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宏原名陳睿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陳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 所示之強制猥褻罪,犯罪日期應為99年7 月12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9年7 月15日,應予更正)。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