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0年度,226號
TCHV,100,上,226,2012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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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游玫貞
送達代收人 陳韶言
複代理人 王怡文
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被上訴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堅容

追加被告 張建內
追加被告 林政道
追加被告 鄭詠權
追加被告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法定代理人 龔昶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43萬7809元,第
三審應徵裁判費 3萬7734元。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
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
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
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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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