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7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毅
馮定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巾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慶華
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律師
李巾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
度易字第806 號,中華民國97年9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10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邱毅、馮定國、李慶華部分撤銷。
邱毅、馮定國、李慶華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毅、林惠官(於民國98年8 月26日死 亡,其上訴部分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24日撤銷原判決,改諭 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馮定國、李慶華均係中華民國第 5 屆立法委員。緣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辦 理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務,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34條第6 款規定,應於93年3 月20日投票日後7 日內公告 當選人名單,中選會遂預定於93年3 月26日下午3 時許,在 臺北市○○區○○路5 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0樓中 選會會議室,召開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公告當選人名單,詎 被告邱毅、林惠官、馮定國及沈智慧(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獲悉上述訊息後,竟未經向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第一分局)申請許可,於同 日中午約12時20分至40分間,分別或偕同委員助理及各百餘 名支援民眾或由群眾伴行,自立法院群賢樓前步行至濟南路 ,與稍早由不詳人士所發動,由2 輛大型遊覽車載運至濟南 路下車之群眾,前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中央聯合辦公大 樓」南棟前庭集結。維持該大樓警衛勤務之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第六總隊(下稱保六總隊)員警及轄區中正第一分局支 援警力在現場指揮官副分局長王嘉衡率領下,組成多道警力 列陣於大樓前防範。下午約1 時許,沈智慧以麥克風向群眾 發表:在座的父老兄弟姊妹,大家午安,大家好,我要跟各 位說的是全世界都一樣,包含美國,當美國高爾跟布希總統
選舉有爭議的時候,美國也是公開重新驗票對不對…等詞演 講,未久,民眾馬希超、林吉沐(其2 人所涉部分業經本院 以93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以腳踹破公告 欄玻璃,引發現場一陣不小騷動,約1 時5 分至20分間,被 告邱毅使用手提麥克風向群眾發表:各位勇敢的臺灣人民, …高雄法院跳電,停電2 個多鐘頭…我已經叫我服務處去包 圍地方法院了…,…各位大家身體要顧好,等一下3 點樓上 要開會…;…只要顧好,他就不能公佈,不要臉、卑鄙、下 流的阿扁就不能當總統了,大家身體要顧住,不要讓他公佈 好不好?…等內容之演說;被告林惠官亦對群眾發表:各位 熱愛中華民國的各位鄉親,我們今天為了維護我們臺灣民主 ,下著雨,我們來到中選會,只要一個真相,各位說是不是 啊,我們非常理性,我們只要一個公道,各位說是嗎?相信 今天3 點鐘,中選會所有的委員要開會,我想我們來到中選 會,我們要告訴黃石城主委跟所有中選會的委員,在真相未 明之前,暫停公告,各位說是不是啊…等內容之演說;其間 ,或由委員助理或不詳姓名人士帶領群眾高喊「真相未明, 暫緩公告」、「阿扁作票、立即下臺」等口號。至約同日下 午1 時3 、40分許,被告邱毅、林惠官、馮定國及沈智慧獲 中選會之許可,進入「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0樓中選會 辦公室之會客室,被告李慶華則於被告邱毅、林惠官、馮定 國、沈智慧等人進入「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不久後,亦偕同 助理抵達該處,加入前開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舉行未經申 請許可之聚眾活動,在群眾鼓噪後,旋與立委關沃暖(另案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廖風德等人獲准進入「中央聯合 辦公大樓」10樓中選會會客室,欲於中選會委員開會時進入 開會議場表達暫停公告之意見。而前開數百名群眾於同日下 午2 時至4 時20分許間,則聚集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前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立法委員助理及動員之民眾輪流以 小型麥克風演講、呼口號、歌唱,並數次與維持秩序之警員 發生推擠;其間獲准在10樓中選會會客室等候之沈智慧、被 告馮定國、邱毅、林惠官等人,為表達意見或與中選會主委 面談,與在走道上由警方所組成之人牆發生多次推擠,沈智 慧並對在10樓採訪之媒體稱:它不是我們全民的中選會,是 陳水扁的中選會等語;被告馮定國則發表:無恥的中選會, 中選會的委員是阿扁的走狗等侮辱中選會委員等公務員或他 人及中選會公署之言論。另被告李慶華則於下午約4 時許, 下樓至1 樓向群眾稱:我們這些立委進去以後,我們想跟黃 石城還有中選會的委員們溝通,但是我們要進到會議室被外 面很多層層警衛攔阻等語,下午4 時20分許,沈智慧、被告
邱毅及一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在1 樓大門前,由沈智慧 以擴音器向群眾稱:誰是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我們一起進 去告訴這些這些委員好不好?說現在還不是時候好不好?因 為你的總統也是我的總統,所以要驗票對不對?還沒有驗票 對不對?立法院在修法還沒有修對不對?民進黨自己說修法 而且追溯這一屆的總統有效,現在立法朝野正在協商對不對 ?請那些委員諸公諸婆們先不要通過好不好?我們進去告訴 他們好不好等語,旋該一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高喊「衝啊 」,群眾附合高喊「衝啊」,隨即齊往前衝,頓時,一樓大 門玻璃被群眾踹破,石頭、雞蛋、棍棒齊飛,群眾紛紛湧入 一樓大廳,現場一片混亂,時現場指揮官王嘉衡於下午4 時 30分、4 時35分、4 時37分許,分別完成舉牌警告、舉牌命 令解散、舉牌制止等程式,不久,被告邱毅、林惠官亦走進 大廳面對群眾,由被告邱毅先稱:怎麼會這個樣子?都是一 群想作李登輝、陳水扁走狗的;被告林惠官稱:今天非常遺 憾,警察拿警棒開始打我們一些群眾,我們要求警方交出打 人的兇手;被告邱毅復稱:我要上去告訴在開會的黃石城和 中選會委員,讓他們知道在樓下現在的樣子,怎麼會搞成這 個狀況?寧可做陳水扁的走狗,怎麼可以這個樣子呢?…等 侮辱中選會委員等公務員或他人及中選會公署之言辭。約5 時5 分至15分間,被告邱毅、關沃暖、被告馮定國、被告李 慶華、沈智慧等違法集會首謀,在1 樓處一起面對群眾,由 被告邱毅以擴音器對群眾稱:…中選會作出決定了,痛心疾 首,這是臺灣民主最大的恥辱,我們竟然搞出一個陳水扁走 狗的中選會,這是民主的恥辱,…關沃暖對群眾繼稱:各位 鄉親,我們不接受這個公告好不好?這是違法走狗作決定, 不算決定,是不是?並帶領群眾高呼「打倒陳水扁,打倒陳 水扁」口號;被告李慶華繼稱:…各位朋友,我們不承認中 選會的公告,對不對?我們不承認陳水扁是我們的總統,對 不對?我們要在凱達格蘭大道上宣佈連戰、宋楚瑜當選好不 好?並帶領群眾高喊「打倒中選會」、「打倒中選會」、「 陳水扁下臺」等口號;復由被告邱毅以臺語對群眾稱:各位 臺灣人民,今天是臺灣民主最暗淡的一個日子,今天中選會 公然作出違法的事情,公然作陳水扁的走狗,公然作這種卑 鄙下流的行為,這種中選會,人民要將它打倒好不好?各位 偉大的臺灣人民…我們要陳水扁下臺,我們真正的總統是連 戰對不對?馮定國對群眾稱:中選會要根據選票的結果來宣 佈當選,現在選票的結果還沒有出來,因為兩邊都要驗票, …中選會是違法宣告,我們要這些走狗中選會的委員下臺。 被告林惠官繼以擴音器對群眾稱:我們今天非常痛心,中選
會變成陳水扁的走狗,作出反民主、反公平、反公開的決定 …我們看到了臺灣總統的大位,是用偷的、是用騙的、是拐 的、是演的,你痛心嗎?所以在這邊再度呼籲大家,我們不 要死心,我們要自己的總統副總統,大家辛苦了,大家加油 ,堅持到底等侮辱中選會委員等公務員及中選會公署之言詞 。嗣自下午5 時許起至7 時40分間,民眾又多次與警方發生 衝撞、推擠,在1 樓前庭叫囂、揮舞標語及國旗,並使用彈 弓突襲或向警員撥灑紅油漆,竄入1 樓大廳內之群眾大肆破 壞公物,約下午7 時40分及50分中選會工作人員在警方保護 下張貼第11任總統、副總統當選公告,沈智慧、被告邱毅等 人要求王嘉衡以麥克風向群眾呼籲回到凱達格蘭大道,至翌 (27)日清晨5 時許,仍有近百名群眾滯留現場。因認被告 邱毅、馮定國、李慶華均涉犯集會遊行法第29條及同法第30 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 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5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 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明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亦同此意旨)。
三、公訴人認被告邱毅、馮定國、李慶華均涉有上開違反集會遊 行法犯行,無非係以下列各項證據方法為其主要論據:(一)被告邱毅、馮定國、李慶華、林惠官之供述。(二)證人王嘉衡、許世祺、林坤貴、王錦程之證述。
(三)證人殷為瑩、黃家昌、丁旗源之證詞。
(四)中正第一分局聚眾活動蒐證狀況報告表、93年4 月23日北 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361224300 號(起訴書誤植為第00 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剪報資料。(五)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執行「0三二六」勤務檢討報 告。
(六)保六總隊蒐證光碟片及勘驗筆錄。
(七)中正第一分局蒐證光碟片及勘驗筆錄。
(八)台視、中視、華視、民視電視台、東森電視台、中天新聞 台、三立新聞台、TVBS、八大第一台等播出之節目拷 貝帶九捲及台視、中視、華視、八大電視台、TVBS節 目拷貝帶光碟及勘驗筆錄。
(九)東森電視台、民視電視台、中天新聞台、TVBS、三立 新聞台採訪帶光碟及勘驗筆錄。
(十)中正第一分局現場蒐證及自影帶翻拍之照片。四、訊據被告邱毅、馮定國、李慶華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集會遊 行法犯行,而分別以下列情詞置辯:
(一)被告邱毅辯稱:案發當日是沈智慧委員打電話邀伊到中選 會與中選會主任委員來協調是不是可以暫緩公告總統、副 總統當選人,而伊抵達中選會時,已經有群眾聚集在中選 會門口,這些群眾伊並不相識,伊當時受邀向群眾說明準 備上樓的目的之後即坐電梯抵達中選會的現場,之後一直 停留在10樓中選會等待。伊陸續在中選會會客室中看到李 慶華、馮定國、劉政鴻、傅崑祺、林惠官、關沃暖等人, 因此在事件發生衝突的時候,伊並未在現場。且伊等一行 人在中選會與主任委員協調不果,直到當日下午5 點初, 伊才與其他委員一起到達1 樓,此時,警方早已3 次舉牌 結束,現場亦已發生衝突。又當日係因發生319 槍擊案的 疑雲,以及即將進行全國驗票,所以伊才會有到中選會要 求暫緩公告的行動。然民眾從3 月20日晚上,就已經開始 大量集結在凱道上面,要求查明真相,沒有真相就沒有總 統,而中選會的會址接近凱道的現場,凱道的群眾聽說3 月26日中選會要公告總統、副總統當選的名單,自然會向 中選會進行簇擁、集結,沒有任何人做刻意的搧動,也沒 有任何人做指揮、引導,這些群眾與伊既無聯繫也非伊所 帶來的,所以所謂違反集會遊行法與伊無關。再經法院多 次勘驗現場錄影帶結果,可見在衝突發生之現場,尤其是 警方舉牌時刻,均未有伊在現場的畫面,足證警察舉牌的 時候伊確實未在現場。法律講求的是證據,尤其物證的證 據力更高於人證的證詞,而在物證上更應以警方未經剪接
的官方蒐證帶為準,然公訴人僅據證人王嘉衡的證詞認定 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且原審亦逕以認定伊有罪,均並 未遵循證據準則等語。
(二)被告馮定國部分:
(1)被告馮定國辯稱:案發當時伊是立法委員,並為內政小組 的召集人,因為中選會是屬於內政委員會督導的機關,伊 奉親民黨黨團之命,要伊去找中選會主任委員黃石城,當 時伊打電話給黃石城說要去見他,他表示同意,要伊去中 選會找他,因此伊就到中選會去找他,伊到中選會時1 樓 已經聚集很多群眾,伊不知道這些群眾是那裡來的,伊沒 有找人來,伊只是去遞狀,該些群眾與伊無關。伊等在中 選會樓上等候,來來去去將近20多個立法委員都是上來表 達相同的訴求,延後公告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伊等要求 到中選會會議裡面作說明,因為伊是召集人,所以就推舉 伊、劉政鴻、李慶華3 位內政委員會立委進入會場,伊等 要求中選會不可以輕率作決定,因為中選會應該是中立的 機關,但沒有得到中選會的同意,伊等並沒有罵中選會的 官員,中選會做出不合理的決定,想當然是受命於陳水扁 ,而非全國人民,所以伊等並不是罵中選會的委員,伊當 時只是表達個人的意見,沒有侮辱公署的意思。後來伊等 下樓之後,沒有看到警察舉牌,也沒有聽到警察制止,伊 當時很快就離開現場等語。
(2)被告馮定國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以:被告馮定國並未召 集民眾參與,亦未參與指揮群眾,更且未居於現場領導地 位,無解散民眾之義務,因此,公訴人與原審判決以集會 遊行法第29條規定起訴並判決被告馮定國首謀,與法定構 成要件不符。又王嘉衡舉牌之行政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該行政處分通知未送達被告馮定國,命令解散之行政處分 無效,且王嘉衡做行政處分3 次舉牌時,被告馮定國均不 在舉牌現場。況移送主管機關及檢察官所提出之現場錄影 光碟資料,均證明被告馮定國於舉牌時不在1 樓現場,召 集民眾參與、參與指揮群眾或居於現場領導地位,或加入 與民眾繼續一起眾集。至被告馮定國在現場所為之言論, 係出於對於中選會或其委員執意一意孤行之一般評價及個 人感受,該等事件為可受公評,因此,被告馮定國之言論 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免責等語。
(三)被告李慶華部分:
(1)被告李慶華辯稱:案發當天伊到中選會的原因是因為伊是 內政委員會最資深的立法委員,伊要到中選會表達伊的意 見,並把情況跟媒體公告,這就已經達成伊的目的了,伊
沒有必要為如檢察官所起訴的行為。且當天伊只帶伊的3 個助理去,沒有帶1 個群眾去,更沒有發動召集任何群眾 去,伊約當日下午2 時許到,伊到達現場之後下午3 時30 分受黃石城主委的邀請進入會議室說明立場,之後伊下樓 告訴媒體情況,伊再轉身回到中選會,而伊於下午4 時到 5 時間都在10樓中選會,沒有到1 樓,也沒有到廣場,伊 係於下午5 時2 分經中選會委員蔡正隆告知已經要公告, 所以就從10樓到1 樓向媒體說明會議的決定,當時伊並不 知道曾經發生過警察舉牌的事情。而原審認定伊有罪的理 由是證人王嘉衡說舉牌時候伊有在場,沒有去解散群眾, 這與事實不符,且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證人王嘉衡3 次 舉牌的時候伊有在場等語。
(2)被告李慶華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以:本件主管機關依集 會遊行法所為之「警告」、「命令解散」、「制止」3 次 舉牌警告時,被告李慶華均不在場。且本件主管機關所為 之舉牌命令解散、制止等行政處分根本未確實傳達予被告 李慶華,此由證人王嘉衡證述其並非每次舉牌都有看到被 告李慶華即足證之。況本件主管機關所採取短促期間通知 多屬非召集該等群眾之人逕命其解散之手段,尤顯難達到 解散該違法集會遊行之目的,是以本件前揭所謂「警告」 、「命令解散」、「制止」等行為不符比例原則,皆不合 法,縱認被告李慶華當時確在場,亦尚難據此認被告李慶 華確有故意不解散之情。又現場當時非常混亂,證人王嘉 衡之證詞高度不確定,按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原審僅以 證人王嘉衡之證詞逕予認定被告李慶華經警方3 次舉牌後 並未離去或散去之結論,並無可採之餘地。本件被告李慶 華並未犯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訴之罪,而被告李慶華本無犯 罪,自非檢察官或原審所稱之首謀倡議者,觀以群眾既屬 自發、主動參與,被告李慶華尤非首謀倡議者,原審所謂 於多眾集團中居於領導地位之人亦應屬之,被告李慶華亦 不屬之,是首謀者,應對於該集會之聚集與其應有相當影 響權始足當之,由證人馬希超及林吉沐之證述,群眾既自 發聚集,焉能稱被告李慶華為首謀,且若無被告李慶華安 撫群眾,恐群眾之情緒將更沸騰,恐釀成規模更大之群眾 運動。至檢察官起訴被告李慶華犯集會遊行法第30條部分 ,縱被告李慶華有講過起訴書所載的言詞,亦不構成侮辱 公署,被告李慶華當日的談話內容係出於對該事件的感想 、評價與感受,為個人主觀評論,並未有意侮辱等語。五、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 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
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 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 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 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 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故,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 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 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 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 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 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 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 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 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 ,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 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 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3 人既經本院認定應受無罪 之諭知,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六、經查:
(一)被告邱毅、馮定國、李慶華於93年時均係中華民國第5 屆 立法委員。而中選會辦理第11屆總統、副總統選舉事務,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6 款規定,應於93年3 月20日投票日後7 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因前總統陳水扁 、前副總統呂秀蓮當次選舉得票數為最高,中選會乃預定 於93年3 月26日下午3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5 號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0樓中選會會議室,召開委員 會議,討論議決公告當選人名單等情,業據被告邱毅、馮 定國、李慶華供承在卷,復有中央選舉委員會以97年2 月 22 日 中選行字第0973600093號函送之委員會議紀錄在卷 可考(見原審卷五第52-57 頁),是此部分事實先予認定 。
(二)證人即時任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之現場指揮官王嘉衡先後 於檢察官訊問、原審審理、本院審理時,分別為以下證述 :
(1)於93年4 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伊是3 月26日中央
選舉委員會群眾滋擾事件現場指揮官,也是中正一分局現 任副分局長,臺北市○○路5 號中央選舉委員會是中正第 一分局轄區,中正一分局也是集會遊行聲請許可之主管機 關。當日伊等是在中央選舉委員會週邊道路執行職務,保 六總隊則是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園區的駐警人員,立法院也 是保六負責。93年3 月26日伊是在中午12時20分到達現場 ,因為情資顯示立法委員有接待一些群眾,從立法院中山 南路正門口進入立法院,也知道他們要去中央選舉委員會 抗議,當日下午3 點中央選舉委員會要開會可能會貼當選 公告,伊奉命前往防止處理。去到現場伊看到有邱毅、林 惠官、沈智慧、沈佑蓮、馮定國、林正二,正打開立法院 群賢樓大門,帶著約百餘名群眾橫過濟南路欲進入中央選 舉委員會,手上還拿著一份假處分之聲請狀,邱毅、林惠 官、馮定國稱要拿聲請狀給黃石城看,伊等在濟南路二側 所做之拒馬均無效,當時在濟南路保六有拉一道電動之鐵 欄柵門,馮定國、林惠官二人表示群眾一定要跟著他們進 入,伊稱請讓伊向保六總隊協調,委員一定能進,群眾請 留步,林惠官、馮定國2 人向伊及保六之門岡表示這個欄 柵怎麼擋得住我們,這時已經有少數群眾陸續翻越園區欄 杆,進入園區,並向園區○○○○路大門前庭,當時前庭 已經有百餘名群眾從教育部與中央聯合辦公大樓間之通道 進入,二邊群眾會合聚集,約12時45分其中有林惠官、馮 定國、邱毅、沈智慧在該時間有用小型麥克風對著群眾短 暫講話,接著就要求進入辦公大樓內,是保六指揮官向中 央選舉委員會請示期間,群眾及立委助理都有踹玻璃門, 約下午1 時20分許進入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立委有邱毅、馮 定國、林惠官、沈智慧、沈佑蓮、林正二及關沃暖等人進 入,稍後李慶華到現場聲稱要與其他之立委會合,伊請他 稍後讓伊協調,他說「你不認識我嗎? 我隨時可以叫群眾 馬上衝」並回頭作勢向群眾招手,旋引起群眾一陣鼓譟, 保六在短時間內就讓李立委進入,立委在樓上中央選舉委 員會時間約是下午2 時到下午4 時25分左右,期間立委之 助理及群眾用小型麥克風演講,群眾拿著訴求標語與伊等 發生多次小型推擠,這些標語都是他們事前製作的,他們 現場呼口號並唱所謂的愛國歌曲,接著群眾陸續從教育部 旁邊之窄巷湧入,現場約有700 人,3 點時有人打破佈告 欄玻璃,約2 點時打破中央選舉委員會西側大型玻璃,有 人零星的丟石頭及雞蛋,伊趁這時間派一個分隊圈住佈告 欄,防止民眾丟擲玻璃並繼續破壞其他之佈告欄,也調派 機動警力在玻璃帷幕外圈住列陣,防止民眾衝入。約下午
4 時25分立委陸陸續續自中央選舉委員會辦公室下來,林 惠官、邱毅、沈智慧陸續向群眾宣佈協調破裂,此時群眾 情緒極端不穩定,接著一個女性聲音用擴音器喊衝,伊才 在下午4 時30分第1 次舉牌警告,警告詞還沒有唸完中央 選舉委員會南側正大門玻璃就被打破了,群眾擁擠衝撞, 伊等在外面極力防止,還是有民眾衝破防止線進到一樓大 廳叫囂、破壞公物設備,搗毀玻璃,跳上櫃台搖旗,在此 同時伊在35分及37分陸續完成第2 次之命令解散及第3 次 制止舉牌完成法定程序。伊舉第1 牌時伊點名林惠官和邱 毅都是伊當場看到的人,第2 牌伊點名林惠官,因為當時 情況很急迫,可是邱毅、李慶華、馮定國等人都在現場, 第3 牌伊點名馮定國、李慶華也是看到他們,伊是認人點 名的,因為沈智慧、沈佑蓮個子較矮小,沒有點到他們的 名,但是他們都在現場,至於林正二及關沃暖、傅崑萁他 們下樓後伊沒有看到他們。接著約下午4 時40分至下午5 時5分伊重新整理部隊,此時公佈欄所有玻璃約8 、9 塊 全部打破,5 點多到7 點40分間群眾在現場唱歌、叫囂、 揮舞標語及國旗、丟石頭、用彈弓打,流竄在聯合辦公大 樓大廳內之群眾就大肆破壞公物,此時立委們都不見蹤影 。接著約下午7 時40分及50分二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工作 人員貼當選公告,伊指揮警力強力區隔群眾,第1 線的警 力被民眾潑紅色油漆,伊在約下午7 時40分在園區庭院又 再度看到李慶華、林惠官、邱毅等人在現場。後來貼完公 告後沈智慧、邱毅有趨前要求伊用麥克風勸導群眾隨沈委 員回到凱達格蘭大道「民主廣場」,此時群眾不理會,仍 情緒非常高昂。約下午7 時50分到下午9 時之間,可能是 群眾不知道已經完成貼當選公告之程序,仍在場大喊保護 公告欄,防止任何人張貼東西。當日為何伊等沒有採取強 力驅離是因為要避免現場流血衝突,造成群眾傷亡,以及 期望次日三二七活動能和平落幕,不要再生枝節。在9 點 到10點間邱毅有再次回到現場要求群眾回到凱達格蘭大道 ,並呼應群眾之要求要我保證不要在公告欄上貼任何的公 告,並要求群眾往後退出一個緩衝帶,此時群眾才少部分 離開,不然一直都保持6 、7 百人。直到隔日清晨5 點都 還有近百群眾在現場,伊個人是在晚上10時30分離開中央 選舉委員會,回到凱達格蘭大道介壽路派出所等語(見93 年度偵字第7101號卷一第75-79 頁)。(2)於93年5 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當日下午4 時29分 群眾中有人喊衝,群眾開始衝撞,本分局是在4 時30分開 始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當時情況混亂急迫,伊是
就目視所及唱名,嗣後伊在偵查中依照伊記憶所及所做的 敘述;當時現場情況很混亂,伊無法在近千名群眾中記得 何人有戴帽子或眼鏡,伊認識在場的4 位先生(指李慶華 、林惠官、馮定國、邱毅),他們當天穿同一款式的背心 ,黑底橘紅字,中選會是固定的程序,且是治安重點,依 規定伊等本來就必須要做防處,之前就有情資,當日有人 要到中選會抗議,伊在第一次筆錄講的很清楚,第一批群 眾是跟著邱毅、林惠官、沈智慧、馮定國、林正二從濟南 路立法院群賢樓大門湧到濟南路路面上,也就是在伊等防 處的鐵拒馬,第二批群眾是陸續從各方面過來,伊在現場 時不知群眾是自發或帶來的,但是在庭的4 位先生(指李 慶華、林惠官、馮定國、邱毅)都有對群眾講話。講話的 內容因為現場非常亂,伊沒辦法記得;李慶華是第二梯次 到,伊當時在中選會大門,現場非常擁擠,伊沒有看到李 慶華有帶群眾來。伊在第3 次舉牌時有唱到李慶華的名字 ,應該在中選會大門口有看到李慶華,伊再強調伊是就目 視所及,例如沈智慧因為個子比較矮小,伊沒有看到她, 所以伊沒有唱名,她確認就在現場。被告等人與其他在場 委員之行為有不同是因委員是否在現場對群眾講話,而講 話之內容是否有煽惑群眾,而集會遊行法之精神可能在移 送之認知上有些差距,例如是否因三次舉牌有點到名才移 送,有二種不同之看法,一種是認為需唱名,另一種認為 不需要唱名;因為林正二和關沃暖自從進去10樓後伊就沒 有看到他們又回到1 樓向群眾講話,同理,伊雖然確認沈 智慧委員有在現場,但3 次舉牌都因為他身材矮小沒有點 到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7101號卷二第169-177 頁)。(3)於原審97年1 月24日審理時結證稱:93年3 月26日在中選 會之集會遊行,是未經聲請之非法集會。93年3 月26日伊 前往中選會執行職務,伊是現場指揮官,當天執行職務內 容為非法集會遊行之防處;該等群眾聚集,未經主管機關 中正一分局之許可,為非法集會遊行,伊當天中午12點左 右到現場,到晚上10點左右離開。當天伊到現場的時候, 當時已經少數群眾在防止線外,伊等以拒馬區隔,拒馬是 布在徐州路中選會大門兩側及濟南路中選會大門兩側,群 眾在拒馬之外,確實之時間點要看偵查筆錄,伊現在回憶 在12點15分左右,民意代表馮定國帶領群眾從立法院群賢 樓大門進到濟南路之中選會聯合辦公大樓大門外面,當時 帶領群眾之民意代表伊現在記不得,筆錄裡面應該有寫, 群眾要求駐衛警保六總隊開啟大門,保六總隊沒有答應, 因為群眾很多,民意代表就帶著群眾翻牆,當時伊沒有看
清楚是何人,但是在第一偵查庭馮定國有承認是他帶領群 眾,委員與保六總隊協調時間大約3 到5 分鐘,大概在12 點20分左右保六總隊將濟南路大門打開。伊沒有辦法記得 當時伊偵查筆錄所陳述之每個人,但是伊記得有馮定國委 員,他承認當時有帶人從圍牆過去,這是個特殊狀況,所 以伊記得。中選會濟南路大門開啟後,群眾進入中選會, 馮委員(指馮定國)、林委員(指林惠官)所帶領之群眾 是到徐州路這側院區內之空地,當時該處還有群眾,群眾 不是完全都是他們帶領,有部分群眾是從徐州路翻圍牆進 入,有部分是從教育部與中選會中間之通道進來,他們進 來的時候,裡面已經有部分群眾。這些群眾就是來抗議要 求進入中選會,伊現在時間比較久,沒有辦法確認那些人 在什麼時點做何事。伊偵訊中說當時在1 點20分左右,有 邱毅、馮定國、沈智慧、沈佑蓮、林惠官、林正二、關沃 暖、李慶華經過許可進入中選會是實在,李慶華進入中選 會之前有向群眾說話,大概是說他們是委員能夠進入,他 為何不能夠進入;所謂他們委員能夠進入指的是邱毅、馮 定國、沈智慧、沈佑蓮、林惠官、林正二、關沃暖,因為 李慶華比較晚到,所以沒有得到許可,因為李慶華也要求 經過協調後許可進入,李慶華好像有說如果不讓他進入, 他會帶領群眾衝進去,李慶華講這些話時,群眾有鼓譟, 並且往前衝,伊在偵訊時提到李慶華要求進入之後,伊請 他稍後,他說如果不讓他進去,他會帶領群眾往前衝,並 且往後作招手之動作,是實在。伊在偵訊時說立委在樓上 中選會大約是下午2 點到4 點20分左右,是沒有錯,伊現 在回想起,下來大約是兩點鐘左右,陸陸續續下來,到4 點多左右,群眾就發生好幾次衝撞。在下午2 點到4 點20 分中間,伊不能確定現場群眾是否有人在指揮或是發表談 話,但是衝撞是只要任何人有一句口號引導說衝上去,就 會發生衝撞。伊在偵訊時說在4 點25分左右,立委陸續從 中選會下來,邱毅、馮定國、林惠官、沈智慧等人下樓之 後,跟群眾有互動,召集群眾跟群眾說話,內容伊現在記 不得,偵查時有說,偵查中距離案發時間比較近,記憶比 較清楚。林惠官、邱毅、沈智慧向群眾說協調破裂之後, 群眾與現場之維持秩序之警官,陸續發生好幾次衝突,群 眾以磚塊、石頭、小鋼珠陸續砸毀中選會之玻璃門,包括 大門及四周玻璃帷幕。伊記得伊是在4 點30分玻璃門破裂 後,群眾往內衝,作第一次舉牌,伊不記得當時3 次陸續 舉牌之對象為何人,但是伊在偵查庭有作敘述。伊當天一 共舉了3 次牌,應該是5 分鐘1 次。伊偵訊時所稱之3 次
舉牌時間及對象,其中第1 次舉牌為下午4 點30分、對象 是邱毅、林惠官,第2 次舉牌下午4 點35分,對象是林惠 官,但是因為情況急迫,邱毅、李慶華、馮定國都在現場 ,第3 次舉牌為下午4 點37分,對象為馮定國、李慶華, 伊是認人點名之陳述沒有錯,伊有看到人才唱名。因為他 們當時就在現場,且有帶頭對群眾說話,且招呼群眾,具 體之情形伊現在沒有辦法回想起來,因為當時頭上之玻璃 在破,磚塊在飛,情況很緊急。他們從中選會下來以麥克 風對群眾說話,內容是他們與中選會協商破裂。舉牌之前 ,邱毅等人在對群眾說話時,沒有要求群眾散去離開,第 1 次舉牌之後,接著伊第2 、3 次舉牌,邱毅、馮定國、 李慶華、林惠官都沒有要求群眾散去或制止群眾衝撞,邱 毅、馮定國、李慶華、林惠官在伊完成3 次舉牌之後,直 到6 點多鐘都沒有離開現場,且帶領群眾往內衝撞。在伊 於4 點37分第3 次舉牌,直到6 點多鐘,伊等一直在中庭 跟委員協調,當時有的群眾衝上9 樓,有的在1 樓樓梯間 ,站在櫃台上搖旗,現場非場亂,有的還在外面砸公告欄 玻璃,這些委員包括那幾位現在沒有辦法記得,但伊等都 有協調,希望他們把群眾帶離現場。當天下午在中選會的 群眾,是來抗議陳水扁總統當選當天要在中選會張貼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