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權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
字第2838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69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國權(下簡稱被告)為臺中市○區○ ○街莒光新城第2屆管理委員會(下稱莒光新城管委會)第8 棟之管理委員,告訴人梁成(下簡稱告訴人)則係莒光新城 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詎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8日16 時25分許,為阻止告訴人陪同內政部相關人員搭乘電梯前往 莒光新城第5棟頂樓勘查防漏工程現場時,竟基於妨害他人 行使權利之犯意,於告訴人及內政部相關人員甫進入該社區 第5棟之電梯內欲上樓之際,強行以其手腳及身體擋住電梯 口,並在電梯門口與告訴人梁成等人理論爭吵,經告訴人梁 成等人口頭制止後,被告仍置之不理,以此強暴方式阻擋前 開電梯關門長達78秒,致使該電梯無法關上,而妨害告訴人 等人使用該部電梯上樓之權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 第1項之強制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 足資參照)。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 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 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再按以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為刑法第304條第1 項強制罪之規定。故刑法強制罪之成立,除須行為人有施用 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外, 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具備強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 權利之概括強制故意,而為上開行為,始足以構成本罪。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無非係 以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訴、證人王茂集於警詢中之證述、現 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其翻拍照片4張等資為論據。檢察官提 起上訴,其理由略以:告訴人當時有搭乘電梯至頂樓之意思 決定,被告卻動手實施強暴行為而阻擋離去,客觀上足以防 礙被害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與依其意思決定而行動之自由,主 觀上訴被告有施用強制手段遂行其阻止被害人自由離去之故 意,且被告遽對告訴人施強暴手段,妨害被害人行使身體自 由行動之權利,顯至正當法律程序於不顧,已違社會共同生 活秩序,而非符合社會相當性之必要行為,依被告之手段強 度與目的關係之權衡結果,亦應認被告所為具可責難性,無 從解免其罪責等語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承認其與告訴人等人於98年12月18日下午4時25 分許在莒光新城第5棟之電梯口發生爭執,惟否認有犯強制 罪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告訴人所講的口頭告知要被 告不要擋電梯,都可以從影帶勘驗出來,完全不是事實,是 告訴人通知委員去共同參與會勘、查核,被告之前有跟陳靜 美反應工程缺失的事,本來就要陪同她進電梯,反而是告訴 人妨礙被告進入電梯,妨礙被告行使權利,從勘驗影帶可以 看出,告訴人一直用手按住關門鈕,被告對話的對象一直都 是陳靜美,是告訴人一直在插話,是他排斥工程審查的動作 ,妨礙被告行使委員的權利,且王茂集可以方便進入電梯, 可以看出被告完全沒有阻擋他們出入電梯,而王茂集叫被告 不要擋住電梯,被告馬上就離開了等語。又被告於原審審理 時,則辯稱:莒光新城社區頂樓承包商施工不良,內政部委 託綠建築中心查勘人員陳靜美僅做抽樣查勘,並非全部查勘 ,被告身為社區管理委員,與社區其他管理委員、住戶一再 向管委會主任委員即告訴人反應,均未獲理,被告為改正施 工瑕疵,避免查勘人員受蒙蔽,始向查勘人員陳靜美陳情、
投訴,其過程理性平和,陳靜美亦無任何感到畏怖或權利受 損,告訴人恣意獨斷,不容異見,為打壓異己,以刑事恫嚇 被告,掩飾工程瑕疵,被告進退電梯係因告訴人之獨斷,被 告為避免綠建築人員遭告訴人誤導,故陪同綠建築人員上樓 ,又因被告曾遭告訴人透過廠商提出1次刑事告訴,故被告 不敢一個人獨自上樓,要求戴龍寺陪同上樓,戴龍寺以電梯 坐不下而未進入,李學源又要求被告一定要上樓,甚至告訴 人推擠被告阻止被告同搭電梯,導致被告進入電梯係李學源 之要求,退出電梯係告訴人之要求,一人上樓又不盡妥適, 故進退兩難,並非阻擾電梯開關,被告進入電梯陪同陳靜美 等人係行使管委會委員之職權,而非妨害他人行使權益,被 告當時係站在電梯外面與在電梯裡面之陳靜美說話,沒有阻 止電梯上樓等語。
五、經查:
㈠經原審於100年12月6日當庭勘驗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之有 關98年12月18日下午在莒光新城第5棟之錄影光碟及被告於 原審審理時所提出之前開時地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 所示(附件一之筆錄見原審卷44至46頁反面;附件二之筆錄 見原審卷47至49頁;附件三之筆錄見原審卷49頁反面至51頁 反面)。而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98年12月18日下午案發當 時之過程如下:告訴人與戴龍寺原在電梯外即持續對話,嗣 告訴人及陳靜美等共6人陸續進入電梯內,並於16時16分17 秒進入電梯完畢。被告旋亦進入電梯內,並在電梯內舉手招 呼電梯外之人進入,並說:「來來,進來,進來」。而戴龍 寺則說:「坐不下,坐不下」,被告則於16時16分25秒步出 電梯,隨後又馬上於16時16分26秒轉身狀似欲進入電梯,李 學源說:「沒有,你進去,你進去啊,你進去啊」,惟被告 並未進入,而係於16時16分28秒時側身靠在電梯門口處,面 向電梯內,電梯門於16時16分29秒欲關上,因為碰到被告而 未關上,而被告稍微抬起右手臂壓住右側電梯門,以此方式 擋住電梯門關上,而自此時起,被告均對著電梯內之告訴人 及陳靜美陳述有關莒光新城作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項,另 在被告擋住電梯門關上時,戴龍寺則站被告旁邊,亦對著電 梯內之人陳述有關莒光新城作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項。告 訴人於16時16分43秒伸手將站在電梯門口處之被告向外推開 ,被告之身體乃移動至電梯門外,被告並說:「你不要推我 喔!」,而被告之右手手掌背面靠著電梯門,電梯門於16時 16分44秒時欲關上,因被告之手掌置於電梯門處而未關上。 而告訴人抬起右手說;「你站那邊嘛,對不對,你站這邊關 不住嘛」,李學源說:「你坐進去,你坐進去嘛」,此時告
訴人仍站在電梯內,被告仍站在電梯外對著電梯內之人陳述 ,隨後被告於16時16分47秒時放開置於電梯門處之右手,被 告又持續面向電梯內之陳靜美說話,告訴人於16時16分53秒 用右手再次去按電梯之按鈕,此時被告身體向前微傾,並用 右手臂壓住電梯門,電梯門因此無法關上,告訴人持續按住 電梯按鈕,而電梯門至16時17分5秒時均因碰到被告之右手 臂而無法關上,同時間被告持續對著電梯內之人說話。告訴 人於16時17分5秒時以右手按住電梯之按鈕,並舉手招呼被 告及戴龍寺身後之王茂集進入,此時電梯門於16時17分7秒 時欲關上,因碰到被告右手臂而又打開,而王茂集於16時17 分9秒時從被告及戴龍寺中間穿越並進入電梯內,被告及戴 龍寺同樣站在電梯門口處對著電梯內之人說話,電梯門於16 時17分13秒要關上,卻因碰到被告而未關上。而被告及戴龍 寺在電梯外持續對電梯內之人說話。王茂集約於16時17分22 秒時說:「請你們不要擋門」,而告訴人亦站到電梯門口處 說:「不要擋門」,被告旋即稍微向後,沒有靠著電梯門, 電梯門乃於16時17分24秒關上。而自該電梯門關上後至上樓 後再度打開之間,告訴人則均係在對電梯內之人說話。 ㈡依上揭勘驗內容,可知證人即告訴人梁成於偵查中證稱其報 警後,被告才鬆手等語(99年度偵字第27691號偵查卷〈下 稱偵27691號偵查卷〉26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在電 梯中有撥打電話報警,其報警打完電話之後,被告才讓王茂 集進入電梯等語(見原審卷54頁反面),核與前開勘驗當天 現場錄影光碟之客觀結果不符;次參酌證人王茂集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伊看到梁成是在頂樓報警等語(見原審卷57頁反 面)。足認證人梁成就此部分所言,顯無足採,合先敘明之 。
㈢而證人梁成、王茂集、陳靜美、李學源及戴龍寺分別證述如 下:
⒈證人梁成於偵查中結證稱:當時伊一直請被告將手腳拿開, 不要影響我們工作,被告回答你推我幹什麼,伊說你再這樣 ,伊要報警,後來伊有報警,被告才鬆手等語(見27691號 偵查卷26頁)。於原審100年12月6日審理時結證稱:伊於98 年12月間為莒光新城管委會的委員,我們於98年12月18日下 午4點30分許,在莒光新城第5棟門口進入電梯花了78秒鐘, 過程如下:當伊、內政部之代表陳靜美及另外伊已經不記得 名字之內政部代表2人,永茂公司之代表1人,我們5人進入 電梯後,被告隨即用手、腳卡住電梯之門空隙和門檻,伊以 主委之身分,要求被告將其的腿拿開,被告置之不理,伊再 請被告將手拿開,要求被告不要妨害我們的工作,被告還是
置之不理,我們就報警處理,後來1分鐘之後,管委會之幹 事王茂集就請被告不要擋在門處讓他進來,因為王茂集之身 體比較高大,故王茂集就進入電梯。78秒是從我們5人走進 電梯,直到電梯門關起來為止,總共78秒。伊進入電梯有按 關門之按鈕,亦有按14樓的按鍵,惟都沒有效,因為被告的 腳就踩在電梯之門檻上,手撐在電梯之門空隙,故電梯門就 無法關上。當天伊在電梯裡面本來跟被告表示要報警,伊在 電梯門關起來之後,伊有撥電話報警,之後我們上頂樓後, 管區警員就來了。當時伊請被告不要站在電梯門口總共有2 次。當時被告就一直喋喋不休,被告所說的話,詳細情形伊 不記得,惟應該是有關對於進行查核驗收之言論,被告是先 對著電梯內所有的人講,亦包括來驗收之陳靜美及伊。在前 開爭執過程當中,伊有聽到李學源叫被告進去電梯的話。伊 當時確實係打電話向管區報警,惟報警之時間伊不記得是否 在電梯內立即報警。伊打完電話之後,被告確實有讓開,才 讓王茂集進來。被告從98年8月18日開始動工時就開始質疑 該工程,整個過程都質疑,包括驗收在內。故當天從我們5 人進入電梯之前,被告就已經不太正常,在進入電梯之前, 被告就跟陳靜美說你今天來的目的做什麼,請告訴我,陳靜 美沒有回答,被告就問是驗收還是查核,陳靜美就回答是查 核,之後我們就進入電梯。因為我一聽到被告對陳靜美如此 說,就知道今天的驗收工作很困難,伊就嚇到了,故記得很 清楚。因為伊最主要目標是讓當天之驗收可以順利過關,伊 只記得伊對被告說,請你將你的手拿開,被告就說你推我做 什麼,伊最記得此句話,之後被告就高分貝的講話,喋喋不 休,伊就沒有注意他在說什麼。被告就是要阻止我們進行查 核及驗收,我們當天要查核第1棟至第10棟隔熱工程之改善 及防漏的處理,當天是從第5棟開始查核,被告是要阻止我 們查核。因為我們有驗收之時間,被告有說讓伊心理害怕的 話,惟伊現在已經不記得被告當時係說什麼讓伊心理害怕的 話,伊害怕我們得不到補助款,故伊後來一直跟電梯內的人 道歉。被告有講不利驗收查核之言論,故我們很害怕驗收不 會通過,補助款就拿不到,所以感到害怕。伊曾擔任臺中市 市議會第15 屆議員,亦擔任樂英里里長4任,擔任管委會主 委4、5任,從91年起至100年6月30日止。戴龍寺係社區管委 會第2棟委員,被告係社區管委會第8棟委員。本次勘驗頂樓 防熱等工程,政府補助款係百分之49,社區自籌款係百分之 51。本次查勘前社區管委會委員有人質疑此工程品質。我們 有特別請管委會委員來一起參加驗收的工程。總幹事周良和 有通知被告及戴龍寺會同工程之驗收等語(見原審卷51頁反
面至55頁反面)。
⒉證人王茂集於警詢中證稱:當時係因為內政部營建署官員要 到伊任職之莒光新城查核工程補助項目是否核實,伊當時係 陪同主委即告訴人、財委龔賢中、活動組委員曾國雄及內政 部營建署官員共同查核,伊負責錄影,後來因為告訴人要帶 內政部營建署官員搭乘電梯上去頂樓查核時,被告就以身體 擋住電梯門,不讓他們搭乘電梯上樓,伊原本係搭乘對面另 1部電梯,後來見狀就前往該部電梯,並請被告不要擋住電 梯門,大約於1分鐘後,被告聽到伊跟他說「請你不要擋住 電梯門」後,被告才離開搭乘另1部電梯上頂樓。被告當時 就是以手、身體或腳擋住阻擋電梯關門及上下等語(見2769 1號偵查卷16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在莒光新 城擔任幹事。伊於98年12月18日下午4點25分,有目擊當時 主委即告訴人與被告發生糾紛之過程如下:內政部營建署委 託臺灣綠建築中心獎勵社區頂樓施作隔熱工程,因為綠建築 來做查核,綠建築中心之人員當天就跟我們主委即告訴人、 委員曾國雄、委員戴龍寺、委員即被告、委員龔賢中去頂樓 做我們工程之查核,告訴人、綠建築中心之人員、廠商進入 一部電梯要上頂樓,伊和曾國雄、龔賢中就坐另外一部電梯 ,我們要上去的時候,發覺告訴人的該部電梯上不去,因為 伊以前是從事電梯維修,伊直覺他們上不去可能是電梯故障 ,故伊就去他們搭乘的電梯看,結果發現係被告用腳、身體 、手擋住電梯的門,讓電梯無法關上。被告的手是擋在電梯 的安全邊,伊請被告不要擋住電梯門後,被告就馬上將腳伸 開,電梯的門就關上,我們就上去。電梯可以關門至頂樓並 不是因為告訴人稱要報警,被告才退出電梯。從伊發現告訴 人所搭乘之電梯上不去至伊去向被告表示請他腳不要擋住門 為止約1分多鐘。伊當時是負責錄影蒐證,因為我們社區開 會或社區工程驗收都要錄影存證。伊在錄影過程中,被告與 告訴人有一點爭執,他們2人對於當天之驗收或查核之事情 有不同之意見。被告當時一直追著綠建築的人,故告訴人才 回答被告有什麼事就法院見,告訴人與被告並沒有互相對罵 之情形。伊當時看到該臺電梯無法上樓,伊前去該臺電梯查 看時,伊有聽到被告及戴龍寺2人一直在說話,其他的人沒 有說話,故伊不知道他們2人跟何人對話,伊知道被告、戴 龍寺一直追著綠建築中心的人在說話。嗣坐電梯到了頂樓之 後,伊看到告訴人在頂樓打電話報警等語(見原審卷56至57 頁反面)。
⒊證人陳靜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隸屬於財團法人臺灣 建築中心。伊於98年12月18日下午有去臺中市莒光新城作頂
樓防熱工程之查勘,惟伊現在不記得詳細之時間。因為時間 已經過太久,伊現在不太記得當天之查勘經過。在當天的查 勘過程中,狀況很亂,伊並沒有受到威脅或恐嚇之情形。伊 當天上電梯前,伊不確定是否有看過被告,因為當天人很多 。伊只記得當天伊一到時,有人問伊今天是驗收還是查核, 剩下的伊現在不是很確定,且伊不確定係是何人說的。當天 一直都有爭執,伊進入電梯裡面,並沒有直接上樓,然因伊 當時在電梯裡面,故伊不曉得外面之狀況,伊知道外面有人 在爭執,惟伊不知道他們在爭執什麼事情,伊一直聽到有人 在說話,至於是外面的人互相對話或是外面的人對電梯裡面 的人對話,伊不清楚。當時電梯的門沒有關上,伊的臉是朝 著電梯外面,因為當時太亂了,伊現在不記得外面之情形, 亦不記得是否有看到被告在電梯外面。當天告訴人有與伊一 起在電梯內,伊在電梯裡面時,伊不記得被告是否有對著伊 一直說話。伊不太記得當天在上電梯時,是否有感覺到被控 制行動而無法自由行動的情況。伊在電梯內沒有感覺被威脅 或恐嚇。伊只知道當天主委有報警,至於他什麼時候報警, 伊不清楚,是否在電梯內報警,或是我們已經到了頂樓之後 ,或是我們在勘驗的過程中報警,伊現在不記得。到了頂樓 之後,有警察過來。我們當天只是去做查核,我們查核只是 對是否完工去做查核,當時他們已經完工,所以我們原則上 查核都是會通過等語(見原審卷58頁反面至60頁)。 ⒋證人李學源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於98年12月18日下午16時 25分頂樓查勘之過程,伊負責現場的錄影。在錄影過程中, 伊沒有聽到被告對電梯內的人員說威脅恐嚇的話,且被告當 時之聲音沒有讓人感覺害怕或不舒服之情況。在錄影過程中 ,伊有要被告進入電梯,因為電梯感應扣是在告訴人手上, 我們沒有電梯感應扣,故必須要一個人跟著他們進入電梯。 戴龍寺和告訴人有對話,惟伊在錄影,並沒有注意他們講什 麼話。被告當時有進入電梯,之後又有出來,伊就叫被告進 去跟著他們一起上去,伊前後要求被告進入電梯大概有2次 ,至於被告當時之位置,因為當時很亂,故伊不記得被告之 位置等語(見原審卷60頁反面至61頁反面)。 ⒌證人戴龍寺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於98年12月18日時擔任 莒光新城管委會之委員。王茂集通知於98年12月18日要做頂 樓防熱工程驗收。當屆之管理委員大概都有一起會同去驗收 。而當天告訴人很晚才通知我們,當天是4點要驗收,結果 他通知我們5點,梁成還叫陳靜美不要理我們。關於頂樓防 熱工程的施工,伊寄了很多存證信函給管理委員,惟管理委 員都置之不理。當天從頭到尾被告都沒有講任何話,都是伊
與陳靜美對話。當天發生爭執上電梯的時候,被告已經進入 電梯,被告進去之後,用手及言語招呼伊進去,惟伊說坐不 下去了,故被告又退出電梯。伊當時沒有注意被告是否有用 他的身體、腳、手擋住電梯之安全邊,惟對陳靜美說話的時 候,伊有用手擋一下電梯門,當時被告是站在伊旁邊。伊當 時沒有注意到電梯門無法關上,因為他們可能是在等另一位 攝影的人即王茂集進去。伊沒有聽到告訴人對被告說你站在 門這邊門怎麼關,惟伊有聽到王茂集對被告說你擋住了,門 沒有辦法關,被告馬上就退出來,電梯門就關上了,然被告 到底擋住那裡,伊不曉得,惟伊的手也有去擋電梯的門等語 (見原審卷62至63頁)。
㈣綜合上開各證人之證言,並核之上開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 可知,告訴人係莒光新城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被告及戴龍寺 均係莒光新城管委會之委員,陳靜美係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 心之人員。被告與戴龍寺之前即一直向管委會主任委員即告 訴人質疑莒光新城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宜。陳靜美於98年 12月18日下午4時許乃係至莒光新城查勘頂樓防熱工程,並 欲搭乘電梯至第5棟頂樓查核,而於告訴人及陳靜美等人進 入電梯前,戴龍寺即一直持續與告訴人就莒光新城頂樓防熱 工程之相關事項對話,惟由前開勘驗光碟結果可知,於進入 電梯前,告訴人對於戴龍寺所提出之各項質疑,則說:「老 早威脅過了,不要講話」、「走了走了,來來,不要理他」 、「小孩子辦家家酒」等語,採取消極應對之方式,故告訴 人與陳靜美等人陸續進入電梯後,被告旋亦進入電梯內,因 被告招呼戴龍寺進入電梯,戴龍寺以電梯坐不下而未進入, 被告乃步出電梯,李學源則在旁一直催促被告進入電梯,而 被告乃站在電梯外面之電梯門旁邊。該電梯門係於16時16分 29秒欲關上,因被告站在電梯門口處,電梯門碰到被告之身 體而未關上,而自16時16分29秒起至16時17分24秒電梯門關 上止,站在電梯外面之被告及站在被告旁邊之戴龍寺即均持 續不斷地對電梯內之告訴人及陳靜美陳述有關渠等質疑莒光 新城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項,電梯內之告訴人亦有與電梯 外之被告及戴龍寺就前開工程暨查勘事項持續對話,而因被 告站在該電梯門處,該電梯門因碰到被告之身體,或因被告 以手臂或手掌壓住電梯門之故而未關上。告訴人雖於16時16 分43秒時伸手將站在電梯門口處之被告向外推開,且對被告 說:「你站那邊嘛,對不對,你站這邊關不住嘛」,然李學 源又說:「你坐進去,你坐進去嘛」。嗣告訴人於16時17分 5秒時以手按住電梯之按鈕,並舉手招呼王茂集進入,而王 茂集係於16時17分9秒從被告及戴龍寺中間穿越並進入電梯
內,被告並無阻擋王茂集進入電梯,之後王茂集約於16時17 分22秒時說:「請你們不要擋門」,而告訴人亦站到電梯門 口處說:「不要擋門」,被告旋即稍微向後,沒有靠著電梯 門,電梯門乃於16時17分24秒關上等情,堪予認定。故從 16時16分29秒起至16時17分22秒(王茂集告知被告「不要擋 門」)時止,這段時間明顯係被告與戴龍寺就工程暨查勘事 項持續與告訴人及陳靜美對話,告訴人於該段時間內,並未 告知被告不要阻擋告訴人等人上樓之訊息,至於告訴人所稱 其有於電梯內報警云云,則非事實,已如前述。 ㈤而被告站在該電梯門處,致該電梯門因碰到被告之身體而未 關上,或因被告以手臂或手掌壓住電梯門致電梯門未關上之 行為,固然使電梯門自16時16分29秒起至16時17分24秒止之 時間無法關上,並因而使電梯無法上樓。惟此乃因被告係因 戴龍寺未能與其一起進入電梯,而於進入電梯旋又退出電梯 後,乃站在電梯外持續對電梯內之告訴人及陳靜美陳述其質 疑莒光新城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項,且電梯內之告訴人亦 有與電梯外之被告及戴龍寺就前開工程暨查勘事項持續對話 ,足見,被告係為使自己能繼續站在該處陳述或對話為目的 ,始以身體或手臂或手掌阻擋電梯門關上。且當時在電梯內 之告訴人等人亦無明確告知被告不要阻擋上樓之訊息,再參 酌王茂集於前開期間內仍能自由進入該電梯內,並衡之王茂 集及告訴人約於16時17分22秒時請被告不要擋門,被告旋即 稍微向後,電梯門乃關上等情。足認被告當時主觀上之意思 係本諸行使其委員之職權,而與告訴人及查核人員陳靜美口 頭溝通,則不論雙方溝通是否融洽,就被告所為,亦均難認 定係其主觀上有強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之 概括強制故意。
㈥又告訴人雖證稱其心理害怕,係因被告講不利驗收查核之言 論,其害怕驗收不會通過,拿不到補助款,故感到害怕云云 (見原審卷55頁)。然證人陳靜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那天 只是去做查核,查核只是對是否完工去做查核,當時他們已 經完工,所以我們原則上查核都是會通過等語(見原審卷60 頁)。且本件係陳靜美依法會同相關人員進行查核,若相關 工程客觀上毫無弊端及瑕疵,查核人員豈能不以眼見為憑而 僅憑現場被告之口頭意見而為驗收不過之認定,故查核是否 通過顯與被告是否到場表示意見無涉,告訴人所言其因此心 裡害怕,當係其個人主觀上之問題,被告既係就公共事務表 示意見,自不得認係恐嚇行為,末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當時雖有以身體或手阻擋電梯門關上之行為 ,然因被告主觀上係為使自己得以對電梯內之告訴人及陳靜
美持續陳述其質疑莒光新城頂樓防熱工程之相關事項,且當 時告訴人與電梯內之人員亦均未明確告知被告不要阻擋電梯 上樓,而於其後王茂集進入後與告訴人明確告知被告:「不 要擋門」後,被告旋即稍微向後讓電梯門關上等情,足認本 件被告主觀上係為行使其擔任社區委員之權利,其並無具備 強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之概括強制故意, 自不得對被告逕以刑法之強制罪相繩。
七、本案原審判決認定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法院認定 被告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犯行,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經核並無違誤,公訴人徒以上開理由提起本件上訴,核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卓春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李 悌 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附件:錄影光碟勘驗結果
一、就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錄影光碟其中檔案名稱為「03( 00-00- 00 00'15'54)」之98年12月18日在莒光新城第5棟 電梯內錄影畫面部分(按該攝影機係電梯內上方之攝影機, 且該攝影機係拍攝電梯內鏡子反射之畫面,故畫面與真實狀 況係左右顛倒):
㈠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6時15分54秒至16時16分17秒部分為: 電梯門打開前,電梯內沒有人;電梯門打開後,電梯外有一 名頭戴淺色帽子、身穿咖啡色外套及深色褲子之男子即包商 游先生在電梯外側身用右手壓住電梯門,不讓電梯門關上; 在游先生壓住電梯門的同時,有5、6人陸續出現並在電梯外 停留,隨後有一名頭戴白藍色帽子、身穿深色外套及深色褲 子之男子即告訴人梁成先走入電梯內,並以其右手示意其他 人進入電梯內,而告訴人進入電梯後則站在電梯內左側靠近 電梯門處,並伸手按住開門鍵;另外游先生亦站在電梯門外 ,用右手壓住電梯門,不讓門關上;之後另外有5人陸續進 入電梯內;而直至最後一名女子欲進入電梯內時,游先生才 側身、背靠著電梯門,站在電梯外之門口右邊處。 ㈡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6時16分18秒至16時16分39秒部分為:
頭戴白色帽子,穿著藍色拉鍊背心之被告出現並站在包商游 先生後方,隨後被告欲進入電梯內而將游先生擠開,游先生 回頭看;而被告要進入電梯時,電梯門剛好要關上,惟電梯 門因為碰到被告所以沒有關上(16時16分20秒),被告側身 站在電梯門口處,被告與電梯內及電梯外之人說話,並舉起 其左手指向電梯外,之後將手放下並步出電梯(16時16分25 秒),隨後又馬上轉身狀似欲進入電梯,但未進入(16時16 分26秒),而是側身靠在左側電梯門口處(16時16分28秒) ,被告面向電梯內,且舉起左手指向電梯內之人,此時電梯 門欲關上,又因為碰到被告而沒關上(16時16分29秒),而 被告稍微抬起左手臂壓住左側電梯門,以此方式擋住電梯門 關上,而在這過程中,被告的頭均朝向電梯內靠畫面右側短 髮、圍白色圍巾、穿黑色衣服之陳靜美,對陳靜美說話;另 在被告擋住電梯門關上時,有一名身穿淺色連帽外套之男子 即戴龍寺站在被告右後方,戴龍寺先以右手指向電梯內,後 再以左手指向電梯內。
㈢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6時16分40秒至16時17分5秒部分為: 站在左側靠近電梯門處之告訴人向電梯門走去,側身且左手 彎曲將站在電梯門口處之被告向外推開(16時16分43秒), 被告身體移動至電梯門外,而被告之左手手掌背面靠著電梯 門(16時16分44秒),此時電梯門欲關上,因被告之手掌置 於電梯門處而沒關上(16時16分44秒)。此時告訴人站在電 梯內,被告站在電梯外與電梯內的人說話,隨後被告放開置 於電梯門處之左手(16時16分47秒),告訴人及被告持續在 說話,而告訴人用左手去按電梯的按鈕,隨即放開(16時16 分48秒),被告左手依然指向電梯內,然後面向電梯內之陳 靜美說話(16時16分51秒),之後收起左手,又馬上用左手 指向電梯內,而告訴人舉起右手比劃,並用左手再次去按電 梯的按鈕(16時16分53秒),此時被告身體向前微傾,並用 左手臂壓住電梯門,電梯門因此無法關上(16時16分53秒) ,且用左手指向電梯內,後又收起左手。告訴人持續按住電 梯按鈕,而電梯門均因碰到被告之左手臂而無法關上,告訴 人舉起右手比劃,而被告又舉起左手指向電梯內,並面對著 站在電梯內畫面右側之陳靜美說話,而電梯門欲關上,因碰 到被告之手臂而始終沒有關上(16時17分05秒)。 ㈣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6時17分5秒至16時17分25秒部分為: 被告持續用左手臂擋住電梯門,使電梯門無法關上,同時間 被告持續面對著陳靜美說話,告訴人左手按住電梯的按鈕( 16時17分5秒),並舉起右手似招呼被告及戴龍寺身後之人 進入,而被告用左手指向電梯內,又收起左手。此時電梯門
欲關上,因碰到被告左手臂而又打開(16時17分7秒),且 有一名身穿淺色外套、右手拿著東西之男子即王茂集從被告 及戴龍寺中間穿越並進入電梯內(16時17分9秒),被告站 在左側電梯門口處,而告訴人因王茂集之進入退到後面,並 站在王茂集之後方(16時17分11秒)。被告及戴龍寺同樣站 在電梯門口處對著電梯內比劃,且對著電梯內之人說話,電 梯門要關上,卻因碰到被告而未關上(16時17分13秒)。在 被告及戴龍寺在電梯外比劃及對電梯內之人說話之同時,告 訴人舉起右手指向電梯外,且告訴人移動身體至王茂集右側 ,站在電梯內中間接近電梯門處(16時17分22秒),此時被 告稍微向後,沒有靠著電梯門,而電梯門關上(16時17分24 秒)。
㈤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6時17分26秒至16時17分35秒部分為: 電梯門關上後,告訴人向後轉,對著電梯內之人講話,雙手 並隨著比劃。
二、就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錄影光碟其中檔案名稱為「檔案 085」之98年12月18日在莒光新城第5棟之錄影畫面部分: ㈠播放器時間為2分10秒至2分25秒部分為: 告訴人與戴龍寺持續對話中……,戴龍寺說:「他說你們要 求我們變更設計,有沒有這回事?」。告訴人說:「老早威 脅過了,不要講話」。戴龍寺說:「你們有沒有叫我們變更 設計?」。告訴人隨即進入電梯內,且舉起左手指示其他人 跟著進入電梯,並說:「走了走了,來來,不要理他」,而 其他人也跟著進入電梯內。戴龍寺此時說:「不是說不要理 啊!」。告訴人進入電梯後站在電梯內右側角落,並說:「 小孩子辦家家酒」。而戴龍寺接著說:「你不要冠冕堂皇說 那個場面話」。告訴人說:「事實……」。戴龍寺說:「你 狗屁糟糕事情做太多,你講那個場面話」。而在告訴人與戴 龍寺對話的同時,陸續有人進入電梯內,之後畫面照到電梯 旁的牆壁,而此時李學源說:「你進去、你進去、你進去啊 。不要讓他亂講話」。
㈡播放器時間為2分26秒至2分35秒部分為: 畫面照回電梯門口處,電梯門係打開著,電梯內站滿了人, 而站在電梯內畫面右側角落之告訴人對著電梯外說:「有意 見嘛對不對?」,而電梯門外有戴龍寺及身穿藍色背心、頭 戴白色帽子之被告,被告朝電梯走進去,並站在電梯門畫面 右側說:「你們ㄏㄡ…」。而告訴人說:「不要講那麼多啦 !」。此時畫面被身穿淺灰色上衣之戴龍寺遮住,而被告說 :「來來,進來,進來。」。戴龍寺說:「坐不下,坐不下 」,李學源說:「沒有,你進去,你進去啊,你進去啊」。
㈢播放器時間為2分35秒至3分3秒部分為: 畫面照回電梯門口處,電梯門係打開著,被告站在電梯門口 處畫面右側(照到左側下半身),戴龍寺站在電梯門外中間 處(照到右側背面),而被告說:「今天內政部你要配合沒 有關係」(有人說:「你進去」),此時電梯門欲關上,卻 又打開。戴龍寺說:「要配合,我們是委員啊,這是我們的 權力」。而戴龍寺站到電梯門口左側,揮動左手,又用右手 指向電梯內,戴龍寺說:「我們都是委員啊。還有很多疑處 呢,我們寫信函、存證信函,偷工減料沒有按程序過,我們 都講得很清楚了喔。你們要照配合沒有關係」。而在戴龍寺 講話的同時,畫面是被告及戴龍寺站在電梯右左兩側,而一 身穿黑色上衣且手拿錄影機之男子即李學源站在被告及戴龍 寺後方,對著電梯錄影。此時有人說:「不要推我」,而本 錄影畫面之錄影者(即王茂集)所坐之另一部電梯門關上, 旋又打開,而被告站在電梯門口處畫面右側,臉面向電梯內 ,此時有在爭執(無法辨識何人講話),戴龍寺說:「我們 工程一大堆生意,你們來幹什麼呢?」(王茂集所坐之電梯 內有人說:「不能上去,他們不能上去。」),王茂集走出 原搭乘之電梯。
㈣播放器時間為3分3秒至3分33秒部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