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0年度,659號
CHEM,90,彰簡,659,20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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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聖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維田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三六一六號、第六八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佳聖通運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科罰金陸萬元。甲○○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 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 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處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四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 理廢棄物者。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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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聖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