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9號上 訴 人 游富宗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被 上 訴人 吳秀燕游富正之. 游慶榮游富正之承. 游仁傑游富正之承. 游瑾瑜游富正之承. 游綺瑛游富正之承.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被上訴人 何銀和訴訟代理人 何明坤 7號被上訴人 游銀池 王永聖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複 代 理人 周軒毅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複 代 理人 周軒毅律師被 上 訴人 林美鈴訴訟代理人 王永成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