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李碧珠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柯靜茹
上 訴 人 朱菊芳
王政恒
簡文敏
王國蘭
黃淑卿
劉瑞菊
陳柏霖(即陳宗熙).
陳文俊
施欣欣
洪志承
徐南凱
劉清宗
陳文娟
被 上訴人 簡錦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魏憶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王政恆」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政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狀、答辯狀均記載王政「恆」,惟據聲請人王政 「恒」所提出身份證影本,核其所載號碼、住址與起訴狀所 載尚無不符,爰准依前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駱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