:嗯。
詹成荃:我也不知道啊。
楊大智:喔,我找他拿回一些資料。
詹成荃:嗯。
楊大智問:什麼資料?
詹成荃答:他資料就是要這裡的…我也不記得了。 楊大智問:拿證件啦,啊他還嫌你龜毛,是不是? 詹成荃答:嗯。
楊大智問:你跟他講說你會害怕,你跟他講你會怕,是不 是?
詹成荃答:嗯,我會怕。
楊大智問:他還嫌你?
詹成荃答:意思就不夠乾脆。
楊大智問:並且告訴他,我有點擔心啦?
詹成荃答:嗯。
楊大智問:他還不高興,嫌我龜毛,是不是?這個人實在 是沒意思啦,那你剛才說的話都是事實嗎?
詹成荃答:事實。
是所謂嫌我龜毛之說,根本是楊檢誘導訊問的問話本身, 詹成荃從未說過「嫌我龜毛」這樣的話,而詹成荃更未說 過「因為我害怕選舉遷移戶籍會出問題」、「我有一點擔 心,他還不高興」的話,這同樣也是楊檢自己說的,但偵 查中訊問筆錄所載就通通成為詹成荃之陳述,而原確定判 決也就依偵查中訊問筆錄所載照單全收,完全無視案內錄 音譯文之內容,除顯有違反本法第100條之1第2項之情事 外,亦因本次偵訊仍涉及刑求情事,但原確定判決卻仍以 之為不利於再審被告陳廣華、林惠就、潘永豐、紀香君之 事實認定,自有聲請再審之事由。
七、就偵查中同案被告楊陳喜美於95年3月14日下午2時7分接受 楊檢偵訊時所為陳述部分,原確定判決(第15頁第2至5行) 認參諸錄音譯文,未見檢察官訊問時有何恐嚇言詞,故其係 基於任意性之陳述而有證據能力云云。然楊檢在偵訊偵查中 同案被告楊陳喜美(、陳志賢、徐培逸、高靜如、沈林秀芳 等人)之初就說了一番帶有威脅利誘而涉及不當取供的話, 加上楊檢在訊問楊陳喜美時復多有不當誘導訊問情事,故楊 陳喜美偵訊所為陳述應無證據能力。蓋依案內錄音譯文所示 (參鈞院上訴審卷㈤第452至456頁),楊檢在訊問楊陳喜美 (等人)伊始就直接赤裸裸地表明:「現在我是講給你們聽 啦,我也可以諒解有一些情形是人家拜託你也…多少都是什 麼親戚朋友,這種壓力你們也很難說拒絕人家,但是事情就 已經發生了,你們都已經把戶口都已經遷了,我在這邊跟你 們講的是說,等一下問你們的事情,我希望你們好好…老老 實實據實的跟我回答,不要講謊話來騙我,也不要想隱瞞什 麼事情,如果檢察官相信你們說的是實話,我也,你們也讓
我相信以後不會再做這樣的事情,我這是可以原諒你們,但 是如果你要跟我狡辯或一些我認為不合情理的,我在這個案 子後果會怎麼樣你們自己負責,我好話已經說了,那如果你 們不聽,我也沒辦法,但是如果要跟我說一些五四三,那結 果是怎麼樣,你們就自己去負責了,好嗎?」(參鈞院上訴 審卷㈤第453頁)這樣具有威脅利誘的話,對於這些人生第1 次到地檢署接受偵訊的人來說,加上他們來應訊之前,楊檢 已聲押了不少偵查中被告(不論法院裁准與否)或者藉聲押 之名(事實上未聲押)留置拘禁了不少偵查中被告(其等例 子散見本案各偵查卷),這種寒蟬效應對這些鄉下老實而未 受過什麼高深教育的老百姓來言,不順著檢察官的意思來回 答,那就是自找麻煩,可能就回不去了,當然他們自由陳述 之意志就會受到莫大的影響。而且,這裡還必須指出一個最 大的問題所在,楊檢所想要聽的答案或答話,是他當時主觀 上的所謂實話,不是客觀上的真正實話,也就是只有他相信 、他認為合乎情理的話才是實話(即使這是謊話,他聽得進 去就變成實話),他若不相信、聽不進受訊人所講的話就是 謊話(即使客觀上是真正的實話),上述楊檢自己的表白就 清楚顯示他的心理及想法。而以他問案的強勢作風、刑求逼 供配合誘導訊問,加上上述之寒蟬效應,受訊人若不順著他 的問話來答話,大都會倒大楣(如被聲押、留置拘禁或交重 保),楊檢則自己表明稱是「吃苦頭」,那請問有幾個受訊 人還會有自由意志能像另證人劉素卿(詳鈞院上訴審卷㈤第 223至226頁)一樣?因而,原確定判決短短的一句話「未見 檢察官訊問時有何恐嚇言詞」,實大大傷害了司法公信及司 法形象,也與實際事實不符,也因而原確定判決(第49頁第 28行至第50頁第3行)就楊陳喜美偵訊中之陳述為不利於再 審被告潘永福、林惠就、潘永豐及紀香君之事實認定,即有 聲請再審之事由。
八、復按原確定判決(第15頁最下1行至第16頁第15行)就證人 鄭萬金、陳琦豐、洪明雄95年2月7日20時9分許偵訊筆錄部 分,係認定:觀諸渠等3人該次偵訊錄音譯文,楊檢於正式 訊問證人3人時,雖對渠等稱「犯法的事,懂嗎?…、,是 你朋友應該這樣騙你嗎?…、,你們3人都去投票,…不管 這樣,投下這一票,5年以下有期徒刑,…、,認罪才有緩 刑,…,用原本的態度對待我的話,我起訴你之後,一定不 會要求,我一定會要求法院(不?)判緩刑,…」等語,但 綜其內容,純係向證人剖析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尚符合本法 認罪協商章編之立法精神,故難認楊檢有何施以恐嚇或強暴 脅迫之行為,而楊檢於正式訊問證人3人並製作筆錄期間,
更無何不當之言詞,甚且此時洪明雄、鄭萬金2人亦均委任 吳漢成律師在場,並經楊檢告知具結義務、偽證處罰、得拒 絕證言等法定事項後,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是其等既有律 師在場,顯均了解法定權利,故認渠等3人之該偵訊筆錄應 係基於任意性亦明,其等陳述有證據能力云云。然而: ㈠、鄭萬金、陳琦豐、洪明雄3人於95年2月7日接受楊檢偵訊 並非只有晚上20時9分這一次,當日13時34分(此係依錄 音譯文顯示之時間,依訊問筆錄則記載為14時27分)其3 人即與另證人方嘉宏、方嘉偉、林瑞屏、許秋雲4人一同 被偵訊,楊檢先偵訊方嘉宏4人後,才陸續偵訊洪明雄、 陳琦豐及鄭萬金3人,而於15時37分結束偵訊。核此次偵 訊,鄭萬金、陳琦豐、洪明雄3人均未選任辯護律師到場 (吳漢成律師雖曾在場,但他在此次偵訊時只是方嘉宏等 4人所選任之辯護人,並非鄭萬金3人之選任辯護人,見94 年度選偵字第53號卷8第45頁)。而楊檢在偵訊洪明雄時 ,因洪明雄之陳述,均不符楊檢之意,楊檢就語帶威脅的 說:「沒有?你今天回不去了啊!」洪明雄此時還說:「 報告檢察官」就被楊檢打斷說:「不要跟我講廢話!」洪 明雄還辯:「我是據實以答。」楊檢此時就發火了: 楊大智:你放屁!我才不相信你據實以答ㄌㄟ,我已經收 押了一堆據實以答的(人)了。
洪明雄:對不起。
楊大智:對不起什麼?對不起的是你,你應該跟你自己對 不起,不用跟我對不起,我很高興,反正我再收 押你來嚇唬,其他人我就看下次來會不會這樣跟 我亂講…鹿野高台95號這裡有誰住啊?…
洪明雄:我確定當時有住過。
楊大智:當我白痴啊(按:超大聲)?講這種話,是不是 ?啊?當我白痴嗎?
洪明雄:我不敢。
楊大智:不敢?那你為什麼這樣做?為什麼要編這一套話 來唬弄我?
洪明雄:不敢。
楊大智:不敢?你的意思是說你說的實話囉?對不對喔? 是吧?
洪明雄:(未答)
楊大智:是嗎?
洪明雄:(未答)
楊大智:是嗎?啊?我實在不想再講,因為我已經講的很 累了,因為我真的講的很累、很累………
楊大智:擺明囉!就跟那個方嘉宏一樣,幾個月的牢是跑 不掉的啦!下手輕重看我啊,不是看潘永福啊, 搞不清楚啊?
洪明雄:是。
……
楊大智:你為什麼要去投票?我問你,你住在屏東的人, 你為什麼要去投票?
洪明雄:因為投票也是我的義務啊!
楊大智:你的義務?
洪明雄:是啊!
楊大智:投票是你的義務?啊?
洪明雄:是
楊大智:是喔?你有什麼義務啊?你人住在屏東,偶而來 這邊住一個晚上、二個晚上,你有什麼義務啊? 你又有什麼權利啊?來這邊投票啊?這裡是地方 自治的投票ㄝ,不是選總統ㄝ,啊?你有什麼義 務啊?啊?你說給我聽聽看啊?
洪明雄:(未答)
楊大智:嗯?講啊!講的那麼大言不慚的,你有義務?好 ,你說給我看啊,你說給我聽聽看,你有什麼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