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14號
TCHM,101,聲,914,201205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昇芳
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
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昇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昇芳前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08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9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