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啟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啟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啟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 年確定,於100 年2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1 年5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5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 98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