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786號
TPHM,101,聲,1786,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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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生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
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生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生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51 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 訴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刑事判 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揭2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 度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 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 433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 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曾生富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審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 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訴緝字第26號刑事判 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揭二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年度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3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受刑人自99年3月11日起入監執行迄今等節,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 上開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 字第1010110730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 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01年7月17日,有上開函文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審核 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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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