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0年度,65號
TPHV,100,上更(一),65,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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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㈠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鍾源泉
鍾阿興
鍾騰雲
鍾國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火旺
被上訴人 劉廷亮
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律師
參 加 人 賴嘉政
賴瑞貞
賴瑞彩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耀昭
參 加 人 賴民生

訴訟代理人 賴民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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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