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一)字,100年度,43號
TCHM,100,重上更(一),43,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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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騏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黃清濱律師
      紀育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科俊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李岳洋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美華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劉錦勳律師
      王志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雲雀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醫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791、12500號),提
起上訴,本院前審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部分撤銷。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陳家騏處有期徒刑参年貳月,朱科俊處有期徒刑参年陸月,何美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吳雲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雲雀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公益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陳家騏係合格執業醫師,於民國93年7月間,與朱科俊在臺 中市○○○路○段166號共同成立博智診所(嗣於95年初改 名為「勝醫皇國際再生修復醫學診所」〈下稱勝醫皇診所〉 ,並於95年6月26日遷移至臺中市○○○○街112號),而陳 家騏明知朱科俊並無日本國籍,亦無「日本國東京都東京醫 科大學」之學歷(即非日本醫學博士)及「生物繁殖醫學工



程技術、自體幹細胞再生修復醫學、腦機能再生活化醫學」 等之專長,復未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醫師法領有醫師證書, 而不具中華民國之醫師資格,且與朱科俊均明知博智診所與 勝醫皇診所並無「德英法美日之醫學中心專業研究醫療團隊 及駐臺灣數十位各科菁英醫療團隊醫師主持」之陣容,亦明 知自然殺手細胞(Nature Killer Cell,簡稱NK,係人體內 之免疫細胞,學理上可以對抗細菌、病毒與癌細胞)免疫療 法(以下簡稱NK療法;簡言之係從人體周邊血液抽離出NK ,運用細胞激素培養及活化NK達到相當數量後,再用注射方 式回輸人體),屬於「體細胞療法」之一種,依行政院衛生 署於92年11月4日公告之「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申請與操作 規範」(上開規範對體細胞療法之定義為:係指取自病患同 種自體、同種異體或異種異體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體細胞或幹細胞,並經體外培養後所衍生的細胞,以達到疾 病治療、診斷或預防目的之醫療技術)及醫療法第78條規定 ,須由「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報請衛生署審查核准,始得 進行NK療法之人體試驗(違反者,醫療法第105、107條設有 行政罰規定;國內目前僅核准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進行NK療法之人體試驗)。且NK療法目前對於癌症之療效仍 屬甚低,在我國、日本、美國均處於人體試驗階段,並非常 規之醫療方法,亦無相關文獻資料可證明比癌症傳統治療方 法(即手術治療、放射線治療與化學治療等)之療效為高或 可治癒某種疾病。詎陳家騏朱科俊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及 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 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規定之犯意聯絡之犯意聯絡,由陳家騏任博智診所與勝醫皇診所之院長,朱科俊則冒稱係該診所之 首席研究指導顧問「渡邊信一」教授與日本醫學博士,均向 病患詐稱該等診所擁有各國醫療團隊與各科醫師主持,並印 製內容記載「渡邊信一」擁有前揭學歷、專長與該等診所擁 有上揭五國之醫學中心專業研究醫療團隊與駐臺灣數十位各 科菁英醫療團隊醫師主持之不實文宣,及標題為「日本生命 基因國際完整醫學基因功能重建醫療集團駐臺中博智診所健 康風險關鍵報告」、「日本生命基因國際再生修復醫學醫療 集團」等之不實資料,提供就診病患觀覽,復在勝醫皇診所 外懸掛金色招牌一塊,其上除記載「勝醫皇診所」外,亦記 載「癌症Q.O.L.健康再生管理中心」、「詳檢病因精準判讀 、個人專屬完整治療、國際重症醫療轉診˙˙˙」等文字, 除我國國旗以外,並印有德英法美日五國國旗。另何美華( 係朱科俊之妻,二人於95年2月14日結婚)與吳雲雀亦均明 知博智診所與勝醫皇診所並非「國際重症醫療轉診部」,且



無「德英法美日之醫學中心專業研究醫療團隊及駐臺灣數十 位各科菁英醫療團隊醫師主持」及朱科俊並非日本醫學博士 等事實,詎何美華仍自94年間某月起至96年2月13日止,擔 任博智診所與勝醫皇診所之「國際重症醫療轉診部執行長」 (自稱Michelle,負責依陳家騏朱科俊之指示,統籌診所 之行政事務、開發業績、紀錄會診情形、向病患介紹推銷療 程與療法、催繳療程費用等);吳雲雀自95年6月8日起至96 年2月13日止,擔任勝醫皇診所之「國際重症醫療轉診部副 執行長」(自稱Tiffany,協助何美華執行業務),渠二人 均與陳家騏朱科俊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及違法醫師法第28條 第1項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規定之犯意聯絡,由陳家騏與不具醫師資格之朱科俊一同為 病患問診,而全部共同或部分共同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施用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誤認陳家 騏與朱科俊對NK療法或其等所罹患之疾病均具有高度之專業 醫療知識與能力,且有國際醫療團隊與陳家騏朱科俊會診 ,而接受陳家騏等人所安排之各該療程,並分別繳交附表一 所示之療程費用,並均恃以維生而以此為常業(由何美華吳雲雀提供生命之源實業社、生命基因功能重建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生命基因公司〉、生命密碼基因功能重建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生命密碼公司〉或香港地區CAPITAL VIEW HOLDI NG LIMITED〈下稱香港CAPITAL VIEW公司〉等公司之帳戶, 供病患匯款繳納療程費用,各病患付〈匯〉款情形詳如附表 四所示)。而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因任職博智 診所及勝醫皇診所之時間先後不同,於個案參與之情形則詳 如附表一「參與共犯」欄所示。
二、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並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及分 工方式,利用癌症病患與家屬欠缺醫學知識及渴望有效治癒 癌症之迫切心情,對癌症病患與家屬誇大NK療法之療效,並 收取鉅額醫療費用,且均恃以維生而以此為常業,而共同為 如下之犯行:
㈠、95年4月15日,肝癌末期病患詹玉成與其妻詹劉雪櫻前往勝 醫皇診所,由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進行會診,三人並向 詹玉成夫婦騙稱有以視訊連線方式與日本醫療團隊進行會診 ,且有日本醫療團隊配合研究病情,陳家騏朱科俊嗣後並 向詹玉成夫婦詐稱:「詹玉成之病情進行幹細胞基因修復之 醫學療法後,有80%之治癒率,該療法之療程需時18個月, 其療法係每月抽取病患之周邊血液,送至日本進行基因培植 ,培植二週後,再送回臺灣並回輸病患體內,每個月回輸二 次,總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百多萬元」等語,使詹玉成



、詹劉雪櫻誤認陳家騏朱科俊所稱之療法確實具有甚高之 治癒率及該二人均具有從事NK療法之專業醫療知識與能力, 致陷於錯誤,而自95年4月22日起開始接受治療,並依何美 華與吳雲雀所提供之下述帳戶,先於95年4月18日匯款一個 月之治療費用355,466元至生命基因公司之華南銀行臺中港 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95年5月17日匯355,466元 至上開帳戶、95年6月26日匯486,799元至生命基因公司之中 國信託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此部分係因 陳家騏朱科俊向詹玉成夫婦騙稱詹玉成之病情必須加強治 療,每個月要多一次抽血及回輸程序,故費用需再增加13萬 餘元之費用)、95年7月24日匯486,799元至生命基因功能重 建公司之帳戶。嗣於95年8月間,詹玉成經彰化基督教醫院 檢查結果,病情並未改善,且癌細胞有擴大情事,詹玉成夫 婦乃將上情告知陳家騏朱科俊,詎陳家騏朱科俊仍向詹 玉成夫婦騙稱:「詹玉成之癌症病情已改善多,控制良好 ,並未惡化,且目前處於拉鋸戰階段,需每個月再增加兩次 回輸治療,費用本來要再增加26萬元,但可以折半優待僅再 增加13萬元,每月共需61萬餘元」等語,致詹玉成夫婦又陷 於錯誤,復先後於95年8月23日匯款618,132元至上開生命基 因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95年9月26日匯款618,132元至 香港CAPITAL VIEW公司之帳戶、95年10月27日匯款618,312 元至上開香港公司帳戶,以上全部受騙金額合計高達3,538, 926元。期間陳家騏朱科俊仍持續向詹玉成夫婦騙稱:「 詹玉成之病情並未惡化,且咳嗽痰有血係排毒現象,要再多 一點時間給我們,一定會有很好的醫療效果」等語。嗣於95 年11月間,詹玉成之病情嚴重惡化,乃先後至彰化秀傳醫院 及彰化基督教醫院治療,並於95年12月15日死亡。㈡、95年4月底,胰臟癌病患洪黃員與其子洪坤煜前往勝醫皇診 所,由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接待並進行會診,三人並向 洪坤煜騙稱有以視訊連線方式與日本醫療團隊進行會診,且 有日本醫療團隊配合研究病情,陳家騏朱科俊復向洪黃員 與其子洪坤煜詐稱:「自體幹細胞療法在日本已經很成熟, 成效也很好,渡邊信一是這方面的專家,這種療法就是將病 患的血液抽出,再送去日本培養好的細胞,培養後再送回台 灣並回輸病患體內,此療法可以避免胰臟癌疼痛及膽道栓塞 的情形發生,甚至可以治癒」等語,並由何美華向洪黃員與 其子洪坤煜陳稱:「療程分為6階段,時間為21個月,第1至 第3個階段是每階段2個月,每階段治療費是788,000元,第4 至第6階段是每階段5個月,每階段治療費是330,000元」等 語,使洪黃員與其子洪坤煜誤認陳家騏朱科俊所述之療法



確實具有甚高之治癒率及該二人均具有從事NK療法之專業醫 療知識與能力,致陷於錯誤,而同意洪黃員自95年5月上旬 開始接受治療,並依何美華吳雲雀所提供與勝醫皇診所之 下述帳戶,先後於95年5月3日、7月5日各匯788,000元至生 命基因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及於同年9月1日匯788,000元 至生命基因公司之中國信託帳戶,全部受騙金額合計高達 2,364,000元(洪坤煜於第三次匯款後,強力要求勝醫皇診 所開立收據,吳雲雀竟交付以英屬維爾京群島之「JAPAN DN A Medical Center Co.,Ltd」名義簽發之收據3張予洪坤煜 )。期間洪坤煜曾將洪黃員在苗栗縣苑裡鎮李綜合醫院檢查 結果腫瘤有擴大之情形告知陳家騏朱科俊,並將超音波照 片供彼等檢視,詎陳家騏竟又向洪坤煜騙稱:「腫瘤雖然有 擴大,但是裡面的壞細胞已經死了,腫瘤只是空殼子,所以 不用擔心,繼續接受治療就是」等語。嗣洪黃員在勝醫皇診 所治療5個多月後,病情毫無改善,並有惡化情事(黃膽嚴 重),吳雲雀乃向洪坤煜陳稱治療黃膽症狀不在當初約定之 醫療範圍內,需另外收費等語,洪坤煜察覺有異,即未再讓 洪黃員至該診所治療,洪黃員嗣於96年3月31日死亡。三、警方於96年2月13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 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等人進行搜索,扣得如附 表三所示之物。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偵五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關於被告陳家騏偵訊自白之證據能力部分: ⒈被告陳家騏及其辯護人主張:96年3月8日檢察官曾於上午10 時開庭訊問被告,並以被告犯後態度不佳為由要被告好好 想一想,隨即將被告單獨關在拘留室直到下午5時21分始 再度開庭訊問被告,被告因擔心會繼續遭檢察官羈押,方於 96年3月8日為非任意性自白,以期換得交保之結果,另被告 陳家騏96年3月16日之偵訊自白,及96年6月13日原審延押庭 訊自白,則係因延伸其於96年3月8日精神上之恐懼,故前揭 自白,仍非出於任意性而不具證據能力。
⒉按被告之自白若無非法取供情形,經法院調查結果復與事實 相符,即得採為論罪之證據。至於被告自白之內心動機為何 ,因於自白之任意性不生影響,即不得指係違背法定程序取 得之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035號刑事判決參照 )。經查:
⑴被告陳家騏於原審審理期間,均未曾就其於偵查中之供述



與自白,主張有如何不具任意性情形(原審卷一第84-9 4 頁、第163-171頁,原審卷二第21-25頁、第132-158頁, 原審卷三第169-168頁),且被告陳家騏亦曾稱對其本人 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原 審卷一第165-169頁)。
⑵被告陳家騏雖曾主張前揭自白係因羈押時因恐懼,所以講 的話不實在等語(原審卷三第182頁),或於97年5月11日 致法官信函中,主張「羈押禁見期間,被告得知父母身體 情況不佳,心急如焚,一心只想趕快出去,生平第一次被 羈押,在身心俱疲情況下,渡邊(朱科俊)趁機誘騙被告 :『只要被告在檢察官面前認罪,並承認是被告要朱科俊 假冒日本醫學博士,自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縮短羈押 期間』,被告在當時早已六神無主,才會做出與事實不符 的筆錄」等語(原審卷四第47頁),及於99年10月20日致 法官信函中,主張「當初被告突遭羈押禁見,面臨畢生最 大災難,內心恐懼、害怕及無助的心情無以復加,且在偵 查庭提審途中囚車上,朱科俊一再強調,只要被告承認是 被告要朱科俊假冒博士,就可以解除羈押,而被告當時仍 基於對朱科俊的信任且對法律懵懂無知,一心只想趕快解 除羈押禁見,離開看守所,出去照顧雙親,以免父母擔心 ,是故在沒有律師陪同下,具結做出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 之證詞等語(本院上訴審卷五第206-207頁),或於99年1 0月27日本院上訴審審理中稱:當時我受羈押,心中恐懼 ,且受到朱科俊的影響,以為只要承認知情指使,就可以 解見交保,才做此具結等語(本院上訴審卷六第12頁), 惟均無一語言及其於96年3月8日下午5時之偵訊,係因 檢察官曾於上午10時開庭訊問被告,並以被告犯後態度 不佳為由要被告好好想一想,隨即將被告單獨關在拘留室 直到下午5時始再度開庭訊問被告,被告因擔心會繼續 遭檢察官羈押,方於96年3月8日為非任意性自白,以期換 得交保之結果等語,被告及其辯護於本院更一審始為前揭 主張,殊難採信。遑論所謂被告陳家騏為了避免遭繼續羈 押而承認云云,縱然屬實,亦純屬內心衡量之結果,與其 於96年3月8日偵訊供述或自白是否具任意性亦無相關,是 以辯護人主張被告96年3月8日偵訊不具任意性,並進一步 主張被告陳家騏96年3月16日之偵訊自白,及96年6月13日 原審延押庭訊自白,亦係因延伸其於96年3月8日精神上之 恐懼,該等自白均非出於任意性而不具證據能力云云,均 屬無據。
⑶綜上說明,被告陳家騏偵訊自白具備任意性,應可認定,



其偵訊自白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原則上為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例外否 定其得為證據。本件所引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等並未 指出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三、關於通訊監察譯文之證據能力部分:
⒈按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 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 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而依該監聽錄音譯成文字, 其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 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 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 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之忠實再現 以確保內容之真實、同一;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之 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 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 自得採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285號、 100年度臺上字第4900號、100年度臺上字第4253號刑事判決 參照)。
⒉本件所引通訊監察譯文均係警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 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執行監聽,有被告陳家騏等人詐欺案件之 通訊監察書稿影本在卷可參,警方再依據監聽錄音內容,譯 成文字(見本院更一審卷五所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3月9日中檢輝宇96偵12500字第022336號函及其檢附監 察書稿影本),且前揭譯文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程序,則揆諸上開說明,前揭譯文自應得採為判斷之 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家騏坦承擔任博智診所及勝醫皇診所之院長,並 以NK療法為病患治療疾病及收取如附表一及前述詹劉雪櫻洪坤煜交付之醫療費用之事實;被告吳雲雀坦承自95年6月8 日起在勝醫皇診所任職,擔任國際重症醫療轉診部副執行長 之事實,被告朱科俊坦承有與陳家騏共同經營上開診所,何 美華坦承在勝醫皇診所任職,擔任國際重症醫療轉診部執行 長,惟均否認有常業詐欺或違反醫師法犯行。被告陳家騏辯 稱:自然殺手細胞療法(NK療法)有醫學上之根據,伊本於 醫學上之確信,為病患施行NK療法,於病患原本接受之治療



外,提供輔助療法,並非施用詐術。伊於93年1月間經由他 人介紹認識自稱渡邊信一之被告朱科俊,在此之前,被告朱 科俊已以日本醫學專家身分在臺灣各地舉辦各種醫學研討會 ,且出示與政商名流之合照,伊因此相信被告朱科俊是日本 醫學博士,具有抗老化及NK療法之專業技術,而遭到被告朱 科俊之詐騙,於本案事發前伊並不知朱科俊係假博士;伊並 無詐欺之犯行。被告吳雲雀辯稱:伊是經被告何美華遊說才 到勝醫皇診所任職做行政工作,並無從事醫療行為,到職時 該診所之廣告文宣資料及招牌均已製作完成,且伊未向病患 宣稱勝醫皇診所有德英美法日醫學中心專業研究團隊,並無 共同施用詐術之行為,伊本身及家人均有接受NK療法,健康 狀況好轉,因而相信該法之療效,且其不知自稱渡邊信一之 朱科俊並非日本醫學博士,在診所時大家都稱朱科俊為博士 云云。朱科俊辯稱:伊縱有對求診病患發言,亦僅傳達陳家 騏之診斷結果,開藥等醫療行為均係陳家騏為之,伊並無任 何醫療行為,且伊相信曾振武、鴻洋公司、被告陳家騏之專 業認NK治療法經改良後,可對癌症有所幫助,主觀上無詐 欺之故意。何美華辯稱:伊自己也有接受NK療法,因而深信 其療效,伊在診所是負責向病患說明療程,不知道被告朱科 俊沒有醫學博士資格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⒈NK療法目前在我國仍屬於不合法之醫療方法,只能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由教學醫院進行人體試驗,且在日本亦未經厚生 省核准作為人體醫療之方法,相關佐證資料如下: ⑴人證部分:證人邱麗梅(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薦任技士) 於偵查中證稱:NK療法屬於體細胞療法之一種,依衛生署 公布之「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申請與操作規範」,須由教 學醫院提出申請,並經衛生署審查核准,始可進行人體試 驗;違反者,醫療法設有處罰規定(95他7374卷一第155- 157頁)。
⑵其他:
①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96年1月15日中華癌醫會十三字第0 0278號函(95他7374卷一第94頁),說明:自體自然殺 手細胞療法,其相關技術在日本已有少數醫療機構進行 人體癌症治療,惟因日本並未有體細胞療法的相關規定 或辦法,所以並未取得日本厚生省正式核准為人體癌症 治療例行項目。有關自體自然殺手細胞療法之學理研究 已完成,在台灣,衛生署已有批准北部某醫學中心進行 人體試驗中(詳後述),目前尚未有成果報告。 ②行政院衛生署為確保體細胞新醫療技術人體試驗合乎學



術性、安全性及社會倫理性,並確保受試者之權益,而 於92年11月4日公告之「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申請與操 作規範」(95他7374卷一第159-178頁)。 ③行政院衛生署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005728號函暨 檢附之相關資料(95他7374卷一第195-229頁),說明 :有關體細胞療法應用於癌症之治療,目前仍屬人體試 驗階段。目前行政院衛生署僅於94年2月24日以衛署醫 字第0940004177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進行NK療法之人體試驗,該醫院之合作廠商為長春藤生 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④行政院衛生署97年4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70011939號函 (原審卷三第116-117頁),說明:行政院衛生署未曾 核准博智診所或勝醫皇診所執行自然殺手細胞療法,且 目前該署所核准實施類似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NK Cell療法)人體試驗計畫之醫療機構,其合作廠商並無 鴻洋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⑶至於被告陳家騏固以證人曾振武之證詞,主張NK療法在日 本為相當普遍之治療方式,且具有一定之療效云云,惟查 ,被告等人為病患施行NK療法,係將病患之血液透過鴻洋 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洋公司)送往日本培 養,再送回台灣乙節,業據證人即鴻洋公司之副總經理林 興瑞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原審卷二第144-145頁), 而證人曾振武正是鴻洋公司在日本之合作對象,並據證人 曾振武證述屬實(原審卷三第174頁)。則證人曾振武與 本案既有利害關係,自難期待其立場客觀公允,且證人曾 振武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NK療法具有相當療效,惟並未提 出任何官方或權威醫療學術機構之統計資料供原審及本院 參酌;再則,行政院衛生署於上揭97年4月22日之衛署醫 字第0970011939號函文中亦明確表示:財團法人馬偕紀念 醫院曾於96年1月31日向該署提出體細胞療法案之申請, 合作廠商即為鴻洋公司,惟該案尚在審查作業中,而目前 該署已核准實施之NK療法之醫療機構,其合作廠商,並無 鴻洋公司等語(原審卷三第116-117頁),則博智診所、 勝醫皇診所及鴻洋公司,均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違法實 施NK療法之機構,自難據證人曾振武之證述,而為被告陳 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等人有利之認定。 ⒉NK療法只是治療癌症之輔助療法,對於病症之治療並無法達 到80%以上之治癒率,且目前仍處於人體試驗階段。相關佐 證資料如下:
⑴證人王正旭(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秘書長及基隆長庚醫院



內科、血液腫瘤科主治醫師)於偵查中證稱:所謂自然殺 手細胞是體內的免疫細胞,它本身具有免疫功能,可以抵 抗外來的微生物感染,後來在實驗室的研究發現它可以毒 殺癌細胞,但在人體上是否會產生相同效果,需進一步進 行人體試驗˙˙˙自然殺手細胞是血液中的免疫細胞,屬 於體細胞的一種,體細胞是已經分化完成的細胞統稱˙˙ ˙目前這種療法的療程並不明確,沒有說一個月要進行幾 次抽血及回輸,通常培養自然殺手細胞到一定的數量約需 一到二週的時間,就可以回輸到病人身上,至於自然殺手 細胞要培養到多少數目才算完成並沒有定論˙˙˙從學術 期刊論文發表的研究來看,這種療法在人體試驗上的療效 約10%的反應率,也就是10個病患中有1個人的腫瘤體積會 縮小到二分之一以上,就稱為有反應率,但每個人的反應 期不一,而且這樣的反應率也不是代表這種療法可以長久 控制腫瘤不再惡化。這種療法在學理及運用在人體治療上 的療效,並不會比傳統的手術治療、放射治療、化學治療 的療效還好,這種療法只是補充性的療法˙˙˙(問:有 無所謂自體幹細胞免疫療法?)有免疫療法,有幹細胞療 法,但是沒有所謂的自體幹細胞免疫療法,而且自然殺手 細胞是體細胞的一種,並不是幹細胞˙˙˙日本有少數醫 療機構用這種療法進行人體試驗癌症治療,也有將治療的 成果發表在學術期刊上,依該期刊所載,療效只有剛剛所 說約10%的反應率,所以日本厚生省並未正式核准此種療 法成為人體癌症治療例行項目˙˙˙尚未有學術期刊報導 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對末期肝癌具有特殊療效。˙˙˙ (問:肝癌病患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是否會造成肝腫 瘤擴大然後爆破而與新細胞融合之情形?)不可能,這種 療法的學理是希望能透過免疫機制導致癌細胞死亡,也就 是使腫瘤縮小(問:胰臟癌病患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 是否能控制疼痛並避免膽道栓塞的情形發生?)沒有期刊 論文報導說這種療法一定能控制疼痛並避免膽道栓塞的情 形發生(95他7374卷一第185-187頁)。 ⑵證人劉俊煌(台北榮民總醫院血液腫瘤科主治醫師、陽明 大學副教授)於偵查中亦證稱:˙˙˙沒有人證明自然殺 手細胞單離後會比跟淋巴球混合後有更好的效果˙˙˙這 種療法1980年代末由美國學者提出,曾經盛行人體試驗一 陣子,但後來試驗結果並沒有比其他治療方法好,所以就 比較少人用,始終沒有成為醫療常規˙˙˙在約1987至19 90年我曾經在美國及榮總做過這種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 的實驗,我認為這種療法在臨床上的實用性不高,除非技



術上能有所改進˙˙˙LAK就是淋巴激素活化之殺手細胞 ,這種細胞包含淋巴球與自然殺手細胞,目前沒有數據證 明單離的自然殺手細胞經培養活化後會比LAK的效果更好 ,但是LAK的反應率最佳的狀況依據文獻也只有9%,並不 高˙˙˙(問:有無所謂自體幹細胞免疫療法?)有免疫 療法,有幹細胞療法,但是沒有所謂的自體幹細胞免疫療 法˙˙˙(問:肝癌病患之癌細胞如果已轉移至肺部,使 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是否能有80%的治癒率?)簡直 不可能(問:肝癌病患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是否會造 成肝腫瘤擴大然後爆破而與新細胞融合之情形?)這是很 奇怪的學理,從沒聽過(問:胰臟癌病患用自然殺手細胞 免疫療法是否能控制疼痛並避免膽道栓塞的情形發生?) 沒有文獻這樣報導(95他7374卷一第190-192頁)。 ⑶證人楊國卿(台北市新光醫院副院長、腸胃肝膽科主治醫 師)於偵查中亦證稱: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對癌症的療 效會因為試驗對象的腫瘤種類及病情嚴重度會有很大的差 異˙˙˙目前還不能證明比傳統的癌症治療方法還好,只 能作為一種補助療法,在我國及美國還處於人體試驗階段 ,還不能稱為常規療法˙˙˙(問:有無所謂自體幹細胞 免疫療法?)我沒有聽過(問:肝癌病患之癌細胞如果已 轉移至肺部,使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是否能有80%的 治癒率?)目前沒有資料可以支持這樣的說法(問:肝癌 病患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是否會造成肝腫瘤擴大然後 爆破而與新細胞融合之情形?)沒聽過這種說法(問:胰 臟癌病患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是否能控制疼痛並避免 膽道栓塞的情形發生?)假設NK療法有效的話,是可以控 制疼痛並避免膽道阻塞,但達到這種效果是很不容易的( 95他7374卷一第230-232頁)。
⒊博智診所及勝醫皇診所,確實使用NK療法為病患從事醫療行 為,而其方式乃透過被告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 在電台宣傳及廣告;另被告朱科俊亦以渡邊信一之名義前往 扶輪社等民間團體演講,此有電台主訴傳播重點及順序資料 1張、高雄西區扶輪社週刊第18期1份在卷可稽(95他7374卷 四第51頁、95他7374卷一第2-3頁)。又博智診所及勝醫皇 診所係透過與鴻洋公司之合作,將抽取自病患體內之血液, 委由鴻洋公司送往日本作自然殺手細胞之培育(合作對象為 曾振武),再送回台灣,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鴻洋公 司負責人蔡裕平於本院證述在卷,並有勝醫皇診所與鴻洋公 司簽定之代工契約書一份在卷可證(見95他7374卷三第209- 210頁),由此可知被告朱科俊顯無NK療法之醫療技術,亦



無日本之合作團隊,且被告陳家騏就此亦知之甚詳,否則勝 醫皇診所豈有另與鴻洋公司簽訂代工契約之必要。 ⒋被告陳家騏明知共同被告朱科俊並無日本醫學博士頭銜,仍 對外宣稱朱科俊為日本醫學博士,以此方式取信病患,並招 攬客戶,相關事證如下:
⑴被告陳家騏於96年3月8日偵訊時證稱:(問:是否知道朱 科俊不是日本醫學博士?)是,是我與朱科俊共同討論後 ,由他假冒日本醫學博士渡邊信一,並冒稱是我的指導教 授,在勝醫皇診所對病患行騙(96偵5791卷一第43頁); 於96年3月16日偵訊時仍供稱:(問:〈提示96年3月8日 訊問筆錄並告以要旨〉所言是否實在?)實在˙˙˙一開 始是跟朱科俊合作˙˙˙一開始合作就由朱科俊假冒日本 醫學博士,並對病患介紹他是我的指導教授(96偵5791卷 一第419頁);又於原審訊問時坦承:我們的確有用日本 假博士的事實,但我們會這樣告訴病人,是為了要提振病 人對我們的信心,我們知道這樣是不對的˙˙˙NK療法部 分我們在國內並沒有經過核准,但在日本是合法使用,國 內必需教學醫院才可以˙˙˙我們醫院的確有以起訴書記 載的方式招攬病人(原審卷一第27頁)。另勝醫皇診所對 外印製之資料(95他7374卷四第109頁),其中關於朱科 俊之簡介係記載「渡邊信一」為日籍華裔科學家,擁有日 本國東京都東京醫科大學學歷,為勝醫皇診所首席研究指 導顧問,並為「世田谷高機養生物DNA同源調控生命延長 科學研究部研究指導教授」,且專長為生物繁殖醫學工程 技術、自體幹細胞再生修復醫學、腦機能再生活化醫學、 國際第二專業諮詢及轉介等內容,亦核與被告陳家騏之上 開自白相符,其自白應堪採信。
⑵被告陳家騏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固翻異前詞,改稱:伊係 遭被告朱科俊詐騙才相信朱科俊具有日本公民及博士之身 分云云,惟查,被告陳家騏與被告朱科俊合作開設診所之 前,曾經簽署1份「共同經營合約書」(原審卷一第100頁 ),其上朱科俊之署名,並非簽署「渡邊信一」,而係簽 署本名「朱科俊」,顯見被告陳家騏於設立診所之前,早 已知悉被告朱科俊之真實身分,其所為辯解尚難採信。 ⑶又被告朱科俊於博智診所成立前,即以渡邊信一教授之身 分對外接受專訪及演講,相關事證如下:①90年11月29日 工商時報報導:享譽日本的生命科學研究團隊「高機養研 究機構」日前舉辦1場抗老化科學研討會,由在該機構抗 老化科學研究本部擔任指導教授多年的「渡邊信一」接受 專訪(報紙登載「渡邊信一」之照片即被告朱科俊)(原



審卷一第124頁);②92年1月13日澎湖日報報導:日本高 機養生物分子矯正同源調控基因生命延長科學研究本部研 究指導教授「渡邊信一」等人在中興國小舉辦內容為「如 何運用生物醫學工程技術造衰老體質,終結老化基因、創 造器官奇蹟」之研討會(原審卷一第129頁);③92年10 月28日工商時報登載被告朱科俊以「日本高機養生物同源 調控DNA基因生命延長科學研究本部、抗老化醫學部研究 指導教授渡邊信一」名義撰寫「走出健康人生三部曲」專 文;駐台灣代表林智瑤譯(原審卷一第125頁);④92年1 2月1日於英才文教基金會舉辦之「細胞的生命與衰老過程 」研討會,被告朱科俊以「生命延長科學研究本部教授渡 邊信一」之名義擔任主講人(本院上訴審卷五第82-83頁 );⑤92年12月2日以「渡邊信一教授」名義,與陳學明 博士於斗六正心中學演講(本院上訴審卷五第81頁);⑥ 被告朱科俊以渡邊博士名義演講之投影片有中英日文及醫 學相關內容(原審卷三第40-71頁);⑦被告朱科俊與其 前妻林智瑤所印製之名片上記載「世田谷高機養生物同源 調控DNA基因蛋白生命延長科學研究本部」、「抗老化醫 學部指導教授」、「抗老化醫學部駐台代表」、「德、英 、法、美、日專案醫療諮詢及國際轉診」(本院上訴審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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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命密碼基因功能重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洋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