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子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8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子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子典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鈞院以94年度上重訴字 第10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 第3360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 年度聲減字第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月確 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8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7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 日法授矯字 第1010109273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