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補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心
送達代收人 鄭素珍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謙誠輪胎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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