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406號
TPHM,101,聲,1406,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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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助銘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
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助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助銘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本院 93年度上更二字第32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並經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2 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4 月27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 6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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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