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邱義助
選任辯護人 林明毅律師
林松虎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
月15日延長羈押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算, 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邱義助(下稱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5日裁定自101年5月27日延 長羈押2月,於101年5月16日將該裁定正本送達於被告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 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101年5月16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 算,計至101年5月21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被告延至10 1年5月23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 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王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