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理想家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清山
人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被上訴人 黃室苗
6號8樓之3
輔 佐 人 周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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