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非再抗字,101年度,4號
TCHV,101,非再抗,4,201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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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非再抗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卓玉玲
再審相對人 卓杼蓉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卓杼蓉間改定監護人事件,再審聲
請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532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 法之規定。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條所明文。又因非訟事件之 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僅得依抗告、再抗告或聲明異議程序 聲明不服,其程序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或同 法第484條第2及3項關於異議程序之規定,至就已確定之裁 定,非訟事件法並未設有得對之聲請再審,或準用民事訴訟 法有關再審之相關規定,此觀民國(下同)94年2月5日全文 修正,同年8月5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五節規定至明 ,並有最高法院66年台抗字第24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 按,聲請改定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此觀非訟 事件法第139條之2規定亦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之改定 監護人事件,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二次強制所有公文書係偽 造,其一順天醫院乃衛生署核可之醫事機構,為衛生局明顯 瑕疵管理,違背法令之認定核可;其二順天醫院母親受良好 照顧證明書,亦為順天醫院背離事實之虛偽登載。順天醫院 並有嚴重觸犯醫療法,危害病人生命之醫療管理與行為。再 審相對人且素行不良,對母親不利跡證歷歷。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96條規定,對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532號確定裁定提 起再審之聲請,期盼明鑑等語。
三、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532號,關於改定監 護人之非訟事件所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前揭說明,非訟 事件既無再審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從而,再審聲請人主張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9款所定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之再審事由 ,故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云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蔡 秉 宸
法 官 翁 芳 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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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