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9年度,49號
TCHV,99,重上更(一),49,201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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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游富宗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
被 上 訴人 吳秀燕游富正之.
      游慶榮游富正之承.
      游仁傑游富正之承.
      游瑾瑜游富正之承.
      游綺瑛游富正之承.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何銀和
訴訟代理人 何明坤
            7號
被上訴人  游銀池
      王永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複 代 理人 周軒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 代 理人 周軒毅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美鈴
訴訟代理人 王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欽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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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