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秩字,90年度,50號
CHEM,90,彰秩,50,200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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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彰秩字第五0號
  移
  被 移送 人 許誌育 男二十八歲(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七日生)
            住嘉義縣○○市○區○○里○○路○○○號三樓之二
            居彰化縣○○鎮○○里○○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一二0四九九七一0號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鹿警刑字
第三八一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許誌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凌晨一時。(二)地點:彰化縣○○鎮○○里○○○○○○○○○○○○○號○0-○○○○號    自用小客車內。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三)扣案西瓜刀二把、斧頭一把、頭套五頂。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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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