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保險上字,99年度,12號
TPHV,99,保險上,12,2012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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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保險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上訴人 永上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薇安
訴訟代理人 洪敏哲
      張訓嘉律師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
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1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為補充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第1項第3、6款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雖於本院始 提出鑑定系爭船舶主機故障原因及安裝設計有無瑕疵等新攻 擊方法(見本院卷㈠第99頁背面、第106-110頁)。然前開 鑑定事項為本件訴訟之主要爭點,上訴人並於原審主張系爭 引擎有安裝或設計上瑕疵,並曾就此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之, 是上訴人前開調查聲請僅屬對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補充 ,且若不許其聲請調查前開證據,亦有顯失公平之情,揆諸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 公司)於民國95年1月間,為辦理所屬「中油10號」油駁船 (下稱系爭船舶)左主機引擎換新採購,透過招標程序與被 上訴人簽立「訂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上訴 人出售中油公司採購之引擎(下稱系爭引擎),除安裝於系 爭船舶上外,並保證供應之設備於交貨時設計及施工皆無任 何缺點不當,驗收後2年保固期限內如發生運轉或操作缺點 ,無條件更換或修妥,保證期間若器材發生瑕疵,應於規定 期限速辦補救措施。逾期中油公司得使第三人改正,費用由 被上訴人負擔,如有其他損害,亦由其負賠償責任。被上訴 人嗣雖於95年9月6日完成系爭引擎安裝驗收,並簽立保固切 結書,惟其明知該引擎安裝後有嚴重震動之設計上或安裝上



瑕疵,卻隱匿不告,致系爭船舶於保固期內之96年3月31日 航行之際,因震動造成左主機前方與空氣離合器間之中間軸 承座兩側固定螺絲鬆脫而停機,經拆卸發現左主機有引擎曲 軸及12齒傳動軸承斷裂、1號主軸承金屬刮傷、1號2號連桿 上軸承之金屬刮傷、主機體遭切斷等毀損情形。嗣中油公司 定期催告其履行保固責任,遭其拒絕,遂委由訴外人中華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機械公司)修繕,受有支出修繕 費用新臺幣(下同)2,101,282元之損害,此項損害應由被 上訴人如數賠償。伊為系爭船舶之船體保險人,已賠付中油 公司上開損害,並受讓中油公司就該損害所得對被上訴人行 使之權利,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再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 依債權讓與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暨民法第360條、第495條 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2,101,282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未證明系爭引擎有何瑕疵,系爭船舶 左主機內部零件毀損,係因船舶操作保養不當,使連接引擎 之軸承墊片鬆脫,致引擎劇烈震動所造成。該軸承非伊供應 ,因此造成之毀損當非伊保固責任範圍,中油公司無從請求 伊負保固或賠償責任;縱得請求,然中油公司發現引擎故障 後仍繼續使用,進而引發上開損害,伊得依過失相抵之規定 主張減免責任。況中油公司於96年3月31日即知系爭引擎瑕 疵情況,迄本件訴訟於97年8月14日起訴時,瑕疵修補請求 權已逾1年除斥期間而消滅。上訴人復未證明依其與中油公 司所訂船體保險契約約定適用之英國法,有何保險人代位權 之規定,其逕主張取得中油公司對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 非有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101,2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四、查中油公司於95年1月就所屬「中油10號」油駁船之左引擎 辦理「Caterpi llar型號3412C船用柴油引擎(含舊機拆卸 分裝繳庫及新機運交安裝試車)」之標案,決標予被上訴人 ,並簽訂系爭契約,契約總價金含營業稅為2,489,900元, 系爭契約兼有買賣及承攬性質;被上訴人於95年8月22日至 24日進行安裝,安裝完畢後於同月29日通知中油公司辦理驗



收,中油公司於同年9月6日由主驗、會驗及監驗人員會同實 地出海試車1小時,核予驗收,並依約辦理付款;中油10號 於96年3月30日因中間軸承墊片掉落而停止使用左主機,而 僅使用右主機單機操作;依輪機日誌之記載,至96年3月31 日航行期間,輪機長傅軻德於上午10點40分許發現左主機前 方與空氣離合器間之「中間軸承座兩側固定螺絲鬆脫造成左 主機嚴重震動」而停機返回基隆港12B碼頭;經事後拆解發 現左引擎受損情形為曲軸在第一道曲軸軸承處配重塊前斷成 二段、曲軸第一道主軸承刮傷,中段、後段無摩擦現象,曲 軸上齒輪有12齒損壞、惰輪齒輪有5齒損壞、連桿第1缸、第 2缸的連桿之軸承金屬刮傷,引擎本體「cutting damage」 ;中油公司於4月1日通知被上訴人,表示引擎毀損,並於4 月2日,發包遠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將已掉落之墊片回裝; 中油公司事後委由中華機械公司修繕,修繕總金額含營業稅 為3,344,250元。上訴人為系爭船舶設備之保險人,依保險 契約理賠被保險人中油公司保險金2,101,282元;中油10號 之船舶操作原由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榮公司)承 攬負責,96年3月16日台灣中油公司就「中油10號」之操作 重新招標,另由第三人同成實業公司得標之事實,為兩造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37-138頁),並有系爭契約、輪機 日誌、台北海事檢定有限公司公證報告、中油公司函等件為 證(見原審審保險字卷第10-32頁),自堪信為真實。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 規定,於100年8月19日與兩造整理並協議爭點(見本院卷㈡ 第138頁),茲分述如下:
㈠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受英國海上保險法第79條第2項拘 束?上訴人是否依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第294條規 定,取得中油公司對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360條、 495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並得代位行使?上訴人於何時向 被上訴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被上訴人之保固責任是否已經 過民法第514條規定1年之除斥期間而消滅?系爭契約所定之 工程(作)保固切結書是否為獨立於民法第514條以外之約 定而無民法第514條之適用?
⒈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民法第294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 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 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 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中油公司與被上訴人就 「中油10號」之左引擎標案簽定系爭契約,上訴人則為系爭 船舶設備之保險人,已依保險契約理賠中油公司保險金,為



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主張依上述規定,受讓中油公司對於 被上訴人之請求權,且代位行使之,並非依上訴人與中油公 司之保險契約請求,且本件並無涉外因素,不生準據法之問 題。被上訴人辯稱本件應依上訴人與中油公司之保險約定, 適用英國海上保險法第79條第2項規定,不得以上訴人名義 代位提起訴訟云云,並不足採。
⒉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規定保險人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 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對 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查上訴人為系爭船舶設 備之保險人,已依保險契約理賠中油公司保險金,中油公司 與被上訴人間所定系爭契約,兼有買賣與承攬性質,為兩造 所不爭執。上訴人主張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第294條 規定,取得中油公司對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360條 、495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並得代位行使,亦屬有據。被 上訴人辯稱中油公司並未將系爭契約之債權,讓與上訴人云 云,並不足取。
⒊保險法第53條所定保險人之代位權,係權利之法定移轉,即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係承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而 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應以被保險人可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查系爭契約之施工說明書第8條第2項記載:「承包廠商須 保證所供應之設備於交貨時,無論在設計或施工方面均無任 何缺點或不當之處,於驗收後之二年保固期限內,如果所供 應之設備發生任何運轉或操作缺點,承包廠商應無條件更換 或予修理妥當」等語(見原審審保險字卷第13頁)。另器材 採購契約條款第19條第1項亦載:「在買方完成驗收前或保 證期間內,若契約器材全部或部分發生瑕疵或不符契約規定 而需修理、調整、換貨或賠償者,售方應於規定期限內自行 負擔費用及風險儘速辦理補救措施至買方接受為止。如未能 於期限內改正,買方得⒈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其費用由廠 商負擔」、「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等語(見原審審保險字卷 第16頁背面)。又工程(作)保固切結書第1條並載:「僅 遵照該工程(作)契約保固條款之規定,出具本保固切結。 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驗收合格日)起至九十七年 九月五日止,共二年為本工程(作)保固期間」等語(見原 審審保險字卷第19頁)。顯見系爭契約所定保固期間為95年 9月6日起至97年9月5日止。再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97年8月 25日送達被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可考(見原審審保險字卷 第36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對中油公司履行上開保固 責任之事故發生於96年3月31日,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 債權讓與之通知,並未逾系爭契約所定保固期間。又系爭契



約兼有買賣與承攬性質,為兩造所不爭執,而民法第365條 及第514條規定之權利行使期間有所不同,系爭契約之工程 保固切結書自得獨立於民法第514條規定外,另為約定工程 保固期間。被上訴人辯稱其保固責任已經過民法第514條所 定1年之除斥期間而消滅云云,並不足取。
㈡系爭引擎故障之原因是否屬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保固責任之 範圍?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所負保固責任,是否包括不明原因 之引擎故障?於95年9月6日辦理驗收並為交付時,系爭左引 擎是否有共振現象?
⒈查系爭契約記載品名為系爭引擎(含舊機拆卸分裝繳庫及新 機運交安裝試車,見原審審保險字卷第18頁)。又施工說明 書第8條第2項記載:「承包廠商須保證所供應之設備於交貨 時,無論在設計或施工方面均無任何缺點或不當之處,於驗 收後之二年保固期限內,如果所供應之設備發生任何運轉或 操作缺點,承包廠商應無條件更換或予修理妥當」等語(見 原審審保險字卷第13頁)。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包括系爭引 擎之購買及安裝,安裝之範圍,包括將系爭引擎置放於船上 ,且調整至與船舶及其他設備配合,以達安裝之效用,固屬 有據。
⒉系爭船舶於96年3月30日因中間軸承墊片掉落而停止使用左 主機,96年3月31日航行期間,輪機長於上午10點40分許發 現左主機前方與空氣離合器間之「中間軸承座兩側固定螺絲 鬆脫造成左主機嚴重震動」而停機,經事後拆解發現左引擎 受損情形為曲軸在第一道曲軸軸承處配重塊前斷成二段、曲 軸第一道主軸承刮傷,中段、後段無摩擦現象,曲軸上齒輪 有12齒損壞、惰輪齒輪有5齒損壞、連桿第1缸、第2缸的連 桿之軸承金屬刮傷,引擎本體「cutting damage」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台北海事檢定有限公司公證報告及中華 機械公司服務報告可稽(見原審保險字卷第113頁、審保險 字卷第70頁)。上訴人主張系爭引擎發生曲軸斷裂,是由於 曲軸「扭曲共振」所造成,而此係因原廠技師李金福告知被 上訴人後,被上訴人置之不理,未採取任何改善措施、亦未 告知中油公司,終至該主機曲軸於日後使用中,因達到應力 值,導致全面斷裂而毀損,並引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輪機工程 學系鑑定報告書(下稱海大鑑定書)為證。查: ⑴海大鑑定書固載:「中油10號油駁船左主機引擎曲軸裂斷之 成因,可判定是來自引擎本身臨界轉速而產生之扭曲共振。 雖然引擎所造成之共振是無法避免,但是還是可以設計方法 來減緩之,如增加彈簧和阻尼器。中油10號油駁船在測試, 發現左主機引擎引發震動後,既無任何補強措施和作為,卻



任由中油10號油駁船在引擎共振環境中,出海作業因而造成 左主機引擎曲軸裂斷的結果」、「本引擎曲軸共振會發生於 轉速為1820RPM處(參見中華機械公司95年8月22日服務報告 ),而接近額定轉速1800RM,這種結果實為不妥。會出這種 曲軸共振現象,可能是因為當初引擎之設計是以水平推進器 為主要考量,而非中油十號垂直式推進器。便縱如此,這些 不妥的地方,本應該在試車發現後就要補強完畢。很可惜的 是,測試工程師發現引擎有震動現象而要求客戶注意,但顯 然客戶端並不在意,而讓中油10號在測試後就進行出海作業 ,埋下日後曲軸斷裂的後果。至於如何減輕或緩和共振的力 道,則可加裝彈簧(Springs)和阻尼器(Dampers)解決之 」等語(見外放鑑定書第10、16頁)。
⑵惟中華機械公司技師李金福於服務報告記載:「8/22③空載 試車一切正常。law idle約650rpm,high rdle約1820rpm( 請客戶注意震動問題)」、「8/24出海測試,一切正常, 000-0000rpm,再次建議,檢查引擎震動問題」等語(見原 審審保險字卷第111頁)。針對上開服務報告,李金福於原 審到場證稱:「(中油十號船柴油引擎有去測試?)有,我 是95年8月22日去做啟動測試」、「(當天有無發現引擎異 常震動?)我有一張報告,當天有這個特徵但是不確定,不 確定的原因是中油十號船功能性不完善,所以不能講是否是 引擎的問題,這艘船的引擎是汰舊換新,客戶跟我們買,我 們必須確認引擎是否相同規格,當天船上的操車控速器有問 題,所以我並沒有辦法做控速,所以那天的情況只是懷疑引 擎是否有震動問題,建議客戶去做確認。95年8月23日又去 ,與上面狀況一樣,因為上面狀況沒有解決,等到95年8月 24日接到通知,告知要出海測試,所以配合客戶出海測試, 95年8月24日當天確認控速器正常,引擎可以從650RPM到1860 RPM,控速正常,一樣有發現引擎有震動,所以請客戶確認 是否有其他問題,所以再次請客戶確認關於引擎的震動有無 異狀」、「(這種震動是否屬正常?)我如果是驗收者的話 ,我一定會要求要更好,且是否屬正常要看測試標準的採用 」、「(震動要看測試標準,本件引擎有無測試標準?)我 們沒有被要求要做震動測試,原廠製造有標準,但是牽涉到 機器裝置的環境,裝置後就沒有震動的標準,我們並沒有被 要求作裝置後的標準」、「(震動是否可以確認是安裝引起 的?)我片面沒有辦法確認,因為我沒有檢查」、「(引擎 震動的現象就你的看法,是否可能是安裝引擎引起?)我不 能斷言」、「(95年8月22日所看到的震動,是一啟動就發 現?還是加速到1860RPM才發現震動?)加速以後才發現,



加速到多少忘記了」、「(95年8月24日出海測試一切正常 ,是否可以排除引擎軸心中心線有偏離的問題?)證人出海 測試正常是指操車控速器正常,引擎控速650到1860RPM沒有 問題,這當然包括引擎本體正常」、「(95年8月24日確認 引擎本體沒有問題,就你的立場引擎有必要再做改善?)不 需要」等語(見原審保險字卷第171-173頁)。李金福復於 本院到場證稱:「(以測試報告第三點記載一切正常,注意 震動的問題,是否是在1820RPM時發生?是發生如何的震動 ?)本事件是機器裝好後通知我們去測試,第一次發生控速 器異常,轉速拉不起來,解決之後再通知我們去測試,就是 這張測試報告,當天從怠速到額定轉速都沒有問題,我只是 站在廠商的責任盡告知的義務,請客戶注意震動問題,但是 是如何的震動我已經不記得了,對我來說當天的引擎測試是 OK的,至於安裝的部分我們沒有權利要求檢測」、「(在測 試報告8月24日的記載,為何又建議檢查引擎震動的問題? )8月22日時引擎的轉速沒有問題,但因為控速器有問題, 無法做負載測試,當時覺得有震動的問題,也可能是控速器 也可能很多原因,我無法確定」、「(8月22日第4點船上的 控速器是本件引擎設備之一還是船上的自有設備?)是船上 的,不是引擎上的」、「(8月22日的第三點與8月24日的震 動是認為什麼情況才需要特別提醒客戶注意?)8月22日的 第三點在證明引擎轉速是正常的,我們交給被上訴人的機器 是沒有問題的,至於震動的問題為何產生我不知道。震動是 在轉速何時發生我不記得了,1820RPM只是表示是從650RPM 到1820RPM的轉速引擎都沒有問題」、「(提示測試報告8月 22日及8月24日當時寫注意震動問題是寫在1820RPM及1860 RPM之後,你這樣寫是表示在1820RPM發生震動?)絕對不是 」、「(告知客戶請注意震動的問題,有無建議如何改善? )不是我業務範圍,所以我沒有告知如何改善也不需要告知 如何改善」、「(公司是否會採在離合器加裝彈簧或阻尼器 來改善震動的方法?)如果離合器是我們公司的,我們可能 會採用這樣的方法,如果離合器不是公司的,我們不會採用 這樣的方法,因為這涉及專業及所有權的問題。如果離合器 不是公司的,但我們負責安裝的話,我們會去把責任和界面 確定清楚。這個案子我們賣的引擎不含離合器」、「(上述 的回答是否指本件應該在離合器加裝彈簧?)這東西我完全 不知道」、「(這台引擎是否適用垂直或水平推進器的船舶 ?)都適用,只是其他相關配備的配置的問題」、「(依照 你的工作經驗是否曾經發生和本件相同的震動情形?)這必 須做機組的檢測,有的震動只是共振的現象是正常的,本件



的震動是否是正常的共振現象,必須經過檢測」、「(你所 提到的共振現象是什麼?請具體陳述?)這在教科書上有說 明,引擎轉動會有震動,其他機器轉動也有震動,如果在同 一個點就是共振」、「(你所說的共振現象,正常與不正常 的判斷標準為何?)必須經過檢測才會知道正常還是不正常 」、「(95年8月24日出海測試當時引擎是否安裝完畢?) 對我的範圍來說是OK,對船上來講就不是我業務範圍」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186-188頁)。顯示李金福於95年8月22日及 同年月24日,就系爭引擎安裝作測試,認定引擎可以從650 RPM到1860RPM,測試正常。至於李金福請上訴人確認關於引 擎的震動有無異狀,是因有的震動,只是共振現象,是正常 的,且無法確認是安裝引起,也可能是控速器,也可能很多 原因;又震動是加速以後才發現,加速到多少不記得,但並 不是在1820RPM發生震動;又因出售的引擎不含離合器,故 不會採在離合器加裝彈簧或阻尼器來改善震動的方法。 ⑶查中油公司於系爭契約指定採購系爭引擎,有招標單及訂購 契約為證(見原審審保險字卷第10、18頁)。是系爭引擎是 否適用於中油10號垂直式推進器,並非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 保固責任之範圍。又海大鑑定書以測試時發生震動,是發生 於轉速為1820RPM處一節,有誤認李金福服務報告記載情形 ;則其據此認定該共振轉速很接近額定轉速,致中油10號常 在共振環境下工作,引擎曲軸豈有不裂斷之理,尚難憑採。 再者,系爭契約之安裝,不包括離合器,上訴人無法自行在 離合器增加彈簧和阻尼器等設計方法來減緩震動情形;且中 油9號及中油10號船舶建造迄今,所安裝之左右引擎型號均 依原廠設備,不必於動力裝備加裝彈簧或阻尼器,有中油公 司油品行銷事業基隆儲運處100年9月26日基基發字第100001 51596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48-149頁)。是依中油公 司安裝同型號引擎之油駁船,均無於動力裝備加裝彈簧或阻 尼器之必要,自難認被上訴人有告知中油公司須於動力裝備 加裝彈簧或阻尼器,以免除震動之義務。上訴人執此主張被 上訴人隱匿不告知云云,並不足採。且中油公司於同年9月6 日由主驗、會驗及監驗人員會同實地出海試車1小時,核予 驗收,並依約辦理付款,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驗收紀錄為 證(見原審保險字卷第248頁),其上並無系爭左引擎有異 常震動之記載。證人即中油公司油駁監理闕渭洲於原審並到 場證稱:「(95年9月6日驗收永上峰公司承攬的引擎時,你 是否在場?)有」、「(驗收項目為何?)左引擎的運轉及 試車」、「(驗收有無合格?)有通過驗收」、「(驗收當 場有無引擎震動的問題?)沒有討論這個情形」、「(啟動



引擎的時候,是否有發現嚴重震動?)印象中是沒有」(見 原審保險字卷第142頁、第180頁背面)。任義章於中油公司 另案訴請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之原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2號民 事事件(下稱原法院852號事件)中亦到場證稱:「(95年9 月6日本件引擎驗收合格後,到96年3月30日之間,是否有發 現引擎有震動的問題?)沒有嚴重的震動。一般開車時,都 會有震動,如果不是嚴重的震動,不影響到機器的運作,是 可以接受的」等語(見原審保險字卷第178頁)。顯見被上 訴人辯稱試車後,業由被上訴人技師林世寬重新確認調整, 已排除李金福於服務報告中所陳疑似震動問題,並非無憑。 海大鑑定書以中油10號在測試後,被上訴人未採任何補強措 施和作為,任由中油10號油駁船在引擎共振環境中出海作業 ,認定係左主機引擎曲軸裂斷的原因,是難憑採,自不足以 作為被上訴人就系爭事故應負保固責任之依據。上訴人執此 主張被上訴人未就震動問題進行檢測,確認並解決問題云云 ,並不足取。
⒊上訴人另主張系爭引擎之中心線不正,亦為本件事故之原因 ,並以台榮公司輪機長任義章之證述為立證方法。查任義章 於原法院852號事件中到場證稱:「左引擎與中間軸承是分 開的配件,但是是有因果關係的,因為機器的中心線是靠中 間軸承的墊片來調整的,如果中心線不正,引起曲拐軸震動 ,嚴重時就可能會引起曲拐軸斷裂,而且會引起中間軸承的 鬆脫,墊片掉落以後,變成中心線跑掉,會造成曲拐軸更嚴 重的震動,形成惡性循環,以致形成曲拐軸的龜裂或斷裂」 等語(見原審保險字卷第177頁背面)。顯示任義章僅係自 機械原理說明造成曲拐軸斷裂之可能原因,並非指證系爭引 擎中心線確有不正,且為導致曲拐軸斷裂之原因。且依海大 鑑定書亦指出:「主機本身的中心線在引擎出廠前就會校正 自己中心。如果主機不正,出廠試車前(或是出航試車時) 就會發現」、「中間軸承的中心線必須的對正引擎主軸的中 心線(而不是引擎曲軸的中心線對中中間軸承的中心線)。 因此,本事件和主機是否安裝妥當無關」、「主機引擎中心 線不正,固然會引發引擎震動問題,但比起曲軸所產生的共 振的問題,那是微不足道的事件」、「本事件中7個軸承只 有前端軸承損毀,足見本事件和引擎曲軸中心線不正無太多 關聯」(見外放鑑定書第15頁)。顯見系爭引擎之中心線是 否不正,並非本件事故之原因。上訴人執此主張系爭引擎之 中心線不正,造成系爭左主機毀損,屬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 保固責任之範圍云云,亦不足取。
⒋至被上訴人於95年5月18日致函中油公司,表示:「本公



司95年1月15日承攬貴公司中油十號油駁船右主機(按:應 為左主機之誤)更新工程,現因不明原因故障,依合約施工 說明書第八條之規定執行保固責任。96年5月16日經雙方 及保險公司開協調會,會後與保險公司商議確定由本公司拆 檢,認定責任歸屬。為求實際故障原因,請貴公司儘速安 排中油十號油駁船停船拆檢,並通知保險公司」等語(見原 審審保險字卷第71頁)。顯示被上訴人上開函文,旨在促請 中油公司儘速安排停船拆檢,以明責任歸屬,並無承認系爭 船舶左主機之故障係其應負保固責任範圍之真意。況上訴人 自陳被上訴人於上開函文發函前之96年4月2日,即已向中油 公司表明「其安裝之機組並無問題」,且拒絕修繕該故障之 主機等情(見原審保險字卷第103、104頁),益徵被上訴人 並無承認自己應負保固責任之意。上訴人執此主張被上訴人 已自承應負保固責任云云,亦非有據。
⒌查系爭契約之保固範圍,包括系爭引擎之購買及安裝,並不 包括安裝中間軸承及中間軸承座;系爭船舶於96年3月30日 因中間軸承墊片掉落而停止使用左主機;依系爭船舶之輪機 日誌記載,至96年3月31日航行期間,輪機長傅軻德於上午 10點40分許發現左主機前方與空氣離合器間之「中間軸承座 兩側固定螺絲鬆脫造成左主機嚴重震動」,為兩造所不爭執 。次依台北海事檢定有限公司公證報告記載:「前述墊片、 移位或偏離及掉落之可能原因為海上風浪、或設計及結構上 的缺陷、或人員因素」等語(見原審保險字卷第86頁)。即 依公證報告,認為中間軸承墊片鬆脫,有天災、人為因素及 設計、結構上的缺陷等多種可能原因;然未提及該軸承座螺 絲鬆脫係因被上訴人安裝系爭引擎有瑕疵造成震動所致。再 依海大鑑定書記載:「依96年3月30日輪機日誌」、「1040 航行中發現左主機前方與空氣離合器間之中間軸承座兩側固 定螺絲鬆脫造成嚴重震動,立即停車」、「1055返回碼頭, 為何1145啟動?不排除可能有人為因素,造成引擎損壞」、 「96年3月31日,4月1日及4月2日,左主機0810啟動,1040 停車」、「為何又於0810啟動,1040停車,運轉2.5小時, 不排除有人為因素」等語(見外放鑑定書補充報告第5頁) 。即系爭引擎損害,並不排除於96年3月30日、31日、4月1 日及4月2日,人為操作所致。則系爭引擎於安裝測試時,既 能控速正常由650RPM到1860RPM,並自95年9月6日驗收起至 96年3月31日,正常航行達7個月,且上訴人於上開人為因素 未排除情況下,就被上訴人供應之系爭引擎具有設計或安裝 上之瑕疵,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上訴人逕指系爭引 擎故障之原因屬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保固責任之範圍,自難



憑採。又系爭契約之施工說明書第8條保固條文第2項記載「 承包廠商須保證所供應之設備於交貨時,無論在設計或施工 方面均無任何缺點或不當之處,於驗收後之二年保固期限內 ,如果所供應之設備發生任何運轉或操作缺點,承包廠商應 無條件更換或予修理妥當」等語(見原審審保險字卷第13頁 ),係揭示被上訴人所負之保固責任,係以瑕疵存在為前提 ,被上訴人所擔保者在系爭引擎無設計上及施工上之瑕疵, 而非擔保一切不明原因所致毀損。則被上訴人應負之瑕疵擔 保或保固責任,當以系爭引擎有該類瑕疵存在為前提,否則 無異令被上訴人負擔非其所能預見或控制之風險,自非合理 ,亦當非當事人立約之本意。上訴人以系爭主機既已發生曲 軸斷裂等損害,無論原因為何,即便為不明原因故障,被上 訴人亦應依系爭合約保固之約定,負責修繕,並負擔一切損 害之賠償責任云云,亦不足取。
㈢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系爭引擎具有被上訴人應負瑕疵擔保或約 定保固責任之事由,則其依系爭合約保固責任約定及民法第 360條、495條瑕疵責任規定,請求賠償修繕系爭引擎所支出 費用之損害,即屬無據。是本件關於中油公司有無要求被上 訴人限期修繕?中油公司是否在被上訴人未於期限內修繕後 ,始依照器材採購契約條款第19條第1項之規定發包中華機 械公司修繕?中油公司有無催告修繕之義務?修繕之總金額 3,185,000元是否為合理之修繕費用?保固責任是否應扣除 折舊費用?其中是否有包括非屬被上訴人保固責任範圍之修 繕?如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其主張中油公司與有過失是 否有理由等爭點,本件自毋庸併予審究。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債權讓與、系爭契約及民法第360條、 第49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101,28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舉證,核於前揭 判斷無影響,爰不贅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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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海事檢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上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