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93號
TCHM,101,聲,793,201205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沛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沛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沛育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09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