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9年度,881號
TPHV,99,上,881,2012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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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邱坤亮
被上訴人  邱坤道
            00號
      邱坤郎
            號2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19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內第一筆土地新竹市○○段969地號田地目面積330.41平方公尺之「被告即上訴人權利範圍」欄書為「5045分之1260」者,應更正為「5040分之1260」。 理 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判決正本附表內第一筆土地之「 被告即上訴人權利範圍」有顯然錯誤,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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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