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 楊中人
被 上訴人 莊雅玲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黃雯惠 法官鍾任賜」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鍾任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