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1年度,10號
TCHV,101,建上更(一),10,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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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0號
聲 明 人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廷秉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聲 明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 律師
聲明人與相對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明拒卻鑑定人及聲請選任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已受林明勝技師誤導, 顯非公正鑑定機構,自不得再辦理本件鑑定:㈠系爭工程設 計監造案有關橋樑部分原規劃為鋼橋,聲明人世合工程技術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世合公司)原規劃團隊係委由藍 永佰技師負責設計,藍永佰技師因受限於人力不足,故邀請 林明勝技師為其合作夥伴,並於評選會議當天現場由藍永佰 技師介紹林明勝與世合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廷秉相識。詎料, 設計期間因為配合地震園區整體造型與景觀,使用單位較喜 歡預鑄節塊之造型,橋樑部分設計世合公司遂改與日商SDG 公司合作,因不採用原規劃之鋼橋系統,故世合公司未委由 藍永佰技師及林明勝技師負責,林明勝技師遂與世合公司有 嫌怨。㈡林明勝技師前所辦理橋樑倒塌原因之鑑定報告書及 橋樑裂縫原因鑑定報告書,兩者不同鑑定報告書,鑑定理由 竟相同或類似,皆無科學數據證明,逕憑主觀臆測,欠缺客 觀性與專業性。㈢林明勝技師於執行系爭工程前兩次鑑定前 ,根本沒有辦理類似本件橋樑設計及監造之經驗,其辦理本 件鑑定之專業能力顯有疑義。世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發現後 ,發函向技師懲戒委員會質疑林明勝技師之專業能力,隨後 林明勝技師出席技師懲戒委員會時,於會中與世合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針鋒相對,足見林明勝技師與世合公司有嫌怨,自 不得辦理本件鑑定。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 )就系爭工程曾多次鑑定,為最了解系爭工程責任歸屬之鑑 定單位,且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亦無可能受各界干擾 ,相對人就系爭工程亦曾聲請法院囑託工程會鑑定,並主張 工程會鑑定應較可採,其公正性受各方肯認不容質疑,爰聲 請囑託工程會辦理本件鑑定事宜等語。
二、按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定有規定。又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 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 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 在後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又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 之法院或法官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 釋明之。同法第332條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又聲明人聲 請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 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 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 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稱「釋明 」者,雖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 心證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 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惟 釋明之內容,仍應針對某事實是否存在為之,而不得以空泛 之臆測代替,倘釋明之內容無法依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而推 論出特定之事實,即難認已盡釋明之責。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系爭工程設計監造案有關橋樑部分原係委 由藍永佰技師負責設計,藍永佰技師因受限於人力不足,故 邀請林明勝技師為其合作夥伴,嗣聲明人世合公司改與日商 SDG公司合作,未委由藍永佰技師及林明勝技師負責,林明 勝技師遂與聲明人世合公司有嫌怨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釋明林明勝技師有偏頗之虞,況聲明人於本件前經台灣省結 構技師公會指派林明勝技師辦理橋樑倒塌原因之鑑定及橋樑 裂縫原因之鑑定前,應即已知悉上情,則聲明人於台灣省結 構技師公會提出前開二次鑑定報告後,始於本院以上情主張 林明勝技師有偏頗之虞,聲明拒卻其為鑑定人,即與民事訴 訟法第331條第2項規定不合。另聲明人主張林明勝技師與世 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技師懲戒委員會中針鋒相對,足見林 明勝技師與世合公司有嫌怨等情,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林 明勝技師有偏頗之虞,僅屬其主觀臆測之詞,難以採信。四、復按民事訴訟法第337條第2項規定:「鑑定人因行鑑定,得 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 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本件囑託 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鑑定性質係屬補充鑑定,本院101年3月 3日發函囑託鑑定,於該函文之說明欄第三點業載明「若需 相關資料參考,請逕行通知兩造訴訟代理人檢送。」字樣, 依上開規定,鑑定人得直接對於兩造發問,兩造亦得直接對 鑑定人提供意見,而鑑定結果須經兩造之攻防辯論及法院之



審酌認定,況此項鑑定結果與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或林明勝 技師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從而,聲明人未盡釋明之責,僅以 臆測推論林明勝技師於鑑定時存有偏頗之虞,揆諸上開說明 ,應認其聲明拒卻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鑑定人林明勝技師, 核屬不當,其聲請本件囑託工程會辦理鑑定亦無理由,均應 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人所為拒卻鑑定人之聲明及聲請囑託鑑 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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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