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立福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
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福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上 訴後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 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6年5 月28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62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