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1年度,706號
TPHV,101,抗,706,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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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706號
抗 告 人 蘇繼棟
上列抗告人因與沈福勝等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4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進行中,受訴法 院審判長所為關於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同法第51條並無 得抗告之規定,則審判長所為裁定,依法即不得抗告。二、查相對人沈福勝盛虹建設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欣如建設有限 公司間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法院以101年度審重 訴字第15號受理繫屬中,相對人聲請為欣如建設有限公司選 任特別代理人,經該院裁定選定為抗告人,抗告人不服,提 起抗告。此項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說明,不得 抗告,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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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虹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