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俊英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5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俊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俊英因貪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3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褫奪公權 1 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949號上訴駁回,並經最 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 0 年5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部於101 年5 月25日核准假 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5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 301 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