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2486號
TCHM,100,上訴,2486,2012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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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茂寅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介文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松俊
選任辯護人 賴俊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等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皆於民國 100年12月12日執行羈 押,至101年 3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均經本 院於101年3月6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至101年5月11日 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再訊問被告等三人後,以前項原因咸依然存在,認 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皆應自民國101年5月12日起,第二次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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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