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112號
TPHV,101,上易,112,2012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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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李家慶即謝石頭之.
      李淑慧即謝石頭之.
      李淑齡即謝石頭之.
      謝陳麗瑛
      謝周麗華
      詹麗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金宏
被 上訴人 李謝瑞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1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 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款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謝石頭將其所有股票贈與上 訴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有害及其債權,依民法 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訴請撤銷贈與契約,並請求返還受贈 股份。因謝石頭於原審訴訟繫屬中死亡,李家慶、李淑慧、 李淑齡為謝石頭之繼承人,渠等本於繼承關係承受本件訴訟 ,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於李家慶、李淑慧、李淑齡、謝陳 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必須合一確定,是本件雖僅有上訴 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其 效力自及於共同訴訟人之李家慶、李淑慧、李淑齡,爰列李 家慶、李淑慧、李淑齡為上訴人。
二、本件上訴人李家慶、李淑慧、李淑齡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緣謝石頭(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28日死亡,上訴人李家 慶、李淑慧、李淑齡為其繼承人)在50幾年間邀被上訴人共 同投資購買坐落臺北縣五股鄉○○段塭底小段28-1地號土地



(嗣另分割出同小段28-4、28-5地號土地)、臺北縣五股鄉 ○○地○段石土地公小段113 地號土地,並約定該2 筆土地 如日後賣出時,依照各人投資比例分配賣得價金,其乃先後 以前開土地總價金之3 分之1 、4 分之1 之比例出資。嗣該 等土地分別於73年間、90年間售出,詎謝石頭並未依約給付 被上訴人價金,依兩造之約定,被上訴人得請求謝石頭給付 土地價金新台幣(下同)1,100 萬元。被上訴人就此事於94 年間對謝石頭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前開款項,並獲勝訴確定 判決在案(即原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67 號、本院95年度重 上字第259 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 ㈡被上訴人於96年間持前開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請對謝石頭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詎被上訴人查知謝石頭於95年4 月19日即將其所有訴 外人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寶公司)之69,375 股贈與上訴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有害及被上訴 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謝石頭 與上訴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就該等股份所成立之 贈與契約,並依同條第4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謝陳麗瑛、謝 周麗華、詹麗玉將原受贈股份返還謝石頭。
㈢求為判決:
⒈謝石頭、上訴人謝陳麗瑛就嘉寶公司,於95年4 月19日所 為贈與股份23,125股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⒉上訴人謝陳麗瑛就前開贈與所為之股份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
⒊謝石頭、上訴人謝周麗華就嘉寶公司,於95年4 月19日所 為贈與股份23,125股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⒋上訴人謝周麗華就前開贈與所為之股份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
⒌謝石頭、上訴人詹麗玉就嘉寶公司,於95年4 月19日所為 贈與股份23,125股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⒍上訴人詹麗玉就前開贈與所為之股份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二、上訴人則以:謝石頭將其所有訴外人嘉寶公司半數股份69,3 75股過戶給上訴人謝周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三位媳婦, 皆有繳交贈與稅,並非為脫產之目的。又被上訴人前曾於94 年5 月間就謝石頭積欠被上訴人1,100 萬元提起請求履行契 約訴訟,經原法院於94年12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敗訴在案。 謝石頭本欲將其於嘉寶公司之另一半股份69,375股過戶給被 上訴人三位女兒,但因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謝石頭就將 過戶事宜暫時擱置。謝石頭在新北市樹林區尚有27筆土地之 不動產可供被上訴人求償,其若有意脫產,理應會於被上訴



人向原法院提起履行契約訴訟時,即刻辦理過戶,而非等原 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敗訴後始辦理過戶。況謝石頭真有意脫產 ,何不將其所有嘉寶公司之全部股份一次全部贈與過戶,卻 留下一半之股份,實與常情不符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判決㈠謝石頭與上訴人謝陳麗瑛間於95年4 月19日就嘉 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125股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 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㈡上訴人謝陳麗瑛應將前開股份移 轉登記塗銷。㈢謝石頭與上訴人謝周麗華間於95年4 月19日 就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125股所為之贈與行為 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㈣上訴人謝周麗華應將前開股 份移轉登記塗銷。㈤謝石頭與上訴人詹麗玉間於95年4 月19 日就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125股所為之贈與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㈥上訴人詹麗玉應將前開股 份移轉登記塗銷。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 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於94年在原法院對謝石頭提起訴訟,主張謝石頭在 50餘年間邀其共同投資購買坐落臺北縣五股鄉○○段塭底小 段28-1地號土地(嗣另分割出同小段28-4、28-5地號土地) 、臺北縣五股鄉○○地○段石土地公小段113 地號土地,並 約定該2 筆土地如日後賣出時,依照各人投資比例分配賣得 價金,其乃先後以前開土地總價金之3 分之1 、4 分之1 之 比例出資。嗣該等土地分別於73年間、90年間售出,詎謝石 頭並未依約給付伊價金,爰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謝石頭給付 土地價金1,100 萬元,並獲勝訴確定判決在案(歷審案號: 原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67 號、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259 號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
㈡被上訴人在96年間以前開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在板橋 地院以96年度執字第84441 號案件,聲請強制執行謝石頭對 訴外人嘉寶公司之股份137,800 股,惟嘉寶公司函覆板橋地 院,略謂:謝石頭已在95年4 月19日將其所有嘉寶公司股份 69,375股贈與上訴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每人受 贈數額為23,125股,故其對嘉寶公司之持股僅餘68,425股。 嗣被上訴人在該強制執行程序中,以957,950 元承受謝石頭 對嘉寶公司之股份68,425股。
㈢被上訴人對謝石頭之前述債權,迄未全額獲償;謝石頭於95 年4 月間贈與上訴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各23,125 股嘉寶公司之股份時,除於前開執行案件遭被上訴人查封之 不動產外,並無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對被上訴人之債務。



五、本件爭點:
㈠被上訴人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是否逾1 年之除斥期 間?
㈡謝石頭所為前開贈與股票予上訴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及詹 麗玉之行為,是否有害及被上訴人之債權?
六、按民法第244 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 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5 條定 有明文。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 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 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㈠查原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37 號,被上訴人與謝石頭、嘉寶 公司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謝石頭對 嘉寶公司有股東權69,375股存在。嘉寶公司於98年2 月18日 提出答辯㈠狀,辯稱謝石頭已於95年4 月19日將69,375股贈 與上訴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等語,上情經本院調 閱原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37 號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卷宗為實 。是被上訴人主張伊係於97年10月間對謝石頭及嘉寶公司提 起確認股權存在之訴訟,嘉寶公司提出答辯㈠狀,伊才知悉 有撤銷原因等語,可以採信。
㈡被上訴人於98年2 月間始知悉謝石頭將股票贈與上訴人謝陳 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有害其債權之情事。是被上訴人 於98年3 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行使民法第244 條撤銷 權1 年之除斥期間。
七、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 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撤銷債務 人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者,祇須具備下列之條件,㈠為債 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㈡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㈢其法 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㈣如為有償之法律行為,債務人 於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 知其事情。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無論為 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 323 號判例要旨參照)。
㈠查被上訴人於94年間對謝石頭提起履行契約訴訟,主張謝石 頭在50餘年間邀其共同投資購買坐落臺北縣五股鄉○○段塭 底小段28-1地號土地(嗣另分割出同小段28-4、28-5地號土 地)、臺北縣五股鄉○○地○段石土地公小段113 地號土地 ,並約定該2 筆土地如日後賣出時,依照各人投資比例分配 賣得價金,其乃先後以前開土地總價金之3 分之1 、4 分之



1 之比例出資。嗣該等土地分別於73年間、90年間售出,詎 謝石頭並未依約給付伊價金,爰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謝石頭 給付土地價金1,100 萬元,並獲勝訴確定判決在案,即原法 院94年度重訴字第867 號、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259 號、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有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259 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裁定、民事判決確 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7至39頁),兩造不爭執,可 認為實。
㈡次查,被上訴人在96年間持前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 強制執行謝石頭對第三人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之 存款債權及持有股份、對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嘉寶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持有股份 1,378,000 股、對第三人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持有股份 13,070股,及謝石頭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123 、13 2 、139 、412-4 、412-5 、412-6 、414 、414-2 、415 、416 、417 、419 、419-2 、422 、422-2 、423 、423- 4 、423-5 、423-6 、424 、424-4 、424-5 、424-6 、44 0 、443 、443-2 、476 地號土地持分,經執行分配結果, 其中拍賣股票受償20,060元,以957,950 元承受謝石頭對嘉 寶公司之股份68,425股,98年2 月17日以債權抵繳承受其中 11筆樹林區○○段不動產(其他16筆土地由其他共有人優先 購買),至98年9 月9 日共受償1,961,155 元,被上訴人之 債權並未全額受償,上情經本院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 度執字第84441 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案卷查核屬實,可認謝 石頭之財產不足清償被上訴人之債權。
㈢再查,被上訴人訴請謝石頭履行契約事件,於原法院94年12 月30日以94年度重訴字第867 號判決被上訴人敗訴,該事件 於第二審繫屬中,謝石頭於95年4 月19日將嘉寶公司69,375 股贈與上訴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各23,125股,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度贈與稅繳款書、贈與稅繳清證明 書、嘉寶公司97年7 月31日股東名簿在卷可稽(原審卷第8 至10頁)。是謝石頭於其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訴訟尚未判 決確定前,即將股票無償贈與並移轉所有權予上訴人謝陳麗 瑛、謝周麗華詹麗玉,謝石頭其他財產不足供清償其對於 被上訴人之債務,足認謝石頭所為贈與股票之無償行為有害 及被上訴人之債權。
㈣綜上,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 請求撤銷謝石頭、上訴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就嘉 寶公司於95年4 月19日所為贈與股份各23,125股之債權行為 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上訴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



詹麗玉就前開贈與所為之股份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為有理 由。
八、末查,訴外人謝石城謝耀昆間板橋地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 6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15 3 號判決主文第二項命謝耀昆應將臺北縣樹林市○○段第17 0 、75、225 、64、175 、179 、307 、177 、176 、176- 1 地號等10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各4 分之1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謝石城,有本院100 年6 月22日99年度重上字第153 號判決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至60頁)。上開案件尚未確定,且謝 石頭非該案件之當事人,非判決效力所及。上訴人辯稱謝石 頭有臺北縣樹林市○○段170 地號等10筆土地應有部分4 分 之1 ,公告現值達40,400,012元,足供清償對被上訴人之債 權,故謝石頭所為股票贈與行為無害及被上訴人之債權等語 ,為不可採。
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 ,請求撤銷謝石頭與上訴人謝陳麗瑛謝周麗華詹麗玉間 請求撤銷股票所有權之贈與行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該 股份移轉登記,為有理由。原審判命謝石頭與上訴人謝陳麗 瑛、謝周麗華詹麗玉間股票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應 予撤銷,及股份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 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 第385 條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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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