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老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執聲字
第二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老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老得因犯竊盜、詐欺等罪,業經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